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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营业部及责任人因反洗钱违规均被人行行政处罚,强化法人监管措施在路上

2017-10-12 申永忠 金融监管研究院

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  研究员 申永忠  。欢迎个人转发。未经授权,其他媒体、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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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反洗钱义务机构的压力应该比洗钱的主体还大,保持这种状态,让压力最终属于后者。

所以目前为了进一步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极大地调动各种力量开展反洗钱工作,按照人民银行的部署,就是要强化法人监管措施,优化监管政策传导机制,突出反洗钱义务机构法人总部的重要作用。

本文从近期处罚案例出发,围绕最近的反洗钱工作动态,结合三号令的有关要求对反洗钱有关情况进行简要梳理,如有不妥,敬请斧正。


近期处罚案例


1、广发证券某营业部及其责任人员因反洗钱违规被人民银行给予行政处罚

从人民银行的处罚类型看,该营业部违法行为包括:

违反《反洗钱法》关于内控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资料保存;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万元,对责任人罚款5000元。


前车之鉴,自省为宜。处罚只是过去的总结,但每家的总结或许都值得反思。



违反《反洗钱法》关于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资料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管理规定。

2、华宝证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处以30万元罚款


从违规情形看,该券商的事由为: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行政处罚结果:公司被处以30万元罚款。



案例综述:

以第一则案例为重点,较为全面的反应了当前证券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共同存在的或有问题。在内部制度中,按照公司制度的正常流程制定制度、发布制度、执行制度、报告制度等可以说是再习以为常不过,最大的困难在落实,切实落实。但还是要提请关注制度的合规性、完备性和切实做到有效报备。


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当前经纪业务基本可以有效开展客户身份的识别工作,但在资管、投行、OTC等业务上需要关注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


关于资料保存,建议以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单独为主体进行档案保管,一方面防止流转中的各类问题,另一方面也能最终明确责任、落实责任,防止内控的失效。


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切实做到专人分析、专人复核、依规操作,对反洗钱工作负责。


此外,各机构还需要关注自身反洗钱系统的涉恐信息维护工作。

关于上述两则案例的应对部分放在本文最后关于三号令的重点梳理部分。


近期监管动态1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九次全体会议召开


2017年6月30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九次全体会议召开,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殷勇作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报告。


周小川在讲话中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以下简称“三反”工作),将此作为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部际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要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认识反洗钱工作,着力补齐制度“短板”,强化部门间务实合作,健全“三反”监管体制机制,争取在国际反洗钱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全面提升“三反”工作水平。


殷勇在工作报告中强调,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组织机制,发挥好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二是抓紧完善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三是推进国家洗钱风险评估,建立反洗钱战略形成机制;四是全面加强监管力度,提升义务机构风险管理水平;五是加强部门协作,有效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六是健全反洗钱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七是深化反洗钱国际合作;八是扎实做好应对互评估各项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陈国庆、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监察部副部长崔鹏、海关总署副署长胡伟、税务总局总经济师任荣发、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刘炤、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郑薇及其他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中央国安办、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土资源部有关同志应邀出席会议。


补充: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



2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17年反洗钱形势通报会


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17年反洗钱形势通报会。会议通报了当前反洗钱工作形势,听取了行业监管部门对于进一步推进反洗钱工作的意见,交流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经验,部署了下一阶段反洗钱工作任务。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殷勇出席会议并讲话。


殷勇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刚刚结束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从强化国家金融安全保障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不断完善反洗钱监管体制机制,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稳定。


殷勇表示,当前反洗钱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是金融风险总体仍有上升压力,反洗钱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二是金融制裁合规风险凸显,我国金融机构海外反洗钱合规风险上升。三是反洗钱国际标准趋严,我国面临互评估压力。


殷勇强调,面对日趋复杂的反洗钱工作形势,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从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大局出发,扎实做好今后一段时期反洗钱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一是围绕中心大局工作,严密防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二是深化改革,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三是加强监管协调,加大反洗钱监管问责力度。四是强化风险管理,落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正式印发




《三反意见》从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健全预防措施、严惩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国际合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六个方面,提出了二十余项具体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机制,密切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合作与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发挥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积极作用,强化反洗钱义务机构主动防控风险意识和能力,拓宽反洗钱监测分析数据信息来源,完善跨境异常资金监控机制,严惩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加强自律组织管理,提升社会公众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意识。


《三反意见》提出的加强反洗钱监管主要措施:

意见提出健全预防措施、有效防控风险,其中最关键的措施就是加强反洗钱监管。反洗钱监管是“三反”工作的重要基础。随着洗钱等非法资金活动的不断演变,反洗钱监管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不断扩大监管范围、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手段、堵塞监管漏洞。


一是强调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发挥金融监管部门作用,强化对反洗钱义务机构准入环节的合法性审查,加强反洗钱日常合规监管,在行业监管规则中嵌入反洗钱相关要求,构建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完整监管链条。


二是提出适时扩大反洗钱监管范围。统筹考虑监管资源保障,近期要重点研究建立对非营利性组织、房地产中介机构、贵金属销售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制度,探索适应非金融领域的反洗钱监管模式。


三是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模式强化法人监管措施,优化监管政策传导机制,突出反洗钱义务机构法人总部的重要作用,在法人总部层面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履职责任,督促反洗钱义务机构加强自我管理、自主管理,建立对新产品、新业务的洗钱风险评估机制,根据风险水平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近年来反洗钱工作的部分成效


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


反洗钱义务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线,各机构和从业人员能否有效执行反洗钱监管要求决定着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成效。目前,人民银行已经建成了覆盖银、证、保、支付等领域的反洗钱监管体系。一是对金融从业人员持续开展多层次的反洗钱培训,自2012年起通过网络平台向从业人员提供培训,受训人数累计突破40万。二是建立了对反洗钱义务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制度,对各类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定期风险评估,掌握各机构反洗钱防控薄弱环节。三是针对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综合运用非现场监管、现场走访、高管约谈、现场检查等多种监管手段,督促反洗钱义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于严重违规机构依法予以处罚。2016年,人民银行共对1,901家反洗钱义务机构(含法人总部及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专项执法检查,有力促进了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有效履行法定义务。


 协助发现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及上游犯罪


截止目前,全国2800余家反洗钱义务机构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建立了电子化数据报送渠道,涵盖银行、证券、保险、非银行支付清算等领域。以反洗钱义务机构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基础,人民银行不断提高监测分析的专业化水平和智能化程度,深入开展反洗钱调查和协查,依法向执法部门移送大量线索,为国家预防和打击洗钱及上游犯罪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情报支持。此外,根据国内外恐怖活动形势,人民银行不断加大反恐怖融资工作力度,通过多种方式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加大对涉恐资金的监测分析,累计向反恐部门移送涉恐线索数百起,协助相关部门调查、破获大量案件,充分发挥了反洗钱工作在国家反恐怖斗争中的积极作用,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大局稳定作出了贡献。


三号令相关内容梳理


为了节省篇幅,关于三号令的具体内容、解读及人民银行的系列文件本文不再赘述,具体可参考:【收藏】从3号令到近期反洗钱政策——重点条文梳理+解读 | 牢牢把握“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全面落实3号文本文仅就出发涉及的具体事项分项按照现行要求做简要罗列。


【关于内控制度】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关于身份识别】


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杜绝假名、冒名开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落实账户管理及客户身份识别相关制度规定,区别客户风险程度,有选择地采取联网核查身份证件、人员问询、客户回访、实地查访、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网络信息查验等查验方式,识别、核对客户及其代理人真实身份,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


严格审查异常开户情形,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对于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可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关于资料保存】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最后,补充大额和可疑报告的具体履职要求


关于大额交易的报告的履职要求


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客户为交易监测单位,及时、准确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客户当日发生的交易同时涉及人民币和外币,且人民币交易和外币交易单边累计金额均未达到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义务机构应当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折算,单边累计计算本外币交易金额,按照本外币交易报告标准孰低的原则,合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客户当日发生的交易同时涉及人民币和外币,且人民币交易或外币交易任一单位单边累计金额达到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义务机构应当合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二)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和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款项划转,涉及非居民在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义务机构应当按照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标准,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三)《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银行账户”包括本行或他行的其他客户的银行账户;同一客户在本行境外机构和他行的银行账户。

(四)《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同业拆借”包括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业务。

(五)对单客户多银行主辅账户划转、B股非银证转账外币资金流出,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异常,证券公司可以不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关于可疑交易报告的履职要求


义务机构应当按照自身情况持续动态优化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强化异常交易人工分析的流程控制,按照“重质量,讲实效”原则,审慎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适时采取合理的后续控制措施。

(一)义务机构应当按年度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在推出新产品或新业务之前,义务机构应当完成相关交易监测标准的评估、完善和上线运行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义务机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相关交易监测的评估、完善和上线运行工作。义务机构对交易监测标准的评估、完善等相关工作记录至少应当完整保存5年义务机构总部制定交易监测标准,或者对交易监测标准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备。

(二)义务机构对原先执行的异常交易标准进行评估后认为其符合本机构业务实际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需要的,仍可纳入本机构交易监测标准范围,但应当加强其对实际运行效果的评估并及时完善相关交易监测标准。


(三)义务机构应当不断完善可疑交易报告操作规程。对异常交易的分析,义务机构应当至少设置初审和复核两个岗位;复核岗位应当逐份复核初审后拟上报的交易,并按合理比例对初审排除的交易进行复核。拟提交可疑报告之前,可疑报告应当经过义务机构总部专门机构或者总部制定的内部专门机构审定完成审定的时间为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起算时间。义务机构应当在合理时限内完成相关交易的分析和审定,及时处理交易监测系统预警或人工发现的异常交易或行为。


最后,回应主题,以管窥豹看如何强化法人监管


义务机构应当强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人员反洗钱履职责任,在总部或集团层面推动落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制度、流程、系统建设等工作要求,切实保障相关人员、信息和技术等资源需求。

(一)义务机构总部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和稽核审计,完善内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履职情况纳入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及反洗钱相关人员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对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责任人、高级管理层、反洗钱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条线和具体经办人的相应责任。


(二)义务机构应当根据交易监测分析工作机制、操作流程、工作量等因素科学配置发洗钱岗位人员,满足监测分析人员充足性、专业性和稳定性等要求。义务机构总部或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应当配置专职的反洗钱岗位人员;分支机构应当分根据业务实际和内部操作规程,配置专职或兼职反洗钱岗位人员。专职反洗钱岗位人员应当至少具有三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


(三)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并对系统功能进行持续优化。义务机构总部证明能够通过人工等主要手段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的,经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同意后,义务机构总部可暂不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


(四)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在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结合各专业公司的业务特点、产品特点、探索以客户为单位,建立适用于集团层面的可疑交易监测体系,以有效识别和应对跨市场、跨行业和跨机构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在不同专业公司间的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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