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出版!期待已久的《债券市场监管政策报告》更新版!新增线上语音专题解读,全方位学习债券市场!
由法询金融出品的最新版
《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管政策报告》
《交易所债券市场监管政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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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管政策报告》共800余页,共梳理相关法规420余部;《交易所债券市场监管政策报告》共700余页,梳理法规200余部。
法询金融研究团队对600多部法规进行逐条梳理,不仅确保每部法规的有效性得到准确标注,而且根据新颁法规条文和实际情况对每条法规“是否有效”、“是否得到操作执行”、“对市场产生什么影响”进行详细标注解读。
新版报告增加了新的专栏解读。根据2017年最新监管走向对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平台债、企业ABS、商业银行CLO、交易商协会ABN、场外ABS、中资美元债、房企债券融资等各领域政策进行专题解读,详解未来走向。
新版报告新增线上语音专题解读,在每个章节添加了相应的线上语音课程二维码链接。这些线上语音课程由法询金融团队精心打造,主讲者均为业内资深人士,内容不仅涵盖政策解读,还包括了金融基础理论、业务实战操作等全方位的知识。
银行间债券市场报告·目录
前言:中国债市二十年总结
一、综合(5部)
二、债券交易品种(149部+72部电子版监管政策)
(一)国债(18部)
专栏2-1——关于国债承销团
(二)地方政府债券(41部)
专栏2-2——43号文之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企业债及平台债政策总结
专栏2-3——财政部50/62/87号文后,政府类融资业务现行政策要点、争议地带与未来趋势
专栏2-4——土地储备的前世今生
专栏2-5——十六问详解财预87号文政策导向及金融机构该如何参与
(三)企业债券(46部)
(四)金融债券(26部)
专栏2-6——非银金融债的发行
专栏2-7——巴塞尔委员会关于TLAC新规
(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48部)
专栏2-8——深度解读交易商协会大局创新
专栏2-9——2017上半年交易商协会ABN大盘点
(六)债券远期(14部)
(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3部)
专栏2-10——深度解读商业银行私募ABS:“资本套利”还是“产品创新”?
(八)信用风险缓释工具(5部)
三、账户管理(17部+22部电子版监管政策)
(一)综合(10部)
(二)开户(14部)
(三)登记、托管(15部)
四、债券一级市场(24部+17部电子版监管政策)
(一)综合(4部)
(二)一级市场发行(9部)
专栏4-1——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详解
(三)境外发行(4部)
专栏4-2——境外发债政策变革
专栏4-3——境外发债越来越火,深度解读中资美元债
(四)上市流通审核(6部)
专栏4-4——对央行9号文的详细分析及关联交易分析
专栏4-5——结合9号文对《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的分析
(五)承销(1部)
(六)其他(17部)
五、债券二级市场(73部+44部电子版监管政策)
专栏5-1——各资管和投资者的债券准入和比例约束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29部)
专栏5-2——农村金融机构债券投资
专栏5-3——银行间市场全面放开!详细解读境外机构准入历程
(二)债券交易(15部)
专栏5-4——15角度看透柜台债券的疑问和要点
(三)回购交易(16部)
(四)清算结算(31部)
(五)做市商(8部)
(六)质押业务(6部)
专栏5-5——关于债券质押和债券杠杆
(七)其他(12部)
六、其他地方性法规(4部)
交易所债券市场报告·目录
前言:中国债市报告总结
专栏——各资管和投资者的债券准入和比例约束(21项详细列举)
一、综合(12部)
二、交易所市场债券品种(76部)
(一)非公开发行普通公司债(16部)
(二)可交换公司债(7部)
(三)可转换公司债(8部)
(四)政策性金融债(1部)
(五)商业银行减记债(1部)
(六)债券ETF业务(3部)
(七)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20部)
专栏——针对交易所场内债券回购杠杆的两个规则
(八)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20部)
专栏——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制度梳理
专栏——企业ABS格局巨变,各类ABS典型案例详解!
三、交易所一级市场(24部)
专栏——从整体宏观环境来看房企融资新政
四、交易所二级市场(44部)
(一)上市、挂牌审核(19部)
(二)投资交易规则(25部)
五、账户管理及登记、托管、结算(12部)
部分内容试读
前言:中国债市二十年总结
我们对债券市场的总结选取1997年作为起始点,主要是这一年银行间市场才开始真正逐步形成,央行当时作为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时作为货币当局,有足够资源协调重新搭建自己的债券平台。直至2015年11月份,债券市场的监管规则和变迁路径极其复杂,但仍然有章可循,我们梳理本报告希望能够起到一个系统性整理的作用。
我们整个报告按照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进行切割,尽管这样的切割仍然有一定不合理之处,比如企业债实际上在银行间和交易所都可以上市交易,但根据交易量我们划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此外比如各类型投资者限制,其实是针对整个债券市场的,并不会区分银行间和交易所;再如金融机构监管当局对债券投资的准入和风险管理措施也是针对金融机构,而不会区分具体交易场所。但总体而言国内交易场所的割裂仍然非常明显,绝大多数监管规则是依据交易场所进行切割。
此外关于分类规则,我们主要遵循券种作为最主要的分类准则,对于不区分债券类别的法规我们按照“账户管理”、“一级市场”、“二级市场”进行划分。最终形成最主要的四章节。
对于绝大多数法规我们都是经过逐条梳理寻找法规层面严谨的变迁轨迹。但局限于笔者个人经验和能力限制,仍然会有很多疏漏或理解不到位之处,期望业内朋友能给与及时纠正。
1997年
3月29日,央行发布《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CGSDTC承办公开市场业务的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为公开市场业务提供相应的技术和业务支持。
4月10日,CGSDTC经财政部授权主持建立和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财国债字[1997]25号)。
6月5日,央行发布《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始形成,CGSDTC被指定为市场的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央行同一天发文《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要求银行退出交易所证券回购市场,同时另起炉灶;这里的“回购”实际是质押式回购,其区别于买断式回购,后者的买方可以动用回购债券。这也是后续央行持续禁止银行回归交易所债券回购的依据这一,直到2014年7月份银监会曾小范围内征求银行关于回归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意见,市场一度认为很快有所突破,但最终被叫停。
1998年
债券发行系统启用,当年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以招标方式发行金融债券410亿元,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由此从派购发行向市场化发行转变。
实物券国债被移交至中央托管机构。CGSDTC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实物国债的移交接收工作。
企业债开始实行记账式发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CGSDTC行使企业债托管人职能,开始提供中央企业债及其他一些企业债的托管服务。
5月26日,央行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恢复交易,央行开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通过债券买卖和回购/逆回购进行基础货币投放管理。
第一只无担保企业债——中信债发行。由于发行人同时兼有外债,如果提供担保则外债债权人也享有相同权力,所以采取了申请豁免的办法。2006年5月24日,第七期三峡债的发行取消了担保环节,是我国第一只真正意义上无担保企业债。
10月份,央行批准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1999年
央行批准农村信用社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农村信用社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关于农村金融机构债券投资监管规则变迁,可参考《银行间债券监管政策报告》之专栏:农村金融机构债券投资。
财政部通过债券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记账式国债,标志着利用远程通信技术实现大规模国债无场化发行的开始。
12月1日,《关于企业债券改由国家计委审批的请示》(银发(1999)364号),企业债的监管明晰;企业债与金融债的监管分工明确下来,分别为国家计委(后来的发改委)和央行(后来的银监会和央行)。真是基于此监管规则以及后来金融债发行管理办法,央行后来叫停了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债的尝试。
……
专栏:各资管和投资者的债券准入和比例约束(21项详细列举)
……
四、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交易)、可交换公司债(公募私募均可)
投资者约束: 因行使换股权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导致发行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公募基金可以投资可交换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对于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投资范围包括可转债的,则基金管理人可投资公募可交换债,相关投资限制参照可转债,且投资比例应与可转债合并计算。
五、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含回售业务)
法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证发[2015]5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2015年2月)
投资者约束:一般情况下限于上述“公司债新规合格投资者”。
另外,上交所允许公众投资者可以参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
可作为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种:国债、地方政府债(公募一般债及专项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可交换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债券ETF。
六、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投资者约束:
法规依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投资者约束:
持有比例限制: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单只证券投资只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2014年11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面向合格投资者私募发行,合格投资者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其中《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合格投资者者是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此外,还包括养老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社会公益基金(慈善基金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参与深交所挂牌的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2.前项规定的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管产品等;3.QFII、RQFII;4.养老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社会公益基金(慈善基金等);5.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或登记的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6.非金融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7.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参与上交所挂牌的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2、3、4同深交所;5.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或登记的私募基金以及符合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6.其他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的单位;7.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及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始权益人,可以参与相应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和转让。
报价系统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投资者,且为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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