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话资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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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蛮荒时代
说到资管大业,虽说发端于20世纪,
但直至2010年后才得以迅猛发展。
一时间,群雄并起,天下N分。
(一)
先来说说老大哥——
其实整个资管的源泉都是银行系资金,大体有:
自营投资、
银行代销、
银行理财。
关于自营和代销的规范监管也没闲着,下次再专门分析。
还是先说说银行理财。
目前非保本理财规模约22万亿。
大哥身份的确立,
其实主要依靠的还是银行信用。
银行理财打下大片江山,
靠的还是(cosplay存款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
这个银行理财,
又压上了银行的名头,
又总拿预期收益率说事儿,
所以,如果产品投资真出事儿了怎么办?
这还用问?
都顶个金字招牌拍胸脯说收益率了,
当然得“刚性兑付”了......
否则还等人在门口拉横幅喊口号找媒体不成?
不过资管新规后,银行理财就不再是那么回事儿了。
于是对于信托、券商资管、私募基金、基金专户,
产生了一个最大的问题:
监管从源头上把水给截住了一大半!
(二)
再来说老二——
资金信托。
看似一路风光,但近期是相当水逆了——
原银监会看到信托2017年又增长超25%,
是非常的不开心......
2017年12月一个55号文拍向银信业务不说,
还用窗口指导压银信业务规模。
为啥针对信托?
不是针对,而是多半信托计划属于通道。
通道是啥?一言难尽,总之往往和监管套利沾上边......
所以监管要管信托,去通道。
当前,只有少数压力不大的信托公司,
仍能承接一点新的通道业务,就是费用......
(三)
再来说说券商定向资管。
做券商资管的委托人,
基本都是银行或银行理财。
可以说这券商资管九成是“通道业务”。
所以虽然......
但是......监管对于通道的态度,
大家看信托的境遇也就知道了。
券商资管当然也不能幸免。
(四)
几年间,资管天下群雄并起,诸侯纷争。
纷乱之中,创新和贡献不能说没有,
但是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那么大的资管规模,
不仅仅产生了监管套利、干扰宏观调控等问题;
更严重的是,
好多只是金融圈里的自娱自乐,
你好我好,
就是好不到实体经济。
终于,惊动了上界……
.......
于是,
......
一声春雷,
原有秩序立即被format。
推倒重来——
新的规则重新建立——
第二部分 资管新规
(一)新规适用范围
1.资管新规适用的产品
从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的界定来看,
其对资管产品的定义,
是包括了银行非保本理财、资金信托,还有金融机构们发行的其他资管产品。
2.资管新规不(直接)适用的产品
(1)ABS
从征求稿到正式稿,ABS都被明确为“不适用”资管新规。
事实上,
ABS因为被包装为银行间和交易所的ABS、ABN之后,
真正实现了质变——
即可以认定为标准化的证券产品,从而不属于“资管”,
也就不需要受资管新规限制。
就是说,ABS本身就是最底层的资产。
所以,其他资管产品投资ABS时,
不算嵌套,
无需穿透看ABS基础资产,
也不用考虑杠杆率问题。
(2)财产权信托
财产权信托为何也不受资管新规约束?
因为按照信托的本源,
真正财产权信托就压根不属于财富管理范畴,
比如慈善信托、家族传承信托,
实际上是一种财务管理+法律上破产隔离一种特殊安排,
委托财产也不是纯现金。
所以堪称信托真正的本源的财产权信托,
但,如果利用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拆分受让规避监管,
显然应当受资管新规约束,
否则产生新的监管套利。
(3)私募基金
正式稿,其实依然把私募基金正式纳入了监管框架。
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首先适用其专门法律、行政法规,
前者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还是得适用本意见。
(4)养老金
依据人社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不适用。
即还是根据人社部已有的规定来。
(5)创业投资资金和政府出资产业基金
创业投资资金一直是头上长角的;
而政府出资产业基金也是发改委的娃儿。
显然,在和央行的博弈过程中,
发改委硬是把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的产业基金庇护起来了,
规则统统另行制定,
从而可以完全不搭理新规的改造。
(6)保本理财
资管新规曰:
“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一招终结了保本理财。
但其实,这类保本理财如果改头换面,
未来很可能仍然可以用“结构性存款”的名义,
继续存在......
所谓结构性存款,
简单理解就是存款+衍生品的组合,
本文就不展开了。想要了解的朋友可以看这里。
(二)资管新规对产品的分类
资管新规按照募集方式和投资标的两个维度,
对产品进行划分。
1.根据募集方式划分为公募和私募
公募和私募的划分意义重大。
其实证监会监管的各类资管产品,
早就按《证券法》区分公募和私募了,
但凡公开宣传销售、或发售对象超200人的产品都算公募。
公募基金在信披,估值,流动性,管理费收入,销售宣传,投资范围等,
都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
但公募基金管得虽严,优势还是有的:
一是起售金额非常低,像余额宝之流都可以1元起售;
二是可以公开宣传销售。在互联网时代,这点太重要了。
与证监会监管的公募基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一直以来,银行理财老大哥却不曾区分公募和私募,
不论是1万人购买还是10个人购买,
面临的监管规则都一样。
低风险产品起售金额一直都得是5万,高风险的还需10-20万。
但往往不论公私募未严格禁止公开宣传,比如网点LED,柜台,网站等。
投资范围也拘束很少,非常宽泛。
此前银行理财以名股实债的形式,
参与政府的产业基金,PPP项目,其他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等。
对比其他产品,优势高了不止半个头。
但,这种优势,终于还是被资管新规终结——
这次新规要求银行理财也得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
当然相应监管要求也会跟上。
未来银保监会也肯定会针对公募银行理财,
设置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不过,对私募银行理财产品,或许会放开部分限制。)
这样以来,其实受伤的不仅是银行。
对于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这两大吸金领域而言,
他们原来的大金主——公募银行理财,
未来很难再以股权名义投资该领域。
(央行内心OS:再用理财绕开宏观调控试试?)
(三)投资者分类
明确并统一了投资者分类,是资管新规的关键之一。
正是募集方式和投资者的分类,决定了资金的投向范围。
反过来也可以认为,
产品的最终投向,限制了什么样的人可以买,最少买多少。
.
以下便是资管新规对投资者的分类和相应要求。
——分类
——投资门槛
资管新规中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比当前的合格投资者要求高很多。
尤其对集合资金信托而言,这个要求鸭梨山大。
以前,信托只需要100万起售就可以了,
不用再查人家资产或者收入什么的。
现在,虽然起售金额标准有所降低。
但是要买个产品光有钱还不行,
还得向金融机构证明自己有这么多的金融资产或者收入......
可以说,这个500万金融资产证明门槛并不低,
因为国内中产拥有最多的资产类别——房子——不属于金融资产。
剩下的只有:存款、理财、基金、保单现金价值、保证金、股票投资、资金信托......
(四)银行资产管理子公司启动
本次资管新规导致的另一项重大变化,
就是鼓励银行设立独立的资管子公司,
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通过这种形式,强化法人风险隔离,
银行也就把理财隔离了出去。
所以,未来你去工行柜台买理财产品,
可能就不是什么工行“发”的理财产品了,
很可能是工行代销的资管产品,
真正的发行方其实是“工银资管”(假设)。
再向前看,未来还可能看到的景象是:
在工行,还能买到其他银行资管子公司发行的产品。
也就是银行销售渠道可能相互渗透,交叉代销。
即所谓“渠道变革”。
(五)“标”与“非标”
资管新规对投资资产中,
“标”与“非标”的界定,
做出了全新的调整。
1.非标老定义存在的问题
其实我们常说的那个“非标”,原银监会在2013年8号文就有定义过。
之所以资管新规中要推倒以前那个老定义,
自己重设一套定义方式,
主要是因为老定义有以下两个问题:
(1)此前银监会并未定义什么是“标准化债权资产”。
而只是:
同时,列入非标的产品清单每年在更新。
到底哪些是非标?
银行人主要就看银监会每年更新的理财报表G06报表。
这个报表1.7项列举的就是“非标”,
其他的...都是非“非标”。
可以简单理解成负面清单制度。
这样做的问题在于:
实际意义上的非标层出不穷,名单总有疏漏......
轮空的算什么呢?
2.非标新定义的重要变化
(1)使用“正面清单”
即先定义什么是标准化资产,
其他所有债权资产都是非标。
这种白名单的模式,更加严格,
加大了机构绕监管难度。
(2)非标与标的划分不再局限于银行理财。
如今,所有资管产品的投资,
其涉及的“标”与“非标”,
都需要按照央行主导的新定义进行划分。
(3)划分权限在央行。
而不再是银监会。
3.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必要条件
根据资管新规,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
方可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资产。
其中比较关键的是第五点:
必须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当然啦,过了交易场所这个门槛,
也不意味着这个债权资产必然就是“标”。
还要按照前四项条件进行辨别。
换句话说,
不能只看出身论英雄(“标”),
还要按后天努力来识别,
谁才够资格成为“标”。
(六)加强期限错配管理
资管新规中,
明确禁止了非标资产和股权投资期限错配。
1.封闭式产品管理要求
若一个封闭时产品要投资非标债权或非上市股权,
则底层资产的期限,
都不能比这个封闭式产品本身的期限长。
2.开放式产品管理要求
如果开放式产品要投资非标,
那么这个非标资产的终止日,
就不能晚过资管最近的开放日。
非标资产往往期限很长,
所以其实频繁开放的产品,
几乎没有投资非标的可能。
3.加强期限错配管理的效果
这样以来,
就倒逼那些想投资非标资产或者股权的银行,
必须发行期限较长的封闭式理财。
此前的“滚动发行”之路,没得走了!
之前,银行一直是这样的:
终于,资管新规来了。
理财资金“滚着来”不行了!
如果银行真的要投非上市股权,
不仅产品只能做成封闭式,
资金端的期限也至少得一样长。
4.加强期限错配管理带来的问题
(1)资产端终止日的判断
当然,现实中一笔非标资产的终止日有时候也是傻傻分不清。
比如有些融资存在提前还款条款;
或者通过合同的约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展期。
比如一笔非标资产合同签订了2年,
但管理人在2年到期时候,可以审慎决策允许融资人再展期1年(2+1),
这种资产的期限如何认定?
又比如股权投资。
PE/VC做股权投资时,往往很难准确锁定退出日。
IPO\产业并购\管理层回购\其他基金接盘几种选择,
都具有高度不确定性。
所以,说穿了,如果不是明股实债的所谓“股权投资”,
其实不应该强迫其期限匹配。
(2)资管产品到期日的判断
此外,资金端也有类似困扰。
如果一款2年期的产品,
允许投资人在锁定6个月后提前赎回(承受部分收益损失),
这种产品如何认定产品的到期日?
6个月,还是2年?
5.期限错配管理不涉及标准化资产
期限匹配管理,主要是针对非标资产等。
至于那些标准化资产,比如债券、ABS,
其实不受限制。
原因也很明了:
所以,各类资管产品大可以募集1年期的资金,
投资5年期的债券。
(七)净值化管理
所谓净值化管理,简单理解就是——
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不再永远等于预先确定的一个预期收益,
而是跟着产品净值来。
其实,大家对净值应该也不会陌生,
毕竟大部分公募基金都是净值型的,
只是这次扩展到了银行理财等领域。
1.净值化管理的核心
净值化管理,自然不是只要给产品编个净值出来就行。
估值方法的选择,对这个净值是否“真实公允”的影响很大。
(1)市值法随行就市,波动大
但反映了在这个时点交易后可实现的金额。
一款长久期的固收产品,如遇市场利率大幅上行,
按市值法,其净值将显著下跌。
(2)摊余成本法
一款长久期的固收产品,如市场利率大幅上行,
但如果按照摊余成本法,
无论当天市场利率如何波动,债券市场价格如何下跌,
其净值可以保持不变。
(3)摊余成本法的弊端
当然如果市场出现大规模赎回,
这时损益就会被迫实现。
2.禁止宣传预期收益率
产品都要净值化管理了,
那宣传预期收益率肯定是NG了。
所以,当年这种景象以后应该是越来越少了:
所以,资管新规掀起的理财净值化转型,
实质上也是在倒逼数十万的销售人员转型。
未来对任何资管产品的介绍推介,
都应当集中在产品的涉及特点,风险和收益特点blabla,
就是不能触碰“预期收益率”这个监管红线。
(八)打破刚性兑付
打破刚兑,央行一直以来的愿望,
此次央行主导了资管新规的起草,于是终于抓住这个机会。
这次,主要从四个角度加大破刚兑力度:
1.要求资管产品都实行净值化管理
这也是最主要的措施。
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不过,符合一定条件的封闭式产品,
可以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
2.银行理财需要通过成立子公司发行产品
这个刚刚也提到了,
这样后续理财产品风险就可以和母公司隔离
3.明确刚兑的认定
央行这次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旦发现,一行两会都可以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如果是银行这种存款类金融机构,
还会被要求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
4.鼓励投资者或其他相关人员举报
(九)明确分级要求
资管新规统一了所有资管产品份额分级的标准。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对结构化产品的限制。
新规对结构化产品的限制性规定,
卡住了名股实债和很多非标投资的脖子。
主要影响在于:
1.信托和私募股权基金结构化产品被收编
资管新规后,这二位再也不能游离在结构化产品杠杆率限制之外。
之前,证监会新八条底线仅针对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和私募证券基金,
对私募股权和信托则没有约束力。
直接导致2016年下半年到2017年,
这两类产品大搞结构化。
而且......
2.夹层再也不能藏起来了。
之前,在信托领域,夹层普遍被认定为劣后级,
从而可以绕开杠杆率的限制。
从近期银监会的处罚案例看,
夹层也已经被监管认定为优先级。
3.股权投资杠杆率最高1:1
这将使很多地方政府的项目融资,产业基金,结构化设计受阻。
也就是说资管新规之后,
如果想要做结构化名股实债设计,
需要确保劣后级出资金额不低于整个基金规模的50%。
总之,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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