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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监管进行时:五大行+四大AMC等金融企业都持有哪些金融牌照?

李巧巧 许继璋 金融监管研究院 2022-08-05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 研究员 李巧巧  许继璋。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和网站转载、摘抄。



目录

第一部分:金控集团监管相关报告讲话

第二部分:几大金融企业控股集团持有多少牌照

一、金融机构股权管理相关规定

二、国有五大行

三、大型保险集团

四、四大AMC

第三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展望

一、明确市场准入监管

二、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

三、设置资产负债率要求

四、严格股权结构管理

五、明晰公司治理结构

六、增强集团整体风险管控

七、强化关联交易监管

近期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其中专题十八强调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并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力争在明年上半年推出,同时正式对外披露了模拟监管试点的5家金融控股公司名单,分别是:招商局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金控

根据央行报告,目前金融控股集团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金融企业控股的集团,即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有的还控制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母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其他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具体包括五种:大型企业集团、地方金控集团、央企金控集团、民营金控集团、以及互联网金控集团。

从模拟监管试点的5家单位来看,监管尤其重视防范第二类非金融企业形成的金控集团的野蛮生长风险。5家试点单位均为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相比之下,金融企业控股的集团由于一直都处于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下,相对非金融控股集团而言更加规范,因此试点中未选取金融企业控股集团作为试点对象

本系列文章将对几大类金控集团逐一梳理,此为第一篇,首先从央行提到的第一类金融企业控股的集团中挑选几大具有代表性的集团,进行股权和业务等梳理,并通过对央行《金融稳定报告》提出的七大监管规则的分析,对即将出台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做出展望。

第一部分:金控集团监管相关讲话和报告

2018年最强金控监管进入倒计时,随着金控集团的各种风险不断暴露,监管层对金控集团的关注越来越多,资本巨头在多个场合屡次被监管点名,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势在必行。金融控股公司首次现身政府工作报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成为今年政府攻坚任务之一;两会提案多次提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建议;央行、银监会等高层多次在公开场合提及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防控金控集团野蛮生长风险……

  • 2018年1月17日,《人民日报》刊登“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权威访谈)——专访银监会主席郭树清”,银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有的股东甚至把银行当作自己的提款机,少数不法分子通过复杂架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违规构建庞大的金融集团”。

  • 2月14日,央行发布2017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指出,“继续推动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明确市场准入、公司治理、资本充足、关联交易等监管要求,探索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

  • 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当前我国经济金融风险总体可控,要标本兼治,有效消除风险隐患。……加强金融机构风险内控。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 3月6日,两会提案《关于制定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的建议》由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金鹏辉首倡,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董事长葛华勇,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局长殷兴山,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金融办副主任解冬附议,提案针对切实防范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提出四点建议: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抓住问题突出金融控股公司,分类施策;以资本金来源和防止不当关联交易为重点,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

  • 3月,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白鹤祥两会议案中提出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提出了几条建议。一是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市场准入、公司治理、资本充足、关联交易等监管要求。二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三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部门,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制度。四是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如股东适格性、最低资本要求、公司类型及高管资格等。五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规则,包括资本充足率、关联交易、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同时,建议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各项业务对同一客户的集中度,避免风险聚集,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发展。

  • 3月9日,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关于“金融改革与发展”回答中称,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金融控股行为,也酝酿了一定的风险,需要纳入金融控股的监管。他强调:一是资本充足真实,二是股权结构透明,强化关联交易管理。

  • 3月25日,央行行长易纲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8年会的演讲中表示,目前中国仍面临着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着风险,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连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 针对这些风险,易纲指出要“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尽快补齐监管的短板。进一步明确监管姓“监”,优化监管力量。严格执行监管法律。要抓紧出台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指导意见、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等审慎监管的基本制度。”

  • 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获审议通过,从股东条件、设立条件等方面规定了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需要满足的条件。

  • 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在“2018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发表演讲,他提到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控股集团存在内生的风险,“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内部的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不鼓励发展混业经营,对已经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

  • 5月29日,央行行长易纲在2018金融街论坛年会上强调,金融是牌照业务,金融业务一定要持牌经营。

  • 5月,多家媒体报道,招商局、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五家金融控股公司被央行选取为监管试点。

  • 11月2日,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专题十八中,强调并阐述了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和具体监管思路。同时正式对外披露了模拟监管试点的5家金融控股公司名单,分别是:招商局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金控。

  • 1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鹤新在公开场合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是,“严把市场准入关,明晰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资金来源真实性监管和资本充足率监管,管控关联交易,完善‘防火墙’制度。”

第二部分:几大金融企业控股集团持有多少牌照

本部分对金融企业控股集团的股权结构梳理,向上穿透到金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向下到穿透到金融企业母公司投资或控股的金融公司(重点梳理本行业以外的其他金融行业的公司,如保险集团排除保险业子公司)。通过股权的梳理,可以大致看出各个金控集团的牌照持有情况和金融领域的实力,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潜藏利益输送和系统性风险等。

以下除了选取央行报告中提到的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和平安、人寿、人保等保险集外,也梳理了四大AMC旗下的金融牌照持有情况。下表数据来源于截止2017年底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公开信息,主要统计集团在母公司所从事本行业以外设立或投资的境内其他金融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

名称

金融机构

持股比例(%)

工商银行

工银瑞信基金

80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

60

工银金融租赁

100

工银金融资产投资

100

农业银行

农银汇理基金

51.67

农银人寿保险

51

农银金融租赁

100

农银财务

100

农银金融资产投资

100

中国银行

中银基金

83.5

中银国际证券

37.14

中银保险

100

中银三星人寿

51

中银消费金融

40.02

中银航空租赁

70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

100

建设银行

建信基金

65

建信信托

67

建信人寿

51

建信期货

80

建信养老

85

建信财险

90.2

建信租赁

100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

100

交通银行

交银基金

65

交银国际信托

85

交银人寿

62.5

交银金融租赁

100

交银金融资产投资

100

中国平安保险

平安银行

58

平安信托

99.88

平安证券

96.62

平安期货

96.74

平安大华基金

60.63

平安融资租赁

100

中国人寿保险

广发银行

43.69

国寿安保基金

85.03

中粮期货

35

重庆信托

26.04

中国人民保险

中诚信托

32.92

兴业银行

12.9

华夏银行

19.99

安邦保险

成都农商银行

35

民生银行

15.54

天津信托

5.26

东方资管

大连银行

50.29

东兴证券

52.74

大业信托

41.67

中华联合保险

51.01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

6.79

信达资管

南阳商业银行

100

金谷国际信托

92.29

信达证券

99.33

信达期货

100

幸福人寿保险

51

信达财产保险

51

信达金融租赁

99.91

华融资管

华融湘江银行

40.53

华融国际信托

76.79

华融证券

71.99

华融金融租赁

79.92

国荣消费金融

55

长城资管

长城华西银行

71.88

长城新盛信托

35

长城国瑞证券

67

长生人寿保险

50.99

长城金融租赁

100


一、金融机构股权管理相关规定

随着金融机构股权管理的趋严和持股比例、关联交易等限制,不少金控集团的金融版图扩张受到阻碍。

2018 年 1 月 5 日,原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按照穿透原则对主要股东进行管理,原则上要求同一投资人作为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或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数量不得超过1家。以下三种情形除外: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同时暂行办法对增持商业银行股份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投资主体增持商业银行股份行为受到影响,例如中静系增持徽商银行股份。

类似的要求还有《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中提到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只能投(或保留)1家。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规定: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持有农村商业银行股权比例不超过10%。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不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

另外《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也对券商和保险股东提出了类似要求。券商股东需满足“一参一控”的要求,即证券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 2 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 1 家。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并且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持股三分之一以上)和战略类(持股15%以上)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

2018 年 6 月 30 日,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则明确规定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对金融机构股权分布、财务监管、人事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对于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对于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对于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

2018 年 5 月 16 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对国有上市公司股权变动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另外,为了规范金融机构与股东、实控人等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针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定有规范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针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防范集团内的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


二、国有五大行

(一)五大行由谁控制

中央汇金在国有五大行股权控制方面占据绝对优势。在国有五大行中,中央汇金公司绝对控股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除交通银行外,中央汇金为其他四家国有银行的第一大股东。

财政部持有交通银行26.53%的股权,为交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另外,财政部分别持有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 34.6%和 39.21%的股权,与中央汇金的持股比例基本相同。

(来源:各银行 2017年年报公开数据)

由于中央汇金公司为中投的全资子公司,而中投公司直属财政部(国务院)。因此,财政部为国有五大行的实际控制人。2003年中央汇金公司成立之前(银行改革之前),财政部是四大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的最大股东。在工商登记中,汇金公司是财政部的全资子公司。此前,一般认为汇金公司是由央行控制的, 最终在 2007 年,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正式成立中投公司,汇金公司被中投公司吸收,成为中投的子公司,汇金公司最终回归到财政部的控制之下。

(二)各自的股权结构和业务关联性(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的情况)

1、工商银行

根据2017年年报,工商银行在境内控股有工银瑞信基金80%股份,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100%股份,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0%股份,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100%股份,另外境外还参股标准银行集团有限公司(非洲最大的银行,业务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人寿保险等),持有20.07%的普通股。

2、农业银行

截至2017年底,据年报披露,除主要从事银行业务的子公司之外,农业银行还有农银汇理基金农银人寿保险农银金融租赁等子公司,详情如下表。

(来源:农业银行2017年年报)

2012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银行收购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1%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并将其更名为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农业银行及其他股东对农银人寿增资人民币 37.61 亿元,增资后集团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及享有表决权比例仍为 51%。2017 年,农业银行新增设立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3、中国银行

除银行业务外,中国银行还在内地和香港经营证券、基金、保险、金融租赁、信托等业务。中国银行通过中银国际证券在中国内地经营证券相关业务,通过中银基金在中国内地经营基金业务。保险业务在内地和香港由不同公司负责:在中国内地通过中银保险经营财产保险业务,通过中银三星人寿在中国内地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在香港地区通过中银人寿经营人寿保险业务,通过中银集团保险经营一般保险业务。另外,中行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经营飞机租赁业务,通过中银资产在中国内地经营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

据2017年年报,中国银行集团下控股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100%,中银基金83.5%,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香港)100%。集团间接持股中银集团信托人有限公司77.6%(香港),通过中银香港(持股66.06%)及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0%)分别持有中银集团信托人有限公司66%和34%的股权。通过全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控股持有中银国际证券37.14%的股权。

全资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银资产”)。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中银资产100%的股份,中银资产于2017年11月16日设立,在中国内地经营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 具体情况见以下年报截图。

(来源:中国银行2017年A股年报)

4、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集团在非银行金融领域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建信期货、建信养老、建信财险、建信投资等子公司,并拥有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和27 家村镇银行在特定领域和区域提供专业化和差别化服务。

根据年报披露数据,截至2017年底,持股建信基金65%、建信租赁100%、建信信托67%并通过建信信托持股建信期货80%、持股建信人寿51%并通过建信人寿持股建信财产保险90.2%、持股建信养老85%、持股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100%。2017年,综合化经营子公司总体发展良好,业务规模稳步扩张,经营效益快速提升。

5、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旗下拥有7家非银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交银租赁、交银保险、交银投资,控股子公司交银基金、交银国信、交银人寿、交银国际,涉足基金、信托、金融租赁、保险、境外证券和债转股等业务领域。此外,交通银行还是常熟农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西藏银行的并列第一大股东,战略入股海南银行,控股4家村镇银行。据2017年年报披露,交通银行对各公司的持股比例为控股交银施罗德基金65%,交银国信85%,交银租赁100%,交银人寿62.50%,交银国际73.14%,交银保险100%。详情见如下年报截图。

(来源:交通银行2017年年报)

三、大型保险集团

(一)中国平安保险

1、民营保险集团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平安保险集团”)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没有控股股东,前几大股东之间持股比例相差不大,这些大股东或派出董事,或派出股东监事加入监事会,平安保险集团股权结构和董事会力量分布比较均衡。相对而言,公司创始人,现任董事长和 CEO 马明哲为平安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年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卜蜂集团有限公司合计间接持股9.68%;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5.27%。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最终控制人与平安保险集团之间关系图如下 :

(来源:平安保险2017年年报)

2、横跨多个金融领域

除平安寿险、平安产险等保险业子公司外,平安保险集团控股平安银行、平安信托、平安证券、平安期货、平安融资租赁、平安大华基金等,涉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基金等多个金融领域。根据2017年年报数据,平安保险集团对各金融公司的持股比例如下。

平安保险集团为平安银行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平安银行经营银行业务,平安保险集团以及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权,为银行的实际控制人。

(来源:平安银行2017年年报)

平安保险集团持有平安信托99.88%股份通过平安信托和平安创新向个人高净值客户、机构客户及本公司其他子公司提供投融资服务。

集团直接持有平安证券40.96%股份,间接持股55.59%,合计持股共 96.62%;集团通过平安证券间接持有平安期货96.74%股份,并且持有平安证券(香港)96.55%股份。集团通过平安证券及其子公司平安期货、平安财智、平安证券(香港)、平安磐海资本,向客户提供证券经纪、期货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及财务顾问等服务。

平安保险集团合计持股平安融资租赁共100.00%,其中直接持股65.23%,间接持股 34.77%。平安融资租赁成立于2012年9月,面向中小客户领域和专业市场,为客户提供灵活多样的资金产品和增值服务。

集团间接持有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0.63%股份,从事基金募集及销售。另外,集团间接全资持股有从事融资担保的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和从事租赁业务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二)中国人寿保险

1、财政部全资控股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称“中国人寿集团”)是国内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人为财政部。

中国人寿集团是上市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人寿保险“)的控股股东,并通过中国人寿保险控股多家金融机构。

2、涉足银行、基金、信托等领域

除养老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子公司外,中国人寿集团还涉足银行、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领域。

集团旗下上市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是广发银行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43.69%,并且是中粮期货的第二大股东,持有35%股份。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是中国人寿集团旗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直接持股60%,集团持股40%。通过资管子公司,集团控股国寿安保基金85.03% 股份。另外,通过资产管理子公司间接持股 48%,通过国寿基金子公司间接持股 52%,集团全资控股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集团的另一全资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重庆信托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6.04%。

(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1、财政部控股

中国人保A股11月16日在上交所上市,实现“A+H“上市,是目前内地唯一一家以财险业务为主的上市保险企业。中国人保集团的前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是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开拓者。

截至2017年底,财政部持有中国人保总股本的70.47%,是发起人及控股股东。

2、非保险金融领域的战略布局

除财险、寿险等保险子公司外,,中国人保在信托、银行等非保险金融领域进行了战略布局。

截至2017年底,中国人保是中诚信托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2.92%。2008年10月,财政部将其持有的中诚信托32.35%股权无偿划转至中国人保,成为第一大股东。子公司人保寿险曾于2016年度同意受让兖矿集团转出的中诚信托10.1764%的股权,但该交易于 2018年1月终止。

除信托外,集团还是两家银行的第二大股东。中国人保是兴业银行第二大股东,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12.90%,且在兴业银行的董事会派有代表。集团下人保财险持有华夏银行19.99%的股份,是仅次于首钢集团(持股比例20.28%)的第二大股东。

中国人保旗下还有从事保险资产管理的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人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不动产投资为核心的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若干全资子公司。根据公开信息,子公司人保资产下有多家基金,比如持有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人保产业基金(有限合伙)89.99%股份,持有深圳市保腾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1%股份。

(四)安邦保险

1、银保监会接管

2017 年 6 月 14 日,安邦保险集团在官网发出安邦保险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小晖(安邦掌门人),因个人原因暂不能履职,已授权集团相关高管代为履行职务。2018 年 2 月 23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安邦保险集团自此由银保监会接手。

6月22日,银保监会公布对安邦保险集团变更股本结构的批复。原39家股东变更为3家,分别是保险保障基金持股98.23%,上汽持股1.22%、中国石化持股0.55%。其中保险保障基金由财政部100%控股,安邦保险的实际控制人为财政部

2、昔日的金融巨鳄

在被银保监会接管之前,安邦集团通过疯狂扩张,狂澜金融牌照。除了在保险领域安邦保险拥有保险集团、财险、寿险、健康险、养老险、资管、经纪、销售等牌照外,还涉足银行、信托、证券、网贷、租赁等。

在银行领域,2011年并购得到成都农商行35%的股份,成其第一大股东。2014年前后十二次增持民生银行,一度持有超过20%股权,成其第一大股东。同时,安邦系公司分别进入工、农、中、建四大行前十大股东行列。

安邦保险集团合并持有民生银行10%以上的股份,为民生银行的第二大股东,并没有掌握民生银行的控制权。民生银行的股权结构相对比较分散,由多家民营企业共同持股:安邦保险集团(、东方集团(华夏人寿为其一致行动人)、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新希望集团等。安邦保险集团合并持有15.54%的股份,其中安邦人寿是单一持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 6.49%,安邦财险持股4.56%,安邦保险集团持股4.49%。根据2017年年报,安邦保险集团副总裁姚大锋为董事会成员,担任非执行董事。自2014年12月23 日被安邦提名为民生银行董事候选人以来,姚大锋已经多次列席董事会,但银监会一直未批复其任职资格,实际上并没有表决权。

除民生银行外,截至2017年底,安邦保险集团为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35.00%。

天津信托的第三大股东为安邦保险集团,合并持股比例为5.26%,其中安邦保险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36%和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9%。另外,据公开信息,安邦系曾持有邦银租赁49%股份,世纪证券91.65%股份等。


四、四大AMC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务院成立的以解决不良资产为目的的金融性公司,向上追溯最终实际控制人为财政部。四大AMC以收购、管理、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但是目前他们在处置不良资产这一主要业务外,目前均投资多家金融机构,涉足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领域。

以下对四大AMC各自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的情况做简单梳理。

四大AMC

金融机构

持股比例(%)

东方资管

大连银行

50.29

东兴证券

52.74

大业信托

41.67

中华联合保险

51.01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

6.79

信达资管

南阳商业银行

100

金谷国际信托

92.29

信达证券

99.33

信达期货

100

幸福人寿保险

51

信达财产保险

51

信达金融租赁

99.91

华融资管

华融湘江银行

40.53

华融国际信托

76.79

华融证券

71.99

华融金融租赁

79.92

国荣消费金融

55

长城资管

长城华西银行

71.88

长城新盛信托

35

长城国瑞证券

67

长生人寿保险

50.99

长城金融租赁

100

(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东方资产管理下有多家金融子公司,截至2017年底,持有中华联合保险51.01%股份,大连银行50.29%股份,东兴证券52.74%股份。另外,东方资产管理控股大业信托41.67%股份,还持有中国外贸金融租赁6.79%股份。

(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信达资产管理下的子公司涵盖了银行、证券、期货、信托、保险、金融租赁等领域,截至2017年底,信达资产对各金融子公司的控股情况如下:控股金谷国际信托92.29%,南阳商业银行100%,信达证券99.33%及其全资子公司信达期货,信达金融租赁99.91%,幸福人寿保险51%,信达财产保险51%。

(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华融集团下的金融子公司提供银行、证券及期货、金融租赁及消费金融等金融服务。截至2017年底,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华融国际信托76.79%,华融湘江银行40.53%,华融证券71.99%,华融金融租赁79.92%,国荣消费金融55%。

(四)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长城资产控股金融公司有长城华西银行71.88%,长城国瑞证券67%,长生人寿保险50.99%,长城新盛信托35%,长城金融租100%,长城投资基金等。另外还少量持股有光大证券等。

第三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展望

金融控股集团的野蛮生长隐含着不可小觑的系统性风险,而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确,存在监管盲点,迫切需要明确监管主体,抓紧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

11月2日,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的专题十八中,强调并阐述了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思路。

报告指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可考虑采取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并表监管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建立统筹监管机制,并赋予监管主体有效的监管手段。具体包含以下七大监管要求:

一、明确市场准入监管

坚持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将事实上已经形成的、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机构,纳入监管范畴,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金融控股公司活动,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控”“金融控股”等字样。

这意味着所有金融控股公司需持牌经营,获得央行批准后颁发金融牌照。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需要满足的股东条件、设立条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可以参考今年4月份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二、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

 为防范资本重复使用,导致出现子公司资本充足但集团资本不充足问题,应着眼于集团总体,从金融控股集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三个层面衡量资本充足状况。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对所控股金融机构有资本补充义务。当所控股金融机构无法达到监管要求的资本充足水平、财务状况显著恶化时,金融控股公司应承担注资责任,一方面可以保护所控股金融机构、保护其他债权人,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事前约束的作用。

以台湾地区的监管要求作为参考来看,2008年台湾修正的《金融控股公司合并资本充足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以合并基础计算之资本充足性比率,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应满足各自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则不得低于100%。

三、设置资产负债率要求

 为严格控制债务风险,防止高杠杆投资,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资产负债率应当保持在合理比率之内。同时,资本金来源应真实可靠,不能以债务资金、理财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控股金融控股公司,严禁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等行为,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对资产负债率的监管要求强调了金控集团的杠杆控制和资本金来源可靠,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抽逃资金等。虚假出资情况下,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资本约束严重弱化。

四、严格股权结构管理

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明晰禁止性条件,如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严重逃废债务、不配合监管等问题的主体,禁止其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

股权结构问题在非金融控股集团中尤为突出,以一度被诟病持股架构不清晰的海航集团为例。2017年7月,在外界压力下海航集团首次披露了集团股权结构,公开信息显示海航集团的实际所有者是15个自然人和实体,最大自然人股东海航集团董事局主席陈峰和时任董事长王健各自持股14.98%,而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的境内外部分合计控股52.25%,无法清晰穿透到具体的股东实体,这很可能与监管要求的“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要求不符。

五、明晰公司治理结构

为避免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实际控制权、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经营、利益输送等问题,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公司治理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如依法参与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不得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简化金融控股集团的法人层级,促进股权结构简洁、清晰和透明。加强对交叉持股、反向持股监管。

六、增强集团整体风险管控

根据金融控股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等,建立统一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统一确定对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风险集中度与大额风险暴露,统筹管理集团的对外授信。此外,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金融机构间、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对集团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以及共用营业设施、营业场所和操作系统等行为予以规范。

集团内部的交叉任职极大可能会导致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行为的发生,也违背了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要求中强调的金融控股集团不得滥用实际控制权。根据金控集团的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信息,目前控股公司董事或高管在子公司担任董事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在金控监管制度实行后极大可能需要整治规范。

七、强化关联交易监管

集团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原则,不能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或消费者权益,不能规避监管或违规操作。禁止反向融资,如所控股金融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禁止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其他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等。

在关联交易的监管中,如何定义关联交易和关联方值得关注,金控集团与所控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以及金控集团下面的兄弟公司之间的交易如何要求。另外,禁止反向融资是新增的监管要求,此处需要注意融资是否包含债券、贷款和买返等所有情况,通过一级资本优先股(入海外发行优先股,通过QDII到海外购买自己的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和金融债的融资行为如何适用监管。

监管要求的严格股权结构管理、明晰公司治理结构和强化关联交易监管这三条都旨在强化被控金融公司的独立性,减少利益输送的可能性,有利于避免金融子公司成为集团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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