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最新监管精神:涉及房地产融资、地方政府承诺函、债券委外和杠杆、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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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部分:金融监管研究院创办人 孙海波;资深研究员 许继璋;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和网站转载
银监会主席在2016年三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0月21日)
部分内容略
(二)受内外环境不利因素影响,银行业面临的风险形势仍然复杂严峻
第一,宏观经济运行中的挑战加大了不良贷款防控压力。新增不良贷款在地域、行业上扩散蔓延比较明显,前三季度,商业银行新增不良贷款2195亿元。企业逃废债问题加重,个别地区信用环境恶化。从趋势看,银行业资产质量下行压力仍比较大。三季度末,商业银行关注类贷款余额3.48万亿元,同比增长23.6%。
第二,房地产金融资产潜在风险加大。今年以来,房地产贷款加速增长,集中度风险有所上升。9月末,房地产贷款余额25.3万亿元,同比增长25.2%,占人民币各项贷款的比重为24.3%。若加上其他以房地产为抵押的贷款、房地产上下游企业贷款、购买房企债券、以及其他投向房地产的表外资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资产的集中度将更高。与此同时,需高度关注房地产金融中不规范的加杠杆行为。个人住房贷款方面,挪用信贷资金、“假按揭”、“零首付”、“首付贷”,以及伪造收入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增多,部分银行对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查、借款人收入审查等授信管理不够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方面,房企融资渠道拓宽、形式隐蔽、复杂性加大,项目资本金真实性甄别难度加大,有的房企违规使用杠杆资金绕道支付土地出让金,风险隐患较大。
第三,地方融资平台潜在信用风险上升。一是银行业信用敞口持续扩大。银行业向地方融资平台提供的贷款、直接持有债券、理财投资、信托融资的总量仍有增加。二是偿债压力增加。部分区县级平台项目盈利能力较差,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仍在接受地方违规出具的担保函。三是出现了多种规避监管的新型融资模式。有的地方绕过融资平台,借助不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以“明股实债”和“股权回购”等模式向银行融资,一些政府投资基金采取母子基金运作模式,扩大杠杆,导致政府隐性债务规模持续增加。
第四,银行业投资债券业务快速增长,杠杆水平较高,风险有所上升。部分银行在使用表内自营和表外理财资金投向债券市场的过程中,以短期滚动回购的方式扩大投资规模,不仅存在以短养长的期限错配问题,也提高了投资组合的杠杆水平,尤其是部分资金通过间接购买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债券市场,实际杠杆水平更高。目前债券市场敏感度较高,加上阶段性债券违约增多、市场流动性波动等因素,容易引发市场预期和债券市场价格变化,风险极易传导至银行体系。
金融监管研究院:通过回购和加长久期为债券提高收益的做法非常普遍,也是目前提高债券投资收益率不二法门。尽管目前通过回购融资购买长久期债券的利差已经大幅度缩窄,但仍然存在150BP的空间,加两倍杠杆就可以提高3个百分点收益率。但对于资产管理人来讲核心是流动性可以承受。
第五,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加大。三季度末,同业负债余额达到31.3万亿元,超出同业资产8.2万亿元。部分中小银行负债来源过于依赖同业等批发性融资,在金融市场发生流动性紧张时容易受到冲击。银行负债端竞争不断加剧,负债管理难度和维护成本呈现上升趋势。同时,银行表外业务和理财等快速发展,部分短期资金对接中长期信贷类资产,存在较大期限错配。此外,互联网环境下,更多业务从线下向线上迁移,资金转移的突发性和隐蔽性增强。
第六,银行业“走出去”的海外合规难度加大。随着银行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我国银行业经营发展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因素影响,包括反洗钱、反恐融资、反制裁融资等。与此同时,部分银行自身内控合规管理未能与快速扩张的海外业务相匹配,对东道国司法体系及合规要求掌握不到位,在合规意识、合规文化和合规技术等方面仍有不足。今年已发生多起中资银行海外分行相关风险事件。
此外,操作风险也不容忽视。质押贷款业务中发现外部人员勾结银行员工伪造押品,同业业务中暴露出违反同业专营监管规定、票据中介勾结银行员工违规交接票据、违规为他行开立同业账户等问题,引发案件接连发生。社会非法集资高发势头虽然有所遏制,但涉案数量和金额仍处于历史高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房地产、网络借贷(P2P)、农民合作社、私募基金等行业领域案件持续高发,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新发案件金额占比近六成。部分重大案件涉及人数规模大、波及省份多、处置周期长,维稳形势严峻。
二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任务
银行业系统要坚定信心,鼓足干劲,保持良好工作风貌,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稳增长、促发展、防风险”的总基调,围绕年初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谈确定的目标,强化底线思维,聚焦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确保高效完成全年任务。
(一)积极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要紧密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银行业资金配置,引导金融活水切实流入实体经济部门,有效支持“三去一降一补”,促进经济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地发展。
一方面,大力支持国家战略实施和重大工程建设。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持续做好对“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和《中国制造2025》等重大决策实施的金融服务,主动对接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积极服务企业“走出去”,支持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国际产能合作和经贸产业合作区建设。
另一方面,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积极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扶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年初确定的小微企业、涉农和扶贫信贷投放目标。
小微企业方面,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的各项金融服务政策,优化贷款流程,在强化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适度下放小微企业贷款审贷权,完善内部尽职免责制度,切实放宽小微企业信贷不良容忍度,持续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获得性。“三农”方面,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为重点,在资源配置上予以倾斜。金融扶贫方面,全面落实扶贫小额信贷包干责任制,重点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等金融服务,完善扶贫贷款统计制度,提高金融扶贫精准度。
(二)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近期,银监会已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当前,需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有扶有控”,有效化解产能过剩领域信贷风险。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经营有效益、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的产能过剩领域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有关意见,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二是严控房地产金融业务风险。要合理控制业务增速,有效缓释行业集中度偏高的风险,强化合规性管理。一要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规制要求和调控政策。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要求、首付资金真实性检查、偿债能力审查、限贷等要求。严格执行房企资质审查、最低资本金比例、资本金真实性审查等要求,严防银行资金违规用于购地。二要审慎开展与房地产中介和房企相关的业务。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协助伪造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在整改纠正前坚决中止合作。对发现存在提供“假按揭”、“零首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整改纠正前不得拨付后续或增加新的授信。三要规范各类贷款业务管理。加强对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房地产开发上下游企业贷款等业务的合规性和资金流向管理,严禁违规发放或挪用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四要加强理财资金投资管理。继续严格执行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比例限制和比照自营贷款管理的要求。继续加强对银行理财资金投资房地产领域的监督管理,严禁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五要加强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经营。信托公司不得以充当筹资渠道或放款通道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加强信托资金用途和流向监控,不得通过产品嵌套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以上五个方面开展自查。监管部门将开展专项检查,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力、审慎规制要求执行不到位的,釆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对于库存较高的三四线城市,商业银行要继续加大住房信贷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
金融监管研究院:列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五项监管要求,虽然多数基于现有监管体系,但很多此前比较模糊的细节上给出了明确答案。
本文因篇幅限制重点解析第三点和第四点内容,第三点讲贷款业务管理,实质上是对资金流向提出更高要求,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下游企业贷款资金流向管理,意味着对房地产供应商的融资也会面临严格的合规审查,因为这类企业对房地产项目的应收款做融资比如保理,也会涉及到对房地产企业或项目的风险敞口;而对房地产企业下游的融资(最典型的就是个人按揭贷款)合规性更加脆弱,比如此前比较流行的住房尾款融资,虽然绑定了个人信用,但最终资金流向是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拿到这笔销售尾款资金流向很自然也无法控制,不符合当前政策调控方向。
第五点,严格禁止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计划作为通道,通过产品嵌套给房地产项目获企业提供非标融资,规避监管。
第四点,严禁理财资金流入房地产领域,此前笔者写过一篇分析文章《如何解读“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大致逻辑就是此次房地产新政之后,银行理财的监管口径发生的变化应该核心是要银行理财参考银行自营贷款投资来进行监管,关于银行理财资金投向大致的监管框架如下:
1、《关于印发王华庆纪委书记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银监发[2011]76号:明确提及:理财资金不得流向于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铁公基”和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限制性行业和领域。后来铁公基投向已经放开,但对两高一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限制并没有放松。
但注意,这里的限制并没有触及住宅地产开发项目,也就是此前银行理财其实可以投资住宅地产开发项目。但此次地产新政之后会有很大变化。
2、后续在“两加强两遏制”的相关理财监管自查和检查中,只是简单表述为银行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国家“限控”行业。这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表述。
3、参考银行信贷资金,银行理财资金不得用于缴付土地竞买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
4、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20%,其他项目25%。显然笔者理解银行理财或自营信贷资金如果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资本金融资属于违规。
5、银行理财资金用于向土地储备中心融资;今年2月份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明确规定: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从上图可以看出土地储备贷款属于房地产开发贷款一种。因此银行理财资金不能用于土地储备中心融资。
6、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参与首付贷,典型的违规行为
7、银行理财或其他资管资金参与房地产尾款应收款融资相对比较模糊,因为此类融资模式表明上绑定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者的信用,但实际资金流向多数被房地产企业用于下一轮项目开发的资本金甚至土地保证金等,笔者认为在当前严厉的房地产新政实施口径下合规风险非常高。
8、不得对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表内信贷业务),那么按照理财和自营协调监管的逻辑,银行理财也不得向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9、如果真正严格实施上述规则,仍然需要考虑穿透问题,因为银行理财或其他资管可以通过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摘牌或委托贷款等间接形式实现流向房地产领域。
10、对于房地产领域相关的债券或ABS能否投资?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只要交易所或者银行间允许这样的产品发售,那么银行自营或理财就可以投资,不受上述相关政策约束。但在当前政策收紧的情况下,交易所ABS(尤其是房贷尾款ABS)和房地产企业公司债发行都会大幅度收紧。
三是严防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认真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有关要求,切实强化全口径风险管理,严禁违规接受地方政府担保兜底,杜绝绕道新增地方政府或有债务。
金融监管研究院:在新《预算法》及43号文之前,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大量举债,并对融资平台的债务进行担保。根据《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2013年12月30日公告)》,截止2013年6月末,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859.17亿元,地方政府或有债务70049.49亿元,其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55.77亿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393.72亿元。
从举借主体看,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主要举借主体,分别举借40755.54亿元、30913.38亿元和17761.87亿元,融资平台举债位居首位。
银监会此次的表态与之前的表态保持一致,即:禁止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违规提供担保增加或有债务。
2016年11月4日,财政部在官网刊发《依法厘清政府债务范围,坚决堵住违法举债渠道——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答记者问》一文,提出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预算法生效之后,融资平台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由国有企业负责偿还,地方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
今年10月,财政部发文要求各地统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数据并上报,根据各地财政局下发的通知内容,此次债务摸底统计口径具体包括了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对问题可能比较多的平台公司和事业单位还可派人进行检查和抽查。区别于以往的债务摸底统计,除了对存量债务的统计,即从2014年到2016年8月底的债务余额之外,所有涉及政府支出责任的举债融资行为都要填报数据,包括签协议,分年度财政拨款、出具承诺函、担保函等还款保证事项等。
四是加强债券投资管理。一要强化限额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科学确定通过自营投资、理财等表内外渠道投资债券市场的业务规模、投资标的和集中度,有效控制风险敞口。二要强化杠杆管理。合理控制债券投资的杠杆比例,稳妥开展委外投资业务,对投资者明示债券投资品种的信用等级和最高杠杆倍数等关键风险信息。三要强化资本管理。严格按照穿透原则,根据底层基础资产真实状况确定债券投资的风险权重,对于劣后级投资要赋予更高的风险权重。
金融监管研究院:对债券投资需要统一集中授信,这是在9月底发布的4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明确,但并没有要求表内自营债券投资和表外理财债券投资需要统一计算集中度。这里笔者理解也应该是分别计算债券集中度。
这也是高层首次公开肯定银行委外债券投资的业务模式,但需要在委外的合同中明确信用的鞥及,最高杠杆比例控制等要素。
对于债券投资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时候风险权重问题,主要差异在于交易账户(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的差异。对于低风险(评级AA以上)信用债放交易账户计算市场风险,可以忽略信用风险。但对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放银行账户更划算,因为目前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暂时不在第一支柱反应。所以对于债券而言穿透底层资产真是确定债券投资风险权重核心是要委外受托管理方或银行理财发行银行提供真实的底层资产对账单,而不是为计算资本和风险提供一份对账单,为真实核算收益提供另一份。
磁瓦对劣后级投资赋予更高的风险权重,其实在银监会内部此前讨论文件中《关于加强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资本监管的通知》要求按照1250%风险权重计提资本。显然对于劣后级债券投资而言,如果按照这样惩罚性资本计提规则肯定不划算。
五是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要加强同业、理财和投资等业务管理,摸清资产投向,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加强外币流动性管理。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做好应急预案。加快构建结构合理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对表内有变现障碍的资产设置限额,积极发挥流动性互助平台作用,切实提高流动性风险抵补能力。
金融监管研究院:并没有提出特殊的要求,只是提出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同业、理财业务目前的监管体系都有各自的流动性要求。但理财相对而言要求比较模糊宽松,尤其是开放式,滚动发售的银行理财资产池,如果完全独立运作对流动性管理要求非常高,一旦流动性出现缺口很可能需要自营资金垫付。
六是加强银行业“走出去”风险防范。一要加快完善合规公司治理。董事会要认真评估、完善本行国际化战略及实施规划,严格选配合规管理意识强、经验丰富的机构负责人和合规人员。二要加快推进合规机制建设。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一系列新监管规制和标准的要求,加快完善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疑点信息筛查等薄弱环节技术管控,并对近两年的业务逐笔进行回看,查漏补缺。三要做好境外合规风险事件应对及后续整改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操作性强的整改计划,注重整改进展的及时沟通和书面报告,争取尽早得到认可。四要强化重大信息报送。进一步完善总行与境外机构的信息报送制度,并按季向银监会报送境外合规事项情况报告。对已被境外监管当局釆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要及时报送重大进展。五要加强境外业务风险管理。特别是当前中资企业海外并购规模快速扩大,要积极防范相关融资业务的国别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七是严防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蔓延。对于网络借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所明确的规则与标准,切实做好对网贷中介机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机制安排,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对于非法集资和网络电信诈骗,要加强账户管理,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情况进行分析识别,及时报告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要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和培训,严厉问责涉及非法集资的有关人员,并列入“涉金融失信人员名单”。
当前,面对不良贷款增长较快的形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逾期贷款管理,提高五级分类的准确性。同时,加强押品管理,努力推动简化押品处置流程;积极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加强与财税等部门的沟通,综合运用核销、重组、批量转让、债转股、证券化和收益权转让等手段,利用各省可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利条件,加大不良贷款处置核销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紧扣重点热点问题,认真落实好重大决策部暑
一是切实推进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有关各方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下一步,各试点银行、银监局要加强与试点地区政府的协调配合,积极创新,加快推进试点进度,会内相关部门抓紧推进试点银行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的报批工作,明确投贷联动试点不设业务规模指标。要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评价、督导和风险管控,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同时,实行严格的淘汰退出制度,对试点工作推进缓慢、有重大风险隐患的银行予以淘汰,退出试点。
二是更好地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有效开展企业金融债务重组。通过近一年的运行,债权人委员会的积极作用日益显现,债权人委员会机制有利于稳定企业预期,促进区域经济稳定发展,维护银行合法权益。当前,要进一步做好债权人委员会相关工作。一方面,债委会各主席行要积极履行职责,建立专门工作团队,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充分保障债权银行对重整计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全程监督权,切实避免企业利用破产重整等方式逃废债务。另一方面,要以债委会为抓手,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确保一致行动,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解困。
法询金融解读:2016年9月9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维护金融秩序。该文件明确了债委会是一个协商性、自律性和临时性的组织,按照 “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企一策”的方针开展债务重组,要求其依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债务重组。
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银行的不良率也在上升,不少企业因无法偿债而破产重组,,但银行债权的偿债率确不高,如江西赛维格破产重组中银行债权的综合清偿率在25左右。再次背景下,银监会推出债权委员会,除了维持和稳定金融秩序之外,还有维护银行利益的目的。
三是积极推进市场化债转股相关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对降杠杆和债转股工作高度重视,近期已就此做出重大战略部署。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综合措施的重要一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准备、有效有序推进相关工作。一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市场化法治化是本次债转股的突出特征,要坚持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转股资产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管理和退出,依法依规开展债转股工作。二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先行先试。银行要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开展试点工作,对确有必要新设子公司的,要积极论证研究,抓紧提出申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实施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参与债转股工作。三要加大政策支持。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对债转股业务开展情况的监测,及时总结推广成功案例,同时强化相关风险监测防范,确保市场化债转股依法有序开展。
法询金融解读: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并一同发布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银行债权转股权,紧密结合深化企业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
与上一次不同“政策性”债转股不同,此轮为“市场化”债转股,所谓“市场化”主要指的是债转股的价格有市场确定,而非原来的“平价”转让。
此前,银监会办公厅向各省级政府下发《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对地方AMC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允许确有意愿的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且取消地方AMC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的限制。11月初,银监会就公布了陕西、青海、黑龙江、浙江和上海5个地方AMC名单,其中浙江和上海两地批复的都是第二家地方AMC。银监会的这些举动,可以看做是国务院文件的具体落实。
四是继续采取有力措施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按照国务院部署,银监会于7-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专项检查。检查发现部分银行存在信贷计划执行进度缓慢、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不到位、产品创新滞后、服务收费不合规等诸多问题。存在问题的机构要尽快整改,及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其他机构要对照开展自查。各级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大督导力度,积极推广宣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面典型经验,严肃问责工作不力、进展滞后的机构。此外,进一步深化“银税互动”等合作机制,拓宽“双基联动”“网格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各银监局、各地银行业协会,要会同银行主动联系政府、企业和相关部门,具体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能贷的帮助解决,不能贷的说明情况。今年后两个月要积极推动这项工作,创新方式、方法,明年还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五是抓好“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今年7月,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银监会党委全面开展了“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目前工作进展顺利,但是一些地区和机构仍存在思想上不重视、部署不全面、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我在这里再强调几点:
一要进一步落实好主体责任。主体责任的关键在于强化一把手的责任担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督导到位、问责到位,将落实主体责任贯穿于“回头看”工作始终。
二要进一步深化监管检查。突出对重点风险、重点区域、重点机构、重点业务、重点环节的检查,提高现场检查的精准度。各银监局要结合机构和区域风险特征,细化“十大行为”检查要点,做优检查实施,做实查后处理。
三要进一步做好督导。“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区域对相关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重点督导。会机关各机构监管部门根据本条线风险状况、自查情况开展督导。银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和自查情况开展督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分支机构的自查、整改和问责情况开展督导。督导工作要敢于碰硬、敢于较真,抓住典型,以督促查、以督促改。
四要进一步强化整改问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问责制度,对屡查屡犯、重大违规问题要“零容忍”,加大问责处罚力度。加快出台行政处罚量罚标准,指导行政处罚工作。监管问责要“长牙齿”,对机构应查未查、应整改未整改、应处理未处理、应问责未问责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此外,要做好“回头看”的总结和通报工作,表彰先进、鞭策落后。银监会系统要充分运用此次“回头看”工作成果,在明年的非现场监管、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等监管工作中分类指导,因行施策、因地施策,对“回头看”工作中发现屡查屡犯、违规问题严重的机构要釆取下调监管评级、限制市场准入、加大现场检查频率等综合监管措施。
三几点工作要求
目前到年底只有两个多月时间,我们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一方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我们尽快在投贷联动试点、债权人委员会、市场化债转股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另一方面,根据重点工作事项安排,还要在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健全理财业务监管制度等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果。为此,各级监管部门要把抓重点任务落实作为下阶段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圆满完成。
一是抓落实,突出“守土有责”。各级监管部门一把手要守土有责、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对于出国、开会等事务性事项不要求参加的就不要参加,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抓紧抓实抓好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上来,以上率下,一级盯一级,逐级传递压力,层层抓好落实。截至9月底,我会年初确定的115项重点工作还有相当多事项未完成;各银监局按照2016年年中工作会议精神自行制定的下 半年工作计划共604项,大部分还在推进中。接下来,必须盯牢目标抓进度,突出重点,攻克难点,全力以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是抓作风,突出“持之以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永远没有休止符,必须抓常、抓细、抓长,持续努力、久久为功”。作风建设关系到整个监管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监管效能提升的重要保障。全体监管人员务必保持良好的工作风貌,发扬钉钉子精神,心无旁骛做好各项工作。尤其是当前外界关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议论和传言较多,更要安定人心、稳定军心,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勇于担当,恪尽职守,沉着应对各类风险变化。
三是抓学习,突出“知行合一”。金融监管是一门实践的艺术,需要把握好防风险与促发展的平衡、短期与长期的平衡,尤其是在当前形势日益复杂、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的背景下,更加不易。只有持续学习、勤于思考、善于总结,才能不断提高驾驭复杂情况的能力。当前,“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正处在深入推进的关键阶段,要突出问题导向,一方面要把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深学透,融会贯通、入心入脑,强化党性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另一方面要把“两学一做”和“尊守严”专题教育落到实处、做到位,以学促做、边学边改,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结合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抓好年度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开展学习教育与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抓好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把学习教育的成效真正体现在工作成绩上。
四是抓考核,突出“三位一体”。今年要参照国务院大督查的工作方式开展年度考核,规格要高、标准要明确,做到领导班子考核和政务、工作考核“三位一体”、综合交账。考核不是目的,关键是通过考核,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以此来改进我们的工作,提升监管质效。全系统务必高度重视,早做准备、早部署,对今年以来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总结,尽早为明年工作做好筹划。
同志们,临近岁末年初,希望大家一鼓作气、真抓实干,做好本职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促进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银行业改革发展事业跃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