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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文:终结这类存款!

孙海波 金融监管研究院 2022-12-08

刚刚,银保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其中明确:

  •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

  •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到期自然结清。

  • 地方法人银行要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所在区域的客户。

  • 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为社会公众购买服务、进行消费等提供便利,这部分业务不受影响,可继续开展。

注意其中最后一个条款仍然给互联网银行留存一个口子,但是要注意II户充值用于消费只能是活期性质,不能是定期存款或者定活两便。

总体而言自从11月初以来,对于互联网金融科技平台的监管风向发生比较大的变化,这次银保监会新规也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细节,事实上最近一个月蚂蚁、京东等也都自主下架了互联网存款产品。

注意这里尤其对之前擦边球的引流做了详细定义,包括了宣传、展示、信息输入、购买入口等都不行。

此外很多互联网存款,也变相突破了存款上限,因为提前赎回条款等设置,对央行而言,一碗水要端平,前阵子刚刚要求大行全部下架靠档计息产品,具体参见《六大行叫停这类存款!为啥?》。

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变化还包括,暂时停止理财子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代销或者变相代销(类似引流);央行征信新规,对助贷业务构成彻底颠覆性影响(具体参考《重磅新规:助贷大洗牌!》),互联网小贷业务收紧的征求意见稿等等。

以下为通知全文及答记者问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9号

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经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借助网络技术等手段违反监管规定、规避监管要求。

二、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存款计结息规则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

三、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自营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开展存款业务,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积极满足公众存款需求。本通知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四、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本通知印发前,商业银行已经开展的存量业务到期自然结清。相关商业银行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客户沟通解释工作,稳妥有序处理存量业务。

五、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符合产品开发业务流程要求,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全面评估业务风险,持续识别、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

六、商业银行应当强化互联网渠道存款销售管理,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向公众充分披露产品相关信息、揭示产品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商业银行不得利用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进行不当营销宣传。

七、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按照行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相关标准规范,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传输信息、签署协议、记录交易等各个环节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保障存款人信息安全。

八、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和反洗钱相关规定,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独立完成客户身份的识别和核实,发现可疑交易及时报告。

九、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负债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合理控制负债成本。

十、商业银行应当在个人存款项目下单独设置互联网渠道存款统计科目,加强监测分析。

十一、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条件的除外。

十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对其跨区域存款规模限额等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同时按照“一行一策”和“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存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并确保有序稳妥落实。

十三、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商业银行互联网渠道存款业务的监督检查。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涉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十四、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适用以上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1年1月13日

(此件发至各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商业银行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陆续通过互联网销售个人存款产品,在拓宽银行获客渠道、提高服务效率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比如产品管理不规范、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

当前,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尚缺少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因此,亟需补齐制度短板,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渠道存款业务。

二、《通知》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提出了哪些监管要求?


《通知》结合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监管要求:

  • 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

  • 二是强化风控管理。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评估业务风险,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同时,持续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

  • 三是规范销售行为。商业银行应当强化互联网渠道存款销售管理和网络安全防护,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 四是坚守发展定位。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应当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

三、《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等业务,请问有什么考虑?


金融管理部门始终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导向,支持商业银行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与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合作,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生活。同时,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目前,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销售相关产品受到相应监管。存款作为最基础的金融服务,理应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

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产物,最近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但该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涉嫌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要求,突破地方法人银行经营区域限制,并且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产品稳定性较差,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也带来挑战。因此,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法对上述定期存款以及定活两便存款业务予以叫停。

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为社会公众购买服务、进行消费等提供便利,这部分业务不受影响,可继续开展。

四、《通知》对已经通过商业银行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存款的消费者有何影响?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已经办理的存款业务,到期后自然结清。

在此期间,相关存款依法受到保护,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存款协议到期取款或者提前支取。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供查询、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通知》发布实施后,如何推动商业银行稳妥整改、平稳过渡?

目前,相关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的存款业务规模不一,各自的经营状况也有所差别。

为避免次生风险,《通知》明确监管部门可根据相关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按照“一行一策”和“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稳妥有序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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