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马骏:大额交易报告不影响正常外汇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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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马骏:大额交易报告不影响正常外汇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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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洗钱、恐怖融资及腐败、偷逃税等犯罪活动的监测和打击力度。其中对大额交易报告的规定,不影响企业和个人正常外汇业务办理,不改变境内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不涉及个人外汇业务政策调整。
来源:新华社 刘铮
中国人民银行30日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后,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对新管理办法的不准确解读,有观点认为这变相修改了“每人每年可购汇5万美元”的规定,是新的资本管制。
央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31日晚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强调,新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洗钱、恐怖融资及腐败、偷逃税等犯罪活动的监测和打击力度。其中对大额交易报告的规定,不影响企业和个人正常外汇业务办理,不改变境内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不涉及个人外汇业务政策调整。
企业和个人无需额外履行报告手续
问:新的管理办法对企业和个人的外汇业务,是否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答:所谓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及程序,将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反洗钱主管部门。反洗钱主管部门接收大额交易报告的主要目的是开展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不是“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因此也就谈不上所谓的“管制”。
企业和个人开展相应的资金收付、转账等业务,大额交易的报告义务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来执行的。企业和个人无需额外履行报告手续,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几乎感受不到新的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的要求。
新管理办法中对大额交易报告的规定,不影响企业和个人正常外汇业务办理,不改变境内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不涉及个人外汇业务政策调整。也就是说,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不会对企业开展经营、投资活动和个人留学、海外购物、旅游等活动产生影响。
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从20万元调整为5万元
问:新管理办法对大额交易报告的标准,与过去的规定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义务已在2006年通过的反洗钱法中明确,具体报告标准在2006年《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仔细对照管理办法的新旧版本,可发现新版本与旧版本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在维持外币报告标准“等值1万美元”不变的基础上,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从现行的“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二是在维持外币报告标准“等值1万美元”不变的基础上,新增自然人大额跨境转账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20万元”。
加强对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与国际反洗钱趋势一致
问:加强对大额现金交易的监测,是否也有相关的国际合作背景?
答:加强对大额现金交易的监测,是与国际反洗钱工作的趋势相一致的,也与2016年G20领导人杭州峰会关于加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原则要求一致。
新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从现行的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防范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腐败、偷逃税、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活动的风险。
据了解,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主要国家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起点均为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而且这些国家的监管部门为打击特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法律授权还可以进一步下调现金交易报告标准。比如,美国监管部门发布过“特定地区报告指令”,要求佛罗里达州迈阿密地区的特定报告机构,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单笔或累计金额在3000美元以上、含现金在内的指定交易。又如,法国为加强对恐怖分子的金融打击,禁止1000欧元以上的现金交易,对1万欧元以上现金存取款进行追踪,强化1000欧元以上外币兑换的证件审查。
2016年G20领导人杭州峰会通过的公报,要求各国采取切实措施预防和打击腐败、恐怖主义活动、税务犯罪以及非法资金活动。新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有利于增强金融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对各类非法资金活动的监测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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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法询金融对相关错误解读的辟谣文章:
辟谣|正确解读反洗钱新规,驳“央妈再放大招 取现和境外汇款额度大幅下调”
作者丨汪灵罡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王志毅 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
昨天及前天为央妈辟谣的文章不幸被万箭齐发误伤,看来辟谣难度远大于传谣,无论从网络传播还是大众心理来看,大喊着“着火啦!”的远比文绉绉的来句“他骗人。。”来的震撼。不管怎样,将辟谣进行到底,昨天辟谣的文章今天修正后重新发布。
2016年12月30日12点整,央妈在官网上发布了反洗钱新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对已经延用了近十年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进行了修订和整合,新规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规根据目前的情况对反洗钱中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进行了修订(文后有详细的表格比较),同时对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作了一些调整:
· 将大额人民币现金交易(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的报告标准由20万元以上调整为5万元;
· 新增自然人跨境人民币(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20万元以上转账须作大额报告。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新规发布后不久,网上便开始流传各种谣言和误解,声称境内个人的取现和境外汇款额度将因此大幅下调。本来由于该文水平实在太低,无非是阴谋论+博眼球。由于该文错的实在离谱,为央妈深感委屈,好歹央妈四千多字的法规,楞是用了六千多字来答记者问做解读,故特发此文做一反驳和科普。
这里先科普两个概念
1、外币的现汇与现钞
首先,想强调的是境内的外汇是区分现汇和现钞的,我们境内个人去银行购汇的时候,可以选择购买外汇存在账户里,也可以选择购买外币现钞带在身上,并且目前来讲,现钞与现汇的购汇价格是相同的。而结汇价格则是现钞要比现汇价格差,也就是等额的外币现汇结汇得到的人民币比现钞结汇要多,因此如果是购汇以后将来可能还会结汇的,务必选择购买现汇。
其次,对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我们国家历来是严格管理的,根据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和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4]21号),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海关直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所以说携带证的规定已经延用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发生变化。
2、个人的结售汇额度和外币提现额度
个人结售汇等值5万美元的额度从来就不是央妈指定的,他的出处是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结售汇额度的表述: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外币提现规则的表述:
“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这一规定目前也已沿用了近十年了。
也就是说真的要调整外币取现规则或者限制结售汇额度,也是外汇管理局来负责调整,根本不可能由央妈通过反洗钱报告的发文来给予隐晦的限制。
对于外币现钞的提现,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只是规定当日累计不得超过1万美元,而更多的是在出境环节通过外币携带证进行控制。而对于个人五万美元购汇额度更是没有发生过调整。
更何况,本次新规对于大额现金的调整仅仅是将人民币从20万元调整到了5万元,而外币1万美元的报告标准是2006年就有的,根本没有发生过变化(详见文末表格)。退一万步讲,你大可以继续大摇大摆的在借记卡上购汇9999美元现钞后取出,只是在涉及出境前需要到银行办理携带证,也无需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何来等值7100美元的说法?
当然最核心的错误是,原文一直将大额交易报告等同于限制购付汇,而大额交易报告的时限是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也就是业务发生以后才进行报送,事后发现问题的情况下才会找当事人追溯。
“有案底被列入合理怀疑对象,申报很可能被拒”? 拜托,有案底的话应该被抓,只是外币现钞提现被拒的话应该放鞭炮庆祝了好嘛!
同样先科普两个概念
1、跨境人民币
我国于2009年才开始启动跨境人民币试点,首先在广东上海四城市,随后试点扩大至20省市,并于2011年才正式扩展至全国。也就是说2006年旧规发布的时候,人民币还不是可以跨境支付的货币,而今非昔比,离岸人民币市场早已形成,诸多企业开始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收支,所以才在本次新规里规定了跨境人民币的大额报告标准:非自然人200万元,自然人20万元,而外币跨境交易的标准仍然是1万美元没有变化。
对于自然人客户20万元跨境人民币的标准,央妈在答记者问中也进一步做了解释“主要考虑是:一是随着沪港通、深港通等业务逐步推进,境内居民个人跨境业务逐步放开,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会更加频繁。。。二是现有制度规定,香港居民个人跨境同名账号之间及台湾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每日限额5万元,居民个人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无限额管理。《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规定,对于单笔2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银行可合并报送,但需保留逐笔明细信息。”
2、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和“蚂蚁搬家”行为
2016年1月1日生效的 “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规定对于涉嫌分拆或虚假结售汇规避额度的个人,外管局可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进行排查,被发现一次给予“黄牌警告”,银行出具《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予以风险提示。再次被发现则“红牌罚下, 禁赛两年”,外管将其列入“关注名单”,此后的2年内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将会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实践中是否会被银行直接拒之门外还不得而知)。
让我们看看哪些行为属于外管认定的“蚂蚁搬家”违规行为:
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
第一条 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所以说,蚂蚁搬家的违规行为早在2009年就已经界定了,2016年只是上线了新的个人监测系统,更容易查处该类行为。
至于原文的错误,还是老问题,一是对于外币的大额现金和跨境交易的大额报告标准一直是等值1万美元,本次新规没有发生过改变(详见文末表格),因此绝不可能是因本次新规出台而受限。二是混淆大额报告与个人外汇监测,真的违反了外管局“蚂蚁搬家”分拆结售汇的,也应该是外管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进行大数据分析后的结果,处罚则是2年内需至银行提交真实性材料后才给予购汇。
关于个人境外汇款的问题,目前国内银行对于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的购汇,在额度内的可依据展业三原则自行决定单据要求,超过额度的需要个人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反驳完毕,在此重申:
一、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没有变化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中国个人外汇管理的根本法规,自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颁布以来,未作任何调整或修正。具体末外管局2017年初改进了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个人直接在5万美元以内购汇去国外投资房地产、投资海外股票、购买境外分红类保险,这些本来就属于不合规的做法;只是此前审查不够严格,因此说新出台新规禁止境外买房和证券投资说法不准确。因此可以说新的举措加强了对2007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的执行力度。
1. 个人年度购汇额度未变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购汇额度,可以满足多数中国境内居民的一般性外汇需求,如旅游、差旅等;对于超过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的正当需求(如自费海外留学、医疗等),法规允许境内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
可以说,从外汇管理原则和银行服务渠道来说,境内居民个人正常的外汇资金进出都可以得到满足。这些外汇管理法规和银行业务,在截止今日的过去10年内,从未发生过任何改变。
2. 个人海外直接投资限制未改
但遗憾的是,囿于资本项目开放的程度有限,中国个人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居民个人的海外直接投资(如境外购房、投资分红类保险、证券市场投资)从来并没有允许。这些限制并不是新的法规要求,而是一直以来的规定。
如此一来,法规的限制和实际的需求便产生了严重冲突,一些境内居民个人于是转而纷纷通过各类地下非法或灰色渠道将资金汇往境外。这是现实的困境,也是未来外汇改革应着力解决的方向。
二、为什么调整大额现金交易反洗钱报告标准
银行的反洗钱交易报告分为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两种。大额交易报告简单直接,即法规设定一个具体的起点金额(如人民币5万元),凡是大于此起点金额的每一笔交易都必须向监管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则须同时借助交易监测系统和反洗钱专业人员的分析判断,不仅要看每一笔交易的金额大小,还需要综合考虑交易过程中的种种异常行为和现象。
1. 与国际标准趋同
现金交易的特点是手手相传,极难留下交易痕迹,是诸多违法犯罪分子青睐的交易手段。当今各种非现金支付工具(电子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蓬勃发展,正常的支付需求完全可以通过各类电子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手段得到安全快捷的满足,不需要通过现金支付。大额现金的反洗钱一直是国际反洗钱监管机构打击的重点,比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起点都是1万美元。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是制定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标准和监督标准实施的政府间组织,于1989年7月16日根据西方七国集团的经济宣言建立,秘书处设在经合组织(OECD)巴黎总部内。2007年6月,在接受了FATF第三轮互评估后,中国正式成为FATF成员国。目前,FATF正在对其成员国开展第四轮评估,中国预计将于2018年至2019年接受FATF第四轮互评估。将大额现金交易的反洗钱报告与国际标准趋同,必然有助于通过FATF第四轮互评估。
而目前国际上与国内银行对于反洗钱问题的重视程度截然不同,这并非仅仅是因为国内的监管环境宽松,更多的是由于国外监管太狠!愣是把手伸到了全球各地,并通过巨额罚款,把外资金融机构折腾的死去活来。
对于不听话的金融机构,美国金融监管和司法部门以“违法制裁和反洗钱法规”理由进行处罚是惨无人道的,直接剥夺你几年的利润:2014年法国巴黎银行被罚款90亿美元,2015年德国商业银行被罚款14.5亿美元,2016年中国农业银行被罚款2.15亿美元。德意志银行据媒体报道可能被罚款140亿美元,目前正在和美国监管机构讨价还价中。2012年7月,中国的昆仑银行也被OFAC例入黑名单,导致通过昆仑银行进行的中国和伊朗之间的石油贸易只能以人民币结算,而无法通过美元和欧元进行。
再对比国内2007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其中最严厉的处罚为第三十二条“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从罚款金额的数量上来看与国外就不是一个量级的,所以说嘛,凡是小时候没有挨过打,长大了没有失过恋的,迟早要补课。境外市场,尤其是欧洲和美国市场的严厉监管和法律环境,是中国金融机构不熟悉的。中国金融机构国际化的道路必将历经崎岖,近期美国监管机构对中国农业银行纽约分行2.15亿美元的罚款只是这崎岖中的一个小坑、一笔小学费而已。由此看来,央妈不愧是亲妈,提高国内的反洗钱要求,是让国内的金融机构能够尽早适应国际标准,避免钱没赚到却先被人胖揍一通。
2. 囊括新业务类型
在2007年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办法》时,中国人民银行尚未推出跨境人民币业务,因而也就未将自然人跨境大额转账交易纳入反洗钱报告的范围之内。自2009年以来,港澳居民个人跨境同名人民币划转、台湾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划转、中国境内居民个人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划转都已经发展成不小的规模。新增自然人跨境大额转账交易反洗钱报告,可以更好地监测跨境交易风险,合情合理。
个人购汇需求申报是在购汇时,在购汇申请表上将需求填写说清楚,比如是为旅游还是留学,其目的是为了便于银行和外汇局的监测统计;而大额交易报告是银行每日将得到报告标准的交易自动通过系统抓取,然后将数据包向央行反洗钱监测中心自动报告。无论是个人进行的购汇需求申报,还是银行执行的反洗钱大额交易报告,都不会对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的正常购汇和跨境外汇收付产生任何影响。
就在几分钟前,外管局官网上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答记者问”,再次强调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没有发生调整,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没有变化。并且表示《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3号)报告大额及可疑交易能够帮助银行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落实展业原则,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对于存在误导个人购付汇、真实性审核不严、协助个人违规购付汇、未按规定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等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附:
后记
虽然互联网的传播规律决定了这篇反驳的阅读量会远远低于那篇荒谬的原文,但还是请看到过或者转发过那篇严重误导原文的朋友们帮忙转发此文,以正视听。愿互联网多一些正能量,少一些标题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