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折腾我们的美国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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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 |本文作者金融监管专栏作者 栗子卖盒饭;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在中国金融业混,只要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海关总署、清算所、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商品和期货交易所的法规就够了吗?So simple, sometimes native!美国是人类史上最强大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存在,综合实力和影响力远超昔日的罗马帝国。美国的金融监管法规如阳光、空气、水一样的存在,怎么能被忽略
按照悲剧程度,被美国金融监管法规折腾的、在中国注册和经营的金融机构可以分成三类:
1. 痛不欲生型:来自美国或在美国股票市场上市的金融机构,典型代表花旗银行、摩根大通、美银美林、高盛高华;
2. 彷徨失语型:美元定价各类交易是盈利重要来源的欧洲银行,典型代表德意志银行、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汇丰银行;
3. 初尝苦痛型:中国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典型代表国有五大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
长臂管辖原则(long-arm jurisdiction)是美国民事诉讼法律的重要原则,即使当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且原告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该州对于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受理法院可以在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理论上说,如果美国金融监管和司法部门认定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违反了美国的法律,可以直接起诉中国金融机构。只要此中国金融机构开立有美元清算账户,此账户内资金在被告败诉的情况下,就可以被美国法院强制执行。
小弟常年蹲点在陆家嘴国金中心、环球金融中心和正大广场门口买盒饭,没有吃过猪肉却天天守候着猪圈。这些年见证过潘长江进去姚明出来,也见过老鹰进去小鸡出来,来来往往的VP比送快递的还多,MD也不比酒店服务员少。唯一不变的是这群人对中国监管法规的呵呵,以及对美国监管的敬畏。是因为中国监管水平不行吗?当然不是!是因为美国监管太狠!愣是把手伸到了全球各地,并通过巨额罚款,把外资金融机构折腾的死去活来。
美国对于敌对势力的痛恨,恨不能挫骨扬灰。只是当代国际关系中的制约因素很多,强大如美国,直接发动战争军事占领,也未必可以如愿,于是以制裁和反洗钱之名进行经济制裁便成为美国首选的政治武器。美国财政部和国土安全部是这一政治武器的具体执行者。
1950年,美国财政部设立了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OFAC发布并不时更新6类制裁名单:特殊指定国家和个人的制裁(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Sanctions ),反恐怖主义制裁 (Anti-terrorism Sanctions) ,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制裁 (Non-Proliferation Sanctions) ,反毒品和麻醉品交易制裁 (Narcotics Trafficking Sanctions) ,古巴制裁 (Cuba Sanctions) ,其他项目制裁 (Other OFAC Sanctions Programmes)。这些名单上的全部国家、地区或个人或是被认为可能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造成威胁的,或是认为其行为已经触犯国际法、属于国际犯罪。为了避免来自美国政府的政治压力和法律风险,全球所有的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时,都必须首先要对交易各方进行OFAC名单的审查,只有当交易方不在OFAC的名单之内时,才可以与之交易;反之,则必须终止。
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通过了《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此法案以防止恐怖主义的目的大大延伸了恐怖主义的定义,扩张了美国警察机关的权限;同时也扩张了财政部长控制、管理金融的权限。如果美国国土安全部的要求,美国金融机构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必须将递交掌握的各类客户信息。
由OFAC制裁名单和《爱国者法案》衍生出来的,便是各个银行日渐严苛的开户审核要求(KYC)和可疑交易监测。传统的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的相互信任,如今荡然无存。
对于不听话的金融机构,美国金融监管和司法部门以“违法制裁和反洗钱法规”理由进行处罚是惨无人道的,直接剥夺你几年的利润:2014年法国巴黎银行被罚款90亿美元,2015年德国商业银行被罚款14.5亿美元,2016年中国农业银行被罚款2.15亿美元。德意志银行据媒体报道可能被罚款140亿美元,目前正在和美国监管机构讨价还价中。2012年7月,中国的昆仑银行也被OFAC例入黑名单,导致通过昆仑银行进行的中国和伊朗之间的石油贸易只能以人民币结算,而无法通过美元和欧元进行。
美国没有纪委,可是反起腐败来那也是毫不含糊。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此后又多次修订。所有在海外有营业、营运及任何商业行为的美国公司及其雇员,不分行业和地域,都毫无例外地必须遵守。
贿赂外国官员显然是种不道德的行为,有违美国公众一直引以为自豪的期望和价值观。但是在贿赂几乎成为一种“商业惯例”的国际贸易领域,“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单方政策是否符合美国的根本利益?美国国会在多次辩论后达成共识:贿赂行为并不是成功市场活动的要素之一,市场经济的内涵在于通过竞争提供最优价格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贿赂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美国政府必须干预美国公司的海外行为。
FCPA对外国政府公职人员的定义十分广泛,比如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的高管也被算成是政府公司人员。然而在中国这样一个大政府、强国有的经济体中,主要金融机构多是各级政府控股的,更不要说还有各种半官方性质的协会等组织。同时,对于FCPA“贿赂”的定义也是美国式的标准,远严格于中国的刑事法。这导致了来自美国或在美国上市的金融机构员工,连和中资同业吃个饭、喝个茶,都心惊胆战,必须经过内部冗长的合规审批流程,更不要说赠送或接受小礼物了。哪怕是一顿稍贵的摩尔顿牛排晚饭、两张迪斯尼门票、一盒大闸蟹,那也是妥妥的违法,必须要当场拒绝,您说大家尴尬不尴尬。
由此扩散开去,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营销、客户活动、广告赞助等等行为,被限制的更加严厉。甚至于招聘实习生也要仔细斟酌审查背景,生怕一不小心招来了客户孩子,被认定为变相贿赂,那麻烦可就大了,这可不是故意危言耸听。摩根大通前投资银行亚洲区副主席及中国(香港)首席执行官方方,就因为不当雇佣客户及政府官员子女,违法FCPA及香港地区反腐败法律,于2014年被香港廉政公署逮捕羁押至今。
FATCA是另外一个神一样的存在。FATCA法案是奥巴马政府《恢复就业鼓励雇佣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的一部分,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启动,并于2014年至2017年分阶段开始实施。
根据FATCA法案规定,若美国纳税人个人和企业持有的海外金融资产总价值分别达到5万和25万美元,该纳税人将有义务向美国国税局进行资产申报。同时,FATCA法案要求全球金融机构对其持有的美国人(包括自然人账户以及美国纳税人持有比例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账户信息展开尽职调查,辨别并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国账户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美国纳税人的姓名、地址、纳税识别号、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账户总收入与总付款金额。否则,这些金融机构会被认定为“非合规海外金融机构”。作为惩罚,美国将对所有非合规的金融机构来源于美国的“可预提所得”按照3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可预提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保险费、工资薪金、报酬、养老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财产处置所得等等。
对全球金融机构来说,FATCA法案是一项仅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法律。法案合规工作涉及税收、法律、技术及客户关系等多方面事项,金融机构若遵从法案要求的尽职调查、信息申报及扣缴义务需付出巨大的合规成本,同时还必须面对巨大的法律冲突障碍:因为无论是根据各国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还是基于银行与客户之间所签订的合同,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无权向美国政府泄露客户信息。
具体到中国,中美两国仅达成了谅解备忘录而没有签署任何的政府间合作协议Inter-government Agreement (IGA) ,中国的金融机构即使被迫在美国国税局网站上登记注册,但是由于政府间没有达成一致,根本就没有符合中国法的渠道将美国人账户的信息传递给美国国税局。心真累,感觉不会再爱了!
长期以来,中国的金融机构享受着国内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当国内的外资金融在纠结痛苦这些美国的监管规则时,中资金融机构获得了突飞猛进的迅速成长,如今已经成为世界金融市场中举足轻重的角色。众多中国金融机构正满含进军国际市场的雄心,踌躇满志地绘就新的蓝图。
然而,凡是小时候没有挨过打,长大了没有失过恋的,迟早要补课。境外市场,尤其是欧洲和美国市场的严厉监管和法律环境,是中国金融机构不熟悉的。中国金融机构国际化的道路必将历经崎岖,近期美国监管机构对中国农业银行纽约分行2.15亿美元的罚款只是这崎岖中的一个小坑、一笔小学费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