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必读!19问答掌握大额风险暴露填报!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为 凡喧,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 孙海波;部分问答引用了刘诚燃的文章《G14大额风险暴露报表踩过的那些坑》。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本文主要整理出了一些有疑问的不知道怎么填报的,有争议的,以及容易被忽略的地方,做了相对详细的解答。
问题一:A银行持有的第三方同业存单质押给B银行做质押融资10个亿,对A和B大额风险暴露的影响。
A银行把从第三方购入同业存单作为质押品给了B银行,其实质就是A银行作为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了B银行。而B银行作为新的债权人,有权向第三方提出违约损失的赔偿。因此B银行需要列示第三方发行人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暴露的影响。而作为A银行由于转移了同业存单,其在B银行的风险暴露也得到了一定的“缓释”。
在B银行填报A银行对应的大额风险暴露时,就需要将同业存单的金额从10亿中进行扣除。A银行在统计第三方的大额风险暴露时,就不需要再统计该笔同业存单的业务了。
问题二:如果这个同业存单就是B自身的同业存单
如果这个同业存单就是B自身的,那么也应相应扣减A银行在B银行的大额风险暴露金额。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实际涉嫌同业存单自发自买,有违规嫌疑。
问题三:如何定义同业和非同业,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属于哪一类?
《办法》第七条中定义了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而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同业进行填报。
问题四:金控集团对下属财务公司授信,是否同时占用一级资本15%和25%的指标?
问题中15%和25%的指标指的是《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公司,与自身集团客户的业务往来应适用25%的指标。
对于金控集团,尽管央行发布了相关征求意见稿,未来面临央行的部分监管要求,但在银保监会的报表体系中并没有列为同业。因此对于集团内既有财务公司、也有非金融公司的情况,需将其填报在G14_IV非同业集团及经济依存客户表中,同时适用15%的指标要求。
问题五:最大单家风险暴露客户需排除豁免客户
之前也有提到过,再度重申。第I部分需要统计[1.1.1最大单家非同业单一客户风险暴露]、[1.1.2最大单家非同业单一客户贷款]、[1.2.1最大单家非同业集团或经济依存度客户风险暴露]、[1.3.1最大单家同业单一客户风险暴露]、[1.4.1最大单家同业集团客户风险暴露]五类最大单家。
最新要求是排除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的客户,比如中央政府、人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只需填写受限额约束的最大一家客户。
问题六:一般风险暴露中减值准备计提的范围
根据第一部分填报说明的要求,各项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表内授信形成的一般风险暴露,按照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计算。在实际填报过程中,除了贷款需要考虑减值准备外,存放同业的减值准备由于发生的情况较少,很容易被遗忘。
问题七:是否需要将应收利息纳入风险暴露?
在统计一般风险暴露时,除了减值准备,还涉及到应收利息部分。对于贷款类业务,账面价值是否应该包括应收利息。以及衍生到其他利率性敏感资产,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能够统计,则是较为推崇的做法。
问题八:合格与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处理
《办法》第十一、十二条中提到对于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以及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一般将上海清算所归类为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不受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约束。国内因为央行《关于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集中清算机制及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29号)仅仅将上清所列为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中证登尽管在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中也充当中央交易对手,但并不属于中央交易对手。
当然现实来看,银行也不能从事交易所回购业务,因此对中证登的风险暴露局限于少量的保证金(27家托管行作为结算参与人需要交保证金)。
问题九:银行只与集团客户存在业务关系,与集团内其他成员均无业务往来,是按集团口径还是单一客户口径填报?
非同业集团客户即便在法律关系上存在集团关系,但只有单一客户对银行形成风险暴露,则无需纳入第IV部分统计。这点与原G14_I单一客户也要纳入集团客户不同。同业集团客户也基于该原则。
问题十:同一合格缓释品用于多笔业务的缓释,是否需要拆分?
如果某个客户提交了一个合格质押物,同时用于缓释表内与表外业务,最佳做法是按比例拆分,分别填报。很多同业对于质押物的管理,已经逐渐做到了精细化。
问题十一:贷款余额可以当作账面价值填报么?
《办法》第17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计算一般风险暴露。”那么,账面价值是否就是贷款余额呢?显然不是,还要把应计(收)利息考虑进去。
以一笔1年期1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为例,2019年1月15日放款,按季付息,年化利率7.2%,换算成日利率为0.02%(按360天计算)。报告期为1月31日,那么该笔贷款的账面价值为100×(1+0.02%×17)=100.34万元。
表外利息已经不在表中反映了,之所以表内非应计贷款的利息要转到表外,是因为默认这块利息收不回来了,能把贷款本金追回来就不错了,银行收到现金后先冲非应计贷款本金,再冲表内利息。所以这块就不属于非预期损失,也不用计入一般风险暴露。
问题十一:银行计提的减值准备除了组合准备、单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以外,还有为了满足监管规定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而额外补提的准备金。此类准备金在计算风险暴露时,是否也应该予以扣除?
根据监管的要求,允许扣除的减值准备仅指单笔计提的减值准备。
多数银行习惯了按照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这两项指标红线来提拨备,说好听点叫组合准备计提,说不好听就是模糊计提,大帐会算,到具体每一笔贷款计提了多少,可能没人知道。现在为了大额风险暴露填报,要一笔笔算,只能倒推,把计提的减值返还到每笔贷款之中再扣除得出风险暴露。
如果是模糊计提就可以采取比例计算方法。如果贷款全部为正常类贷款,按每户贷款余额占所有贷款比重分摊已计提贷款准备。如果贷款五级分类有各种形态,每户(笔)按照正常类、关注类、可疑类、次级类和损失类贷款形态占该分类比重分摊对应的贷款减值准备。如果既有单独计提又有组合计提,单独计提按照实际计提,剩余组合计提部分按照上述方法分摊减值准备。
问题十二:质物质押是否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均属于质物质押,如果质物为合格风险缓释工具,则适用大额办法关于合格缓释工具的处理方法。
问题十三:对非同业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非上市)如何填报?
按照一般风险暴露处理。现实中银行对非同业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非常少,只有部分抵债资产,2年内按照400%风险权重,超过2年按照1250%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问题十四:G14_II填报说明中,[A客户类型]的填报要求提到,对于同一单一法人客户同时属于非同业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的,按两类客户分别填报。如何理解按两类客户分别填报?例如:A与B属同一集团,A为C的经济依存客户,应该如何填报?
填报G14_II和G14_IV时,A、B作为集团填报一行,A、C作为一组经济依存客户填报一行。但在填报汇总表G14_I时,根据填报说明要求,“单一法人客户同时属于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的,该单一客户本部分只计算一次”,故在[1.2非同业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大额风险暴露]中A只统计一次。
问题十五:资管产品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定风险暴露如何把握?
现实来看主要分为四类:
1、公募基金中的货币基金
这是最难穿透的类别,因为货币基金肯定是主动管理,管理人不可能将其千亿级别的底层资产单独向银行投资人披露。
但是因为公募基金的底层资产足够分散,一般底层单一风险暴露也不太会超过投资人银行一级净资本的0.15%。比如一家中型城商行的净资本200亿,那么只要确保单一风险暴露不超过3千万即可。如果货币基金规模500亿,城商行只投资了50亿,那么意味着这个货币基金底层单一风险暴露规模不超过3亿元即可。
但是公募基金管理人如何向银行以及银保监局证明,底层单一风险暴露的资产加总不超过3亿,货币基金的披露都是按照前10大持仓进行披露。单一风险暴露需要将不同券种加总合并计算,这就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改变披露方式(证监会不允许)或者新增一个披露维度,除了披露前10大持仓之外再披露前十大户,只要证明前10大户的风险暴露都低于3亿,那么就无需披露整个公募基金底层资产。
2、定制化债券基金包括公募基金专户产品
理论上证监会肯定不允许银行“定制化”,公募基金都需要主动管理,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很多类似的债基,这类产品因为都是银行选定具体券种或者范围,所以可以提前协商好集中度,定向向银行披露底层所有债券投资名单也不存在障碍,所以执行匿名客户的监管要求不难。
3、消费金融信托或同业理财
这类产品因为底层资产最不透明,所以很难披露底层资产的信息。也比较难界定清楚具体每笔资产的规模和名称,那么银行如果投资只能按照一级净资本规模的0.15%来投,也就是200亿净资本的银行整体投资规模就不超过3000万,也无需穿透,无需纳入匿名客户。
4、底层为大额贷款的ABS
ABS投资也是难点,从产品类型来说,占比较大的为银行间信贷类ABS,以及交易所租赁ABS、消费金融ABS、应收账款类ABS,以及少数收益类ABS。
如果底层是贷款类的信贷ABS,如果能穿透识别底层单一集中度,穿透后将底层的债务人信息纳入统一授信系统,合并计算,不超过15%单一集中度即可。如果底层较为分散,以产品为交易对手。同时如果有外部增信,还需要考虑附加风险暴露。
上述左右边红色线适用于大额贷款的ABS或债券基金投资,能够穿透且很可能大于0.15%。 黄色线适用于大部分货币基金,足够分散,但需要公募基金管理人披露方式上改变且证明前10大户风险暴露都低于0.15%。 右边绿色线代表消费金融信托或者同业理财不能穿透,只能按照低于0.15%的方式投资。 最右边的蓝色线,相信多数银行不会选择,因为匿名客户加总不超过一级净资本15%非常难达标,无论如何要笔名划入匿名客户。
问题十六:保本结构性存款质押能否算在合格风险缓释暴露
当前监管体系下,仍然不能算作合格风险缓释工具,虽然监管定义归类为存款,但和普通定期存款的存单质押仍然有差异,法律上能否完全参考存单质押管理办法存在不确定性。一旦融资人财产被查封,质押的结构性存款是否需要被纳入一般财产进行清算有不确定性。
因此监管此前比较谨慎,允许结构性存款做质押风控,但是资本和风险暴露的缓释不认可。但是未来银保监会创新正在起草《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笔者建议新增一个章节专门对质押进行规范,也增强结构性存款作为和合格质押品的监管依据,所以笔者认为未来很可能可以作为合格风险缓释工具。
问题十七:政策性金融债券在大额风险暴露里面的角色
《办法》中有两处提到了政策性银行债券。一处是在第十五条,作为风险暴露的豁免项:商业银行对政策性银行的非次级债权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对于持有政策性金融债的投资,不受到相应大额风险暴露的约束。第二处是作为质物,政策性金融债券,归类在同业投资中,其风险权重为0,是一个很好的风险缓释工具。
综上,如果银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可以不统计相应的风险暴露,同时作为质物,还有风险缓释的作用。
问题十八:什么是附加风险暴露中提到的破产隔离?
1、各类资管计划投资的破产隔离问题
如果银行用自营资金投资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需要证明管理人和资管计划实现了破产隔离。目前从法律关系上讲,公募基金,基金专户,信托计划的破产隔离的法律逻辑上没有障碍;但是基金子公司法律上有一点小问题。
券商资管的破产隔离的依据主要在于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这相对而言比较薄弱。但其实最终持牌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是否认可破产隔离笔者认为不能仅仅找法律依据,应该看实际的执行情况。
比如ABS业务,券商和基金子公司作为管理人,能否破产隔离,看实际这些专项计划的托管账户资金有没有存在挪用可能性。信托虽然有信托法依据,但现实中很多信托资金池业务肯定不符合破产隔离的现实条件。
如果严格执行附加风险资本,且不认可基金子公司和券商子公司的资管业务破产隔离,那么就会存在授信层面的障碍,因为对子公司总体偏弱,银行对这些机构的授信额度有可能不够。
2、ABS投资的破产隔离问题
(1)ABS的破产隔离如果但看管理人,笔者认为没有问题,信贷ABS的特定目的载体信托和底层资产的隔离,以及交易所ABS的管理人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和底层资产的隔离都比较到位。
(2)但如果看原始权益人或发起人和底层资产隔离,那么在中国远远不到位。
银行间信贷ABS的发起人和基础资产破产隔离比较欠缺。
交易所的发起人和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分为几种类型,一般类似收费权类,小额应收账款类,高度依赖后续运营管理,笔者认为破产隔离效果很差。尤其如果发起人或原始权益人做了增信措施,更应该对其计算附加风险资本。
问题十九:附加风险暴露到底计算谁的风险暴露?
《办法》中对于附加风险暴露的要求是这样规定的,对于商业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发起人、管理人、流动性提供者、信用保护提供者等主体的违约行为可能对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由此产生的风险暴露称为附加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将上述主体分别作为交易对手,分别计算相应的附加风险暴露,并计入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附加风险暴露按照投资该项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名义金额计算。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可以不计算其附加风险暴露。
《办法》中提到多方均应分别作为交易对手,计算相应的附加风险暴露。只有当发起人、管理人实现了破产隔离,可以不被列入附加风险暴露中。对于流动性提供者、信用保护提供者依据是否提供了外部增信,来判断是否需要统计相应的风险暴露。《办法》要求,风险额度一律按名义金额计算。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
随着央行LPR改革,贷款利率并轨的推进,息差波动加大,未来银行业的资产负债管理正面临全新的挑战,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贷款定价,行内FTP定价影响。当今,我们站在银行业变革的最前沿,希望会议可以给大家带来更多启发和实战经验!
在商业银行业务日益复杂化的同时,利率逐步自由化,然而政策层面金融去杠杆仍将持续,对商业银行资负管理要求更高;商业银行资负管理逐渐从简单的流动性指标监测走向行内重要的管理手段,成为业务发展的助推器。
但在实务运作中,总会遇到各种困难和细节,如何协调总分关系,如何协调严格执行制度和弹性决策关系,如何应对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层的汇报需求?如何协调表内和表外的关系?如何理解监管未来态度和不同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同业授信的审核要点如何细化,如何执行?
金融监管研究院特地设计了《资负管理、流动性风险与LPR改革及FTP定价管理创新实践班》,不仅仅适合中小银行相关从业人员,也是广大金融市场研究和债券固收投资人员需要高度关注的话题,更加深度了解商业银行以及和金融市场互动关系。
邀请对象:商业银行资负部、计财部,统计及运营部门;债券固收研究员,交易员;金融市场部销售和交易人员;中小银行同风控部门,服务银行第三方机构。
上海丨 2019年11月02日-03日(周六、周日)
※会议具体地址上课前一周会发报到通知※
讲师A:某商业银行资负部负责人
讲师B: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负责相关业务
讲师C:某商业银行资负部与投行部负责人
第一部分:资产负债管理框架和实践
(A讲师,11月2日上午)
第一讲 资产负债管理的框架一、资产负债管理对于提升银行商业价值的重要贡献
二、ALM的管理框架和组织架构
三、ALM管理机构:ALCO与司库
四、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涵盖内容
五、利率及流动性敞口的基本释义
六、资产与负债之间的错配往往是银行为了盈利目的主动配置的效果
七、ALM的核心问题:盈利能力与利率/流动性风险之间的平衡
第二讲 资产负债管理工具:FTP和层次化一、资产负债的错配根源与管理工具及LPR改革后资负管理挑战
1、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是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工具
2、FTP的基本运行流程
3、司库作为管理中心的调配作用
4、司库:银行内部的银行
5、内部账簿管理基本概念
6、FTP曲线基本架构
7、通过FTP衡量考核业务部门利润
8、图解:FTP与利率、流动性错配和客户定价间的联系
9、客户定价最终反映ALM错配成本,及结构性利率风险管理与商业价值创造
10、FTP不是万能的:对资产与负债的效用不对称
11、综合性银行的业务多样性使其面对着不同的资产负债风险
12、延伸解读:内在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与应用
二、进而资负管理也需要遵循相应的管理方式,进行层次化管理理念
1、层次化管理逐层解读——第一层:资本账簿
2、层次化管理逐层解读——第二层:商业银行账簿
3、层次化管理逐层解读——第三层:交易账簿
4、各层资产负债表通过司库的错配中心账簿联动
5、每一层次根据其特征进行FTP定价
6、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模式1:资金部模式
7、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模式2:司库模式
第三讲 MCO/LCR/NSFR的实际应用及现金管理经验一、流动性管理理念的发展历史
二、流动性风险越来越多地获得管理层的关注并成为定价焦点
三、未来最大累计现金流出/MCO
四、MCO应用示例
五、MCO的的优势与不足六、简介流动性覆盖率
七、流动性覆盖率与流动性比例
八、LCR在资产负债管理中的实际操作
九、结构性流动指标: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
十、NSFR:对稳定资金的认可和同业市场系统性流动风险的防范
十一、NSFR的实施对ALM和FTP定价的影响
第二部分: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策略与净息差管理
(B讲师,11月2日,下午)
第三讲 定价管理一、定价原则、组织架构(一)定价原则:市场化原则、匹配性原则、差异性原则、合规性原则(二)组织架构二、利率选择模型----定价方式(一)基准上浮(二)随行就市(三)成本加成三、定价管理范围和目标(一)定价管理目标(二)项目范围第四讲 存贷款定价实务一、存款定价体系与定价公式二、贷款定价体系与定价公式三、产品定价测算工具设计(一)对公贷款定价测算功能界面(二)公司贷款收益测算功能界面(三)个人贷款定价测算功能界面第五讲 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
一、司库职能定位----核心司库职能与资产负债管理体系
二、同业实践分享(一)资产负债管理主要职能(二)资产负债管理职责分工(三)司库的管控模式一(四)司库的管控模式二三、司库运行机制--对标模式四、XX银行司库组织架构设想(一)XX银行FTP管理体系(二)XX银行FTP定价管理组织(三)XX银行FTP管理职责分工(四)XX银行FTP价格形成机制(五)XX银行FTP价格分级决策流程五、FTP应用(一)资产负债结构摆布(二)基于EVA和RAROC为评价标准的定价(三)绩效考核六、司库相关制度体系(一)XX银行实施全额资金管理前需要开展的工作(二)全额资金管理建设解决的问题及挑战第六讲 息差管控机制与方案一、息差管理的框架(一)组织架构(二)工作职能二、利率预判更新机制---内外部专家的参与三、息差归因分析方法第七讲 息差目标与分解一、2018年净息差预算目标二、2018年生息资产规模测算三、利息净收入目标分解(一)各条线净利差要求(二)各业务利率水平要求第八讲 资产负债组合管理一、资产负债管理---体系二、资产负债组合管理(一)X轴---资产负债分类1、资产分类2、负债分层(二)Y轴----规模、利率、期限、资本三、配置要素归纳四、政策配置表五、预算利率选择模型六、工具试算算法(一)业务预算试算---规模(二)全行业务概算第九讲 资本管理一、资本规划----实施流程及时间安排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实施流程第三部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概述
(C老师,11月3日,一天)
第十讲 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一、利率市场化的行业背景
二、影响流动性的主要因素
三、商业银行资金管理体系
1、司库在资负管理中的定位:司库运行机制
2、司库管理模式及优劣势分析
四、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1、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2、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3、流动性应急管理
五、流动性风险管理实务
1、流动性管理工具箱简介
2、流动性管理的主要手段
第十一讲 LPR改革背景下如何优化商业银行的FTP管理一、利率市场化的行业背景
二、FTP理念及发展历程
三、FTP管理体系
1、FTP的基本内涵与原理
2、FTP定价范围
3、FTP基准收益率曲线构建
4、FTP定价规则
* 基本定价规则
* 特殊产品FTP定价的处理方式
5、实施FTP管理的意义
* FTP管理的核心功能—公平绩效、分离风险
* FTP管理的衍生功能—优化配置、引导价格
6、实施FTP管理的挑战
四、FTP管理实务
1、组织构架与职责边界
2、资金管理模式—差额资金管理vs全额资金管理
3、FTP与流动性管理
4、FTP价格形成机制与发布流程
5、FTP管理报表体系
6、FTP管理与绩效考核
7、中小银行实施FTP管理的常见问题与应对策
第十二讲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一、资本管理概述
1、三类资本的区别和联系—账面资本、经济资本、监管资本
2、资本管理的主要内容
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三大支柱
二、资本计量方法
1、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与监管要求
2、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三、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
1、ICAAP的实施意义与运用
2、ICAAP的主要内容与工作流程
指导价:¥4000/人(包括培训费、教材及午餐)
3人团购或老学员9折优惠。
(※往返路费、住宿及接送机服务均自理,不包含在参会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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