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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监管大检查来袭!银保监会131号文严查违规收费,附200处罚案例详解

孙海波 金融监管研究院 2020-10-28

原创声明丨本文解读部分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专栏作者。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以下为作者孙海波亲自设计并主讲的课程(结合2000个处罚案例)↓

刚刚,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银行违规涉企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31号),决定自2019年6月起开展银行违规涉企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文件明确,对于违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坚决查处,并抓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本文纲要

第一部分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第二部分 银行违规涉企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第三部分 《关于开展银行违规涉企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第一部分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总体是再次重述了过去多年来一直强调的七不准四公开的内容,发源自《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并且在2014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1号)进一步细化。也是过去几年监管检查和处罚中非常常见的内容。

本次文件和5月17日的23号文是姐妹篇,办文部门创新部;23号文办文部门现场检查局,具体解读参见《银保监23号文脱水解读:严查票据套利、假结构性存款、信托房地产业务、存量理财整改!》。


第二部分 银行违规涉企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一、具体检查要点

包括以下三大类14个项目:

(一)收费行为规范

1、以贷转存或存贷挂钩;

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贷款分为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以贷转存发生在自主支付账户更普遍,但金额偏低。

受托支付一般是T+1对外支付了,实贷实付,如果自主支付可以在贷款账户里放很久(流动资金支付1000万以下),需要审核支付规划安排是否可以和实际账户资金流一致。

贷款受托支付情况下,如果后续经营性资金(自有资金)后续再存款或理财没有问题,但从资金流看不能是简单出去同名账户转一圈赚回来买理财。

以开户作为审批条件并没有问题?比如员工工资账户等没有问题;

2、以贷收费或浮利收费;

3、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案例1:

工行忻州分行在发放房产抵押贷款中,由企业购买了由工行忻州分行准入的保险公司的企业财险产品,收取代理手续费收入合计39592.32元,属于借贷搭售的不规范经营行为。

案例2:

截至2014年7月末,忻州农商行违规办理“安贷宝”保险业务,保费余额32.97万元,账面手续费收入8.24万元,实际手续费收入3.73万元,属于借贷搭售的不规范经营行为。

4、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实际上从央行的角度,已经完全放开。

这里主要是指银行需要经过测算,不能所有小企业贷款利率全部按照本行规定的上限定价。因为现在两增两控的要求已经对银行设置了小微的额度要求,“巩固2018年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减费让利成效,继续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所以基本问题不大。

5、转嫁中间服务成本;

6、违规收取市场调节价服务费用;

7、只收费不服务或其他质价不符行为;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首次提出要质价相符,此后检查中这一点的处罚案例非常多。更多处罚案例参见笔者团队建立的数据查询系统 www.banklaw.com;

比如案例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2013年12月2日与A有限公司签订《资金托管协议》。2013年12月12日和2014年1月2日分别向该企业托管账户发放项目贷款各1000万元,贷款发放同日均支付至交易对手B有限公司在中行账户。2014年1月17日,向该企业收取资金托管费用9万元。上述两笔资金具体支付即为托管基础服务,实为贷款资金受托支付,无实质性服务内容。

案例2:

交通银行嘉兴桐乡支行与信贷客户A签订财务顾问合作协议,并向该企业一次性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8.5万元并与企业完成服务确认。经查证,上述服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向企业提供的财务顾问方案无针对性内容,为适合任何企业的通用版本。二是部分服务内容应为常规基础服务、客户维护或者理财产品推销,与财务顾问服务关联度低。

案例3:

2016年,农业发展银行宝鸡市分行向陕西XX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产业化龙头企业棉花短期流动资金贷款6笔,并向该企业提供企业融资顾问服务。融资顾问服务主要成果文件对作为服务重点内容的融资方式分析、比较和结论简单描述,服务内容与所收取的费用相比质价不符。

案例4:

向小型企业以贷收费且质价不符、向小微企业收取银承敞口风险管理费


8、未落实优惠政策减免费用。

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方面,下列法规还有更加具体的规定:

原银监会于2011年10月发布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规定,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2013年9月,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严格执行94号文的有关规定,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

同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要求严格执行“两禁两限”,抓紧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减少搭桥融资行为。对于已授信客户,应当按照实际用款合同约定数额,足额发放贷款。严禁通过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返存、捆绑销售理财产品等行为,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2019年3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在减费让利方面提出的总体要求是“巩固2018年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减费让利成效,继续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这里所说的“2018年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减费让利成效”即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在2019年2月25日记者发布会上说的“去年第四季度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7.02%,较一季度下降0.8个百分点”。

实际上很多处罚案例看,收取财务顾问费多数也属于质价不符。

(二)价格信息披露

9、是否在营业场所/官网主页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价格目录。

10、提格或新设服务收费项目前,是否至少提前3个月公示。

11、是否事前告知客户相关服务项目/价格/优惠,并在客户确认后提供服务。

(三)内部管理程序

12、是否指定一个部门负责价格管理并建立内部审批制度。

13、是否建立明确的价格违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罚措施。

14、是否建立价格投诉管理制度;设立统一投诉渠道并公示。


二、专项治理检查工作范围

1、涉及的银行机构类型

  • 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

  • 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

  •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2、专项治理开始时间

  • 自2019年6月起。

3、机构自查范围

  •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末期间办理的各类涉企服务收费业务;

  • 2019年3月末仍在开展的各类涉企服务收费业务;

  • 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或延伸。


三、机构自查工作及报告要求

1、对自查结果应建立问题台账,并逐条明确自纠措施和问责措施。

2、自查发现违规线索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3、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各银行机构法人应在汇总分支机构自查情况后形成自查报告,于2019年7月31日前报送。


四、监管检查组织及报告要求

1、各银保监局在辖内:

  • 至少选择3家属地监管银行机构进行抽查;

  • 其中至少1家为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第三部分 《关于开展银行违规涉企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关于开展银行违规涉企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银保监办发〔2019〕131号

颁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颁布日期:2019-05-27

生效日期:2019-05-27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决策部署,规范银行服务收费行为,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银保监会决定自2019年6月起开展银行违规涉企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导向

通过此次专项治理,督促银行机构严格落实各项服务价格规定,加强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涉企服务收费行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对于违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坚决查处,抓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同时,鼓励各银行机构进一步梳理银行服务收费业务,努力挖掘为企业进一步减费让利的空间。

二、工作安排

(一)机构自查

1.组织开展。

各银行机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自查。各银行机构的上级机构要对下级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银保监会各银行机构监管部门和各银保监局负责组织推动和督促指导辖内银行机构开展自查。自查范围包括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末期间办理的各类涉企服务收费业务,以及2019年3月末仍在开展的各类涉企服务收费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或延伸。

2.自查要求。

各银行要根据检查要点(附件1)结合自身特点细化自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落实主体责任,对自查结果应建立问题台账,并逐条明确自纠措施和问责措施。自查发现违规线索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应查未查、应发现未发现、应处未处和处理不到位的问题,监管部门一经发现查实应依法从重处罚

(二)监管检查

1.组织开展。

各银保监局应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在辖内银行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展监管抽查。可将其纳入银行机构“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专项工作统筹部署,合理调配监管资源、安排抽查时间,确保抽查质效。各银保监局应根据问题导向,结合日常监管和舆情信息,在辖内至少选择3家属地监管银行机构进行抽查,其中至少1家为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抽查范围包括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末期间发生的各类涉企服务收费业务,以及被查机构2019年3月末仍在开展的各类涉企服务收费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或延伸。

2.确定被查机构和检查组。

请各银保监局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选定的被查机构、时间安排、抽查项目分管局领导和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手机、内网邮箱)等信息,通过内网邮件发送至银行检查局联系人内网邮箱。

3.监管措施。

各银保监局根据检查要点认真组织抽查。对于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机构严肃整改,并视情况采取审慎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报告要求

(一)机构自查报告

1.报告路径和时间。

各银行机构法人应在汇总分支机构自查情况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文字及附表),于2019年7月31日前报送监管部门。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法人机构报送至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地方法人机构将自查报告报送至属地银保监局。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将本级自查报告抄送属地银保监局。

各银保监局按机构类别(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外资银行)汇总银行自查情况,并应加强审核,形成本辖区汇总报告(含附表),于2019年8月20日前报送至相应机构监管部门,抄送创新部、银行检查局。

各机构监管部门按照机构类别(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和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外资银行)形成本条线汇总报告,于2019年9月10日前送创新部,并抄送银行检查局。

2.报告要求。

自查报告应重点突出、内容详实,包括但不限于:自查组织实施情况、自查基本情况与总体评价、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分析、整改问责情况,相关政策建议。

(二)监管检查报告

1.报告路径和时间。

各银保监局应就辖内银行涉企服务收费监管检查情况形成汇总报告(文字及附表),于2019年11月15日前报送至银行检查局,并抄送创新部。

2.报告要求。

监管检查报告应重点突出、内容详实,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检查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基本情况与总体评价,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银行机构整改问责情况,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审慎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措施,相关政策建议。报告应附至少2个典型案例。

(三)总结报告

创新部根据各机构监管部门提供的分机构类别自查汇总报告,汇总形成机构自查总结报告。

银行检查局根据各银保监局提供的监管检查汇总报告,汇总形成监管检查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银行机构和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银行违规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监管检查和问责整改,坚持问题导向,明确组织机制,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质量。

(二)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遵守各项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依法廉洁开展检查工作。对违反各项纪律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三)加强统筹协调。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要求,更好为基层松绑减负,防止层层加码,提高工作实效,本次银行违规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可与我会现有现场检查及相关专项工作结合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期间,银保监会各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可与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违规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各银保监局和会机关相关监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局级领导牵头负责,指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人,并于6月20日前将联络人名单和联系方式通过内网邮件发送至创新部。

2019年5月27日

附件:

银行违规涉企服务收费检查要点

一、收费行为规范

(一)以贷转存或存贷挂钩情况。

银行机构是否违反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未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存在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行为;是否将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严格分离,是否存在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二)以贷收费或浮利收费情况。

银行机构是否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是否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是否存在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

不得收取安排费,额度费,只有承诺费可以收取(但对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不能收取承诺费)。

(三)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情况。

银行机构是否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四)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情况。

银行机构贷款定价是否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是否存在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情况。

(五)转嫁中间服务成本情况。

银行机构是否将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六)违规收取市场调节价服务费用情况。

银行机构总行是否统一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或施行地区差别化服务价格,银行机构分支机构是否自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服务价格并收取相关费用,是否有超出价格目录范围收费的行为,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费行为。

(七)只收费不服务或其他质价不符行为情况。

银行机构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时,是否有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是否遵循质价相符原则,是否存在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情形。

(八)落实优惠政策减免费用情况。

银行机构是否严格落实各项减免费优惠政策,是否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和收费规定。

二、价格信息披露

(一)是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有网站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价格目录,列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提高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或新设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前,是否至少提前3个月进行公示

从2014年开始要求

(三)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是否事前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并在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提供相关服务。

三、内部管理程序

(一)是否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并建立了服务价格内部审批制度。

(二)是否建立了明确的价格行为违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罚措施。

(三)是否建立了服务价格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客户投诉登记、调查、处理、报告等事项的管理流程、负责部门和处理期限;是否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联系方式等渠道并醒目公示。

四、主要排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四)《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

(五)《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

(六)《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557号)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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