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MPA大考叠加银监会检查风暴,金融市场将面临哪些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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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 金融监管研究院 创办人 孙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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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2017年一季度MPA考核,是第一次将银行理财纳入考核,对部分中小银行压力非常明显。但总体上,代持仍然是可以走的一条路。
而从4月份开始,银监会加强了监管检查力度,掀起监管风暴,对银行的威慑力度非常大,过去很多灰色地带的业务,都基本处于停摆状态。笔者在《注意了!银行或面临的21项新监管红线详细(部分业务停摆背后逻辑)》中对此也做了详细分析。
所以,即将到来的6月底二季度末的MPA考核,将会是首次和银监会的监管风暴叠加,对个别金融机构的影响不容小觑。
一、此次监管风暴对代持产生较大限制
其限制性条款主要体现在:
纯资金通道业务的限制。这是对于代持方的限制,不论是委托定向投资还是同业存单质押出表,都面临代持方纯资金通道的监管问题;
基础资产计提资本、授信和信贷规模,对于出表方而言,面临穿透问题;
票据空转和理财空转受压制;
类ABS因为资本计提部分银监态度趋于严格,如果投资人按100%风险权重,则投资成本迅速上升。还有劣后级处理规则初步趋严,通过ABS调剂广义信贷额度占用仍然可行,但成本过高。
总体上,没有100%完美合规的广义信贷代持模式。那么在6月末,央行的MPA考核越来越严的情况下,银行在“三三四”检查面前,选择传统代持还是央行MPA无法达标,将是两难的选择。显然,直接削减资产是最下策。
二、同业理财多重压制
1、非保本同业理财面临央行广义信贷额度双重占用。
从投资人角度,银行自营资金投资他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需要占用投资人的广义信贷规模。但从发行人角度,也需要占用其广义信贷规模。
总体上,一笔非保理财在整个银行体系里,会被两次算入广义信贷。这显然和央行将广义信贷增速和M2预定增速(目标CPI+目标GDP增速)挂钩的初衷有些冲突。但目前而言,并没有做统计上的调整。
2、同业理财面临的更大打击,其实是此轮银监会监管风暴,主要是穿透底层资产,按照基础资产进行资本计提、授信和审核资金流向是否符合宏观政策(两高一剩房地产)。
但现实来看,同业理财恰恰是底层资产最不透明一种资产管理产品类型(和基金和券商资管相比)。这也倒逼部分银行,去暂时停止那些无法提供底层资产信息的同业理财投资。
三、同业存单问题重重
1、LCR指标的探讨
目前,同业存单发行(只要剩余期限在30天以上)可以改善LCR指标。
从报表填报的角度,银行发行的30天内到期或提前可支取的同业存单计入【2.1.2.5未包含在无担保批发现金流出分类的其他类别】,从而不计入分母的流出部分,但发行同业存单增加现金部分,从而增加分子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从而可以改善LCR指标。
即便是发行人募集的资金投资其他资产,只要投资的是优质流动性资产范畴,仍然可以边际改善LCR指标。
但对于同业存单投资人而言,如果是银行自营资金投资同业存单,则面临LCR恶化的问题。因为同业存单不论期限,都不纳入优质流动性资产,从而使分子减少,分母部分只要期限长于30天,就不能算流入,所以会降低投资人LCR指标。
关于市场上流传的可能将一年以内的同业存单都纳入发行人流失率的计算口径之说,笔者认为可能性不大。这主要是因为,整个LCR的框架体系,其逻辑非常严谨,而不是类似其他诸如资管和同业的监管文件。将一年内到期的同业存单都纳入,是对LCR指标非常大的颠覆,监管应该会非常谨慎。
相对而言,在MPA考核中纳入1/3同业负债指标,时机更加成熟。
2、银监会此次监管风暴可能对同业存单发行产生的部分影响
前面提及在LCR指标上,笔者判断不会发生政策的变动。但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讲,未来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应该是理所应当的。从目前同业存单发行价格来看,对发行人已经没有任何吸引力。一旦将其纳入同业负债,部分发行人的发行动力是不足的。
3、核心依存度
2016年年底,银监会对1104业务制度进行了更新,的确在《G21流动性缺口统计表》中将同业存单从 [3.7其他有确定到期日的负债] 调整至 [3.6发行债券] 并更名为 [3.6发行债券及同业存单]。
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总负债×100%
核心负债包括距离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的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中的稳定部分。总负债是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总计的余额。
而在指标计算方法未做调整的因素下,实际上等于将剩余期限90天以上的同业存单纳入了核心负债。
但该变化影响并不大。这主要是因为该指标的地位有所下降,而且已经在2016年底开始变化。
四、银行理财整体增速会放缓
一是因为银监会“三三四”检查,对银行理财产品运作的一些压制;
二是MPA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二季度代持可能遇到部分阻力。
尽管笔者一直对央行不做任何区分,将所有表外理财(只扣除现金余额部分)纳入发行人的广义信贷,仍旧存在一些疑问。
央行的逻辑是,表外理财投资标的以债券和类信贷为主,且影子银行特征仍然明显,刚性兑付从2016年的理财年报看也非常明显(10几万款理财产品,一共只有88款产品发生亏损,其中以结构化产品和QDII为主)。所以央行认为表外理财扩张同样是银行信用的扩张,纳入广义信贷有助于遏制银行通过将表内资产表外理财化绕监管。
但是,一旦银行理财规模开始收缩,那么其以往的估值方法会受到极大考验。因为多数机构在相当长时间中都是用历史成本法计价,按照预期收益率兑付;而收益率如果长时间倒挂,只能通过做大规模实现“持有到期”的假设。
但如果一旦规模收缩,新资金无法续上,则需要变卖底层债券资产,导致此前使用历史成本法的基本假设前提终不成立,从而导致理财产品真实净值和收益率的偏离显现出来。
此外,叠加银监会监管监察风暴有关银行理财关联交易的内容和资金池的内容,也对部分银行理财形成一定压制。
比如:
1、本行理财产品之间相互交易,调节收益。
《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明确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能相互交易,调节收益。
这里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两点:
一是如何定义“交易”。比如不同理财产品通过通道的换仓,或者不同保本理财产品在本行表内的换仓是否属于交易;或者同一开放式理财产品不同系列之间交易,是否属于这里的“交易”。
二是如何定义“调节收益”。银行可能认为只是通过转仓、换仓增加流动性,方便管理,即便是交易,也是按照市场公允价,从而不属于调节收益。但是监管本意,可能就是禁止交易本身。因为理财投资标的透明度不高,多数也没有严格第三方托管,所以本行不同理财之间的交易,很可能变成相互收益调节,很难监管。
2、本行自营资金投资本行理财产品(包括直接或间接);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相互交易,规避部分监管指标。
自营资金购买本行理财主要是违反《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关于风险隔离的要求。
从当前的监管口径看,笔者认为,未来很可能认定自营和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交易,以及自营投资本行理财产品,都属于违规事项。这对整个银行理财的运行产生较大的冲击和影响。
对于部分银行自营拆借资金给本行理财产品,虽然不属于投资,但笔者认为:纯信用拆借,并不存在业务合理性。资管产品并不能作为拆借或同业借款交易资质,如果是信贷资金,更不能符合3+1贷款要求。如果是本行自营拆借给本行理财,实际属于银行自营和理财风险隔离不到位,自营对理财流动性和信用支持。
但上述两种情形在现实中非常普遍。除去市场因素(尤其是收益率可能的倒挂)以外,当前的监管检查对此类做法的压制,也会对理财的增长形成制约。
五、MPA对同业存单指标可能存在的变化
同业存单是否纳入同业负债,这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所谓纳入同业负债,主要是两方面:
一是127号文考核的“同业融入不超过总负债的1/3”,体现在银监会的1104报表填报中;
二是MPA考核同业负债时候,是否将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考核。
笔者认为,这两方面指标一定是同步变动。目前都没有将同业存单纳入到分子同业负债的构成中。
根据当前的MPA考核指标,其中第二大类指标中,资产负债情况100分,同业负债占25分。
(二)资产负债情况(100分)
广义信贷(60分)
委托贷款(15分)
同业负债(25分)
(1)区域性系统重要性机构(R-SIFIs)
同业负债占负债总额不超过28% (含):25分。
同业负债占负债总额28%—33% (含):15-25分。
同业负债占负债总额超过33%: 0分。
(2)普通机构(CFIs)
同业负债占负债总额不超过30% (含):25分。
同业负债占负债总额30%-33% (含):15-25分。
同业负债占负债总额超过33%: 0分。
同业负债指同业拆入、同业存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卖出回购等同业负债项目扣除结算性同业存款后的同业融入余额, 同业存单暂不纳入,可参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银发[2014]127号)中相关规定。
从各家银行报表实际数据库,同业负债基本不会有同业借款和同业代付。以下是笔者做的一点统计,尝试将同业存单加入到同业负债后,看是否突破1/3指标。
需要注意:这里同业融资数据没有扣除风险权重为零以及结算性同业存款部分,如果扣除后实际同业负债(不包括同业存单的部分)占总负债比例兴业银行、锦州银行、渤海银行都会大幅度下降。所以下面的数据因为没有准确细分科目,仅作初略对比参考。
附:MPA监管框架再探讨
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关于MPA的具体内容,笔者不再具体赘述,仅将非常简单的几个重要内容这里再强调一下。
1、MPA的大体构成
看起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指标包括7大类指标,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七大类16项指标。但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人民银行总行可对指标构成、权重和相关参数、评分方法等进行调整。这话的意思是,有时候原来方法管不住了,就得加加码。
2016年10月份,央妈将表外理财纳入2017年广义信贷增速考核。人民银行将原有“外债风险情况”指标扩充为“跨境融资风险”,又进一步扩充为“跨境业务风险”,并相应增加了有关分项指标。而在今年,央妈又准备把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考核。
2、为何说整个宏观审慎MPA框架,广义信贷增速处于最核心位置?
但实际上,大部分银行严重不达标,都是其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不达标导致的 。这其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直接和广义信贷规模挂钩。大致逻辑是:
广义信贷增长幅度和央行逆周期资本呈线性关系,只要广义信贷增幅大幅度超过当年GDP和CPI加总值,就会面临较高的逆周期资本要求。而逆周期资本加上8%基本要求,加上系统重要性资本充足率要求,等于央行对银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总水平。
这一公式计算逻辑下,其实最重要的影响参数,就是广义信贷增速,直接决定了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是否达标。
多数中小银行不达标,主要就是因为广义信贷增速太快。因为只要当地最大城商行广义信贷增速超过30%,意味着不可能达标,资本充足率可能要25%的水平绝对不可能。
3、为何上一旦广义信贷增速过快,不可能通过补充银行资本来达标?
这是笔者一直诟病的地方。其实央行的这样计算逻辑,基本上将使“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徒有“资本充足率”的名义,和一般意义上的风险为本的精确计量公式完全脱钩。
首先,不论资本充足率怎么计算,至少需要和存量风险资产挂钩。但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和资产的构成没有关系,无论投资的是高风险贷款,还是不良资产,还是央票国债,其实都一样。
其次,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不看存量资产,只看增速。这一逻辑其实和合意贷款规模测算也是一脉相承,但和资本充足率的基本含义违背。因为存量的总规模才是风险所在,增长速度有多块并不决定银行的实际风险。
虽然理论上央行官员强调:
“金融机构的信贷增速会影响MPA的考核结果,但MPA绝非简单的信贷规模管控或者限制。资本金是金融机构损失吸收能力的保证。”
当金融机构的信贷增长超过其资本能够支撑的水平时,其必然面临两个选择:
一是尽快补充资本,以支持其更多的信贷增长;
二是适当控制信贷增速,以便与现有的资本水平相适应。
但现实中,银行绝无可能因为央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不达标去补充资本。基本原理很简单:资本补充的成本非常高,而且资本补充需要基于一个长远的规划。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主要和高度不稳定的增速挂钩,不是和存量资产挂钩,而增速指标相对不稳定,波动非常大;但资本一旦补充,无法随意削减。
第三,广义信贷增速指标所要求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和银监会资本充足率,往往相差非常大,动辄要求银行需要达到30%以上的水平。这是一个几乎不可能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或股东增资就能完成的天文数字。
所以综合上面的内容,笔者一直认为,央行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实际上和资本没有实质性关系,实际上就是在控制广义信贷增速而已。
4、执行过程中,一旦落入C档,央行的处罚力度超预期
最开始惩罚最直接的是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利率变为0.9~0.7倍,正常情况下为0.9倍,需要增加宏观调控力度的情况下为0.8倍,较为极端情况下0.7倍。
这一现金损失其实很多银行认为或许可以承受。但央行后续的惩罚措施显然不仅限于此。还可能动用的工具有:惩罚性的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和MLF利率;央妈还会控制你金融市场以及银行间市场各类资格准入及各类金融债券发行,在“执行人民银行政策评价”中会被扣分。
绝大多数银行在重压之下,只能选择代持,暂时躲避季末这一关。
5、为什么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对MPA约束的感受较强?
根据央行官员近期的文章中提到的统计数据看,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中2017年3月末贷款增速超过25%(约为全国水平的两倍)的分别有35家(占25.9%)、157家(占14.2%)和154家(占14.5%),其中,贷款增速超过35%的有182家,占三类机构总数的7.9%。
部分资产规模超过5000亿元的城商行,在2017年贷款增长目标甚至高达60%~70%。同时,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的资产扩张也超过其稳定负债的能力,不得不过度依赖同业负债,隐藏的风险不容小觑。
所以央行认为,恰恰需要通过MPA宏观审慎,对这些机构进行约束。
其实,如果从中小银行的角度出发, 笔者接触到的一些银行也普遍认为,通过增量进行控制显得有失公允。
主要在于部分2014-2015年已经实现资产规模突破的银行,其存量资产已经上了一个台阶,所以从2016年开始实施的MPA对其影响并不大。
但如果部分城商行和农商行现在希望来开始追赶超越,可能就希望渺茫了:因为他们突然面临了以增量进行考量的硬性约束。尽管他们自认为可以达成资本和审慎经营等等其他指标,然而赶超依然是难以为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