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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全额保证金外债+售后回租进行套利的合规性

2016-11-07 良亭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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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笔者几年前参加银监会某分支机构现场检查项目办理的一个案件。通过梳理本案件大致流程,读者可以轮廓性地了解真实的现场检查中监管人员如何开展检查。银行从业人员可以据此反思如何更加尽职、合规地开展工作。以下分析中均使用化名,收益率也并非真实收益。

一、业务简要回顾

从需求来看:境内某直辖市A注册的设备公司B欲以售后回租的形式从1家商务部管辖的港资融资租赁公司C融入1笔资金,但C无现金头寸,有外债额度,于是打算从境外借入外债满足B的融资需求。境外银行D答应提供融资租赁公司借款,但需境内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后才放款。设备公司B找到境内银行E,申请其向境外银行D开立备用信用证,境内银行E要求设备公司B以其持有的在境内银行E的存款作质押提供反担保。

从业务办理顺序来看:设备公司B以其持有存款作质押,向境内银行E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外银行D,为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银行D借入外债提供担保。境内银行E开立备用信用证后,境外银行D向融资租赁公司C放款,资金结汇后用于支付设备公司B的售后回租购买款项。

二、业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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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背景

当时被查银行为境内银行E,其客户为设备公司B,被查业务为1笔开立外币备用信用证的表外授信业务。检查时,该笔业务已经发生垫款并形成不良,且金额相对境内银行E的资产规模来说较大,这是该笔业务被检查组抽中检查的两个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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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银监会现场检查中,对于一笔表外授信业务,需要调取查阅的基本业务档案包括:客户设备公司B基本资料(工商信息、税务登记、基本户、公司章程、验资文件、贷款卡、历年经审计财报、最新未审计财报)、客户业务申请、客户设备公司B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银行授信调查报告、银行授信评审报告、业务审批决议、业务协议、贷后管理资料等。

除去调阅资料,监管人员还可以通过与业务经办、评审人员、审批人员、贷后管理人员进行问询以了解业务具体细节,还可以通过查看银行业务系统了解业务办理的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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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通过审阅上述资料,业务进一步具象为:

不考虑汇率波动,设备公司B是以全额存款作质押向境内银行E申请开证,且质押存款并非其在境内银行E的既有定期存款,也就是说,用于质押的存款在开立前由其他账号转入(即处于自由可支配状态),并非开立前已经存在,且信用证并非一次性开立,而是分三次开立。

于是得出两个疑点:

(1)设备公司B向融资租资赁公司C申请办理售后回租业务的主要目的是融入资金、盘活自有固定资产,但为何要以全额存款作质押。因为这样做的结果是,开证融入了一笔资金,但相应的另一笔全额资金却作了质押,设备公司B不能达到售后回租用以融入资金的目的。

(2)设备公司B为什么不一次性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而要分多次进行。假设用以质押的存款本来已经全部到位、用以售后回租的固定资产已经确定,一次性开立显然比分多次开立更加简洁。

根据以上两个疑点,监管人员初步得出结论:

(1)既然设备公司B售后回租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融入资金,则是为了套利。联想到当时境外资金利率与境内存款利率倒挂,便很容易得到,该业务极有可能是利用境内交易为背景,向境外银行申请外债,同时境内存款质押以获取低风险利差(不考虑汇率风险)。

(2)之所以要多次开立,有可能是通过“存款质押-开证-获得外债-结汇-再存款质押-再开证-......”的形式,类似银承套开的模式,加大杠杆,获取更高的无风险利差。(假设一次开立的套利利差为200bp,通过3次套开,基本等于加6倍杠杆(2+4),获取的利差可以扩大为1200bp,因为无风险(不考虑汇率风险),所以很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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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挖业务实质

确立疑点后,于是进一步调取其他资料以验证分析:

一是核实售后回租交易真实性。本案中设备公司B实现套利的主要手法是依托售后回租交易,利用境内外利差,且必须要利用能办理售后回租业务的有外债额度的融资租赁公司。从整体交易来看,融资租赁公司实质为通道公司,它赚取的为收取的租金与交付给境外银行D的利差。但是,套利并非一概不合规,金融市场中的合法套利行为反而应当鼓励,因其加速市场走向均衡。本案中,套利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售后回租交易的真实性。于是监管人员调阅并详细审核了设备公司B与融资租赁公司C之间的售后回租业务协议,以及用于售后回租的固定资产设备的评估报告,并核实了设备公司B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是核实非第一次开证的质押存款资金来源。即核实第二次、第三次开证的质押存款是否来源第一次、第二次开证后,境外银行D向融资租赁公司C放款并结汇后交付给设备公司B的固定资产购买款。银监会根据现场检查的需要,能够调取任何一笔对公账户的资金流水明细账。查资金流水是银监会继局版EAST之外,能够震慑违规分子的主要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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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进一步核实结果

经过一番调查,得到了更多信息:

(1)基本确定售后回租交易为虚假交易。一是设备公司B与融资租赁公司C就同一批固定资产,前后签订了多份不同金额且差距较大的售后回租协议,可见当时,设备公司B在决定要套多大的利时,是比较“纠结”的。二是用于售后回租的固定资产极其琐碎,且并非常见的车辆、机械等大型、易估值设备,而是诸如空调、电脑等此类易损耗、难估值办公用品。尤其是售后回租协议附件中列明的固定资产明细,缺乏品牌、型号、序列号等此类唯一性标识,即根据售后回租协议,根本无法确认用于交易的固定资产是何品牌、何型号、何序列号(自然更是无市场价格)。三是当时的固定资产评估是融资租赁公司C自身所做,且未见的详细的评估过程,其真实性和公允性值得怀疑。四是设备B与融资租赁公司C存在关联关系。

(2)通过核查多笔资金流向,辗转证明,设备公司B用于第二次、第三次开证的质押存款的确来源于第一次、第一次开立后所获外债的结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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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证据

检查至此,监管人员基本得出结论,该业务是设备公司C利用虚假售后回租交易,通过向境内银行E提供全额存款质押的形式,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获得低价外债,境内结汇,获取利差,并通过““存款质押-开证-获得外债-结汇-再存款质押-再开证-......”的循环套开形式,放大杠杆获取高额利差的违规业务。

参与各方的业务动机主要如下:

设备公司B:不考虑汇率风险,用少量自有资金,博取高额无风险利差,初步匡算,套利利差为1200bp左右。

融资租赁公司C:一手收取租金,一手支付境外银行D外债利息,赚取通道利差,初步匡算,利差为100bp左右。

境外银行D:由于有境内银行E的全额备用信用证,发放低风险外汇贷款。

境内银行E:获取可观的长期存款(尤其相对于该行的资产规模来说)。

该业务违规的焦点,在于虚假的售后回租交易。为了把证据做扎实,监管人员在境内银行E的陪同下实地走访了设备公司B,查实用于售后回租交易的固定资产是否存在,结果比较显然,境内银行E和设备公司C均无法说出固定资产具体位置。

三、后续及业务违定性

该笔业务最终由于汇率波动(人民币剧烈贬值,设备公司B的无风险套利出现汇差敞口),居然给境内银行E造成垫款并形成损失,设备公司D本身其实并无实力,也一直无力偿还境内银行E款项(进一步证明其用了售后回租的固定资产子虚乌有)。

该次对境内银行E的现场检查,针对该笔业务的违规定性为:办理表外授信业务,尽职调查不审慎,造成银行损失。

四、其它疑问

事实上有没有可能境内银行E明知售后回租交易虚假,而做这笔业务呢?事实上完全有可能。因为按照当时的汇率环境,人民币基本不存在剧烈贬值的可能。对于这种无风险增加存款的“好事”,自然是很有吸引力的。

如果境内银行E明知售后回租交易为虚假,那么违规定性就要更进一步:违规吸收存款。这样地话,该行就将面临行政处罚,相关经办、审批人员甚至高管都要受到追究。

但是,当时确定该案中银行是否知道售后回租为假存在很大困难。监管人员同银行员工访谈时,大多表示当时并未从严审核关于售后回租交易的基础资料。或许,真的也有银行员工业务不熟吧。

回到根本,办理此类业务时,银行从业人员该如何做到尽职、合规?展业三原则。首先,了解你的客户。要清楚交易链条中各环节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亲密关系,其次,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客户的背景资料。本案中,如果设备公司B的实力很好,境内银行E也是不会发生垫款以至发生损失的。其次,了解你的业务。银行从业人员,要明白,办理的业务最根本的依据是什么。本案中,就是售后回租交易,那么,对该笔售后回租交易的背景、法律文件就应该做深入细致的推敲和审核,存在疑问就应该跟进,而不应以无风险搪塞自己。再次,尽职调查。这是一个更广范的概念,你需要充分掌握整笔交易的每个细节,并形成一份充分的尽职调查报告,这不仅有利于排除风险,也有利于免责,所谓“尽职免责”便由此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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