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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引流”新规来了!

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作者是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 孙海波,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欢迎个人微信转发。


刚刚,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信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网信办、外汇局、知识产权局起草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1、网络营销的范畴非常宽泛,包含了传统认知中的代销和引流。
涉及到的产品也非常宽泛,包括存款、贷款、资管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这里其实除了资管产品有代销概念外,其他都属于引流的范畴。
资管产品的代销目前也只有证监会颁发了部分第三方独立代销机构,可以代销公募基金为主和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已经就代销制定了非常详细的规范)。类似信托、银行理财目前尚不能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代销或引流。所以可以说本次新规重点是规范引流部分。
2、第十五条【嵌套销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不得在支付页面中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作为支付选项,以默认开通、一键开通等方式销售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这其实在此前的央行约谈中多次提到,表述为:“不断开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参考《重磅!全面肃清网络平台金融业务开始,央行等约谈13家平台巨头!》)。
这里的核心是,信贷业务的资金流不能和支付账户形成闭环,一定要确保信贷业务走银行账户,防止支付账户的资金闭环形成的风险。这就意味着未来消费者要互联网平台从事分期付款或者其他消费贷首先需要绑定一个银行II类户,然后借款资金进入II类户。
但支付公司的APP不一定是支付页面,这要区分开来。比如支付宝里面是不是就不能有任何资管产品,并不是。笔者认为只要不把支付账户和金融产品捆绑,支付宝APP只是一个平台而已。
3、第三方代销和引流机构不能参与业务收入分成。也就是说引流可以按笔按客户计费,或者按流量计费,但不能做分润。
其实未来严格意义上讲,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也只能引流(针对贷款而言),不能走之前那种助贷模式。
如何区分引流和征信的?二者其实关系非常微妙。具体到蚂蚁的案例,就是未来和金融机构合作的贷款,蚂蚁内部合作方是谁?
如果合作方是蚂蚁集团或集团内其他公司,那么只能是引流,这就意味着金融机构必须通过跳转方式自己获客,不依赖于蚂蚁。显然这不符合蚂蚁的金融板块展业思路,引流更适合于金融板块较弱的平台比如字节跳动。
如果合作方是钱塘征信,是相对最合规的路径。也就是前面分析过的,直接跳过蚂蚁消金。
如果合作方是蚂蚁消金,那么应该是央行和银保监会对存量花呗借呗资产转移过程中的一种妥协。因为是存量资产,本着不损伤信用创造的原则,允许蚂蚁消金继承大量客户数据,基于这些存量客户数据和风控体系继续给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4、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34条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网络营销的基本原则和业务资质要求。
  • 金融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适用本办法。
  • 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
  • 禁止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对象营销私募类金融产品。
2)明确营销宣传内容的具体规范。
  • 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
  • 营销宣传内容应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全面披露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3)明确营销行为的具体规范。
  • 对于不同类别、不同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应当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
  • 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和嵌套销售。
  • 不得在支付页面中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作为支付选项。
  • 另外,明确精准营销、直播等新型营销、组合销售的基本行为规范。
4)加强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
  • 金融机构作为业务主体承担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责任,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建立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不得违规在网站、APP名称和商标中使用金融类字样。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
5)提出监管措施,明确违规行为法律责任。
  • 明确金融管理、网信、电信主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管职责,以及金融机构、平台企业违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金融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机构开展网络营销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信息交互、交易撮合等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自媒体等互联网媒介。

本办法所称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

第四条 【基本原则】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营销资质】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授权外,金融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和个人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第六条 【禁止网络营销产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放贷、非法荐股荐基、虚拟货币交易、外汇按金交易等;不得为私募类资产管理产品、非公开发行证券等金融产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

第二章 营销宣传内容规范

第七条 【审核责任】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内容审核机制,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有关审核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对金融产品进行宣传推介,不得擅自变更营销宣传内容。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宣传推介金融产品的,口径应与金融机构审核的网络营销宣传内容保持一致。

第八条 【内容标准】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包含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备案或批复信息、产品期限、功能类型、利率收费、风险提示、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强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等关键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应当准确、通俗,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正确的投资理念和健康的消费观。

第九条【禁止内容】网络营销宣传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三)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四)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

(五)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审核或备案为金融产品提供增信保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第十条 【分区展示】对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不同类别、不同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应当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

第十一条 【精准营销】开展精准营销,应当遵守适当性管理要求,将金融产品推介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根据金融消费者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开展精准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推送的选项或便捷的拒绝方式。

第十二条 【禁止骚扰性营销】开展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欺骗、误导用户点击金融产品营销内容。

第十三条 【组合销售】采用组合方式营销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注意,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或首选。

第十四条 【新型网络营销】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事前审核,指定合规人员审看直播或访问相关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第十五条 【嵌套销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不得在支付页面中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作为支付选项,以默认开通、一键开通等方式销售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第十六条 【禁止代言】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四章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责任划分】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应当作为业务主体承担管理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约定履行受托义务,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咨询、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测评、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不得通过设置各种与贷款规模、利息规模挂钩的收费机制等方式变相参与金融业务收入分成。

金融机构利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恪守信息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

第十八条 【事前评估】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者利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按照互联网平台资质和承担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从电信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书面协议】金融机构应当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含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持续管理】金融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协议履行情况,及时识别、评估、防范因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如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合作,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信息安全】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其他机构和个人非法破解、截留、存储有关数据。

金融机构利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网络空间经营场所,应当防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非法破解、截留、存储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入驻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为金融机构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准入管理机制,对入驻金融机构从资质资格、业务合规、社会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建立经营行为监测机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线索移交金融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不正当竞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歧视性、排他性合作安排,不得阻碍金融消费者通过金融机构渠道查询、办理金融业务。

第二十四条 【品牌混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或相关标识。金融产品名称不得使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名称、商标的相关字样,造成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品牌混同。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名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自媒体名称中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托公司”“理财”“财富管理”“财富投资管理”“股权众筹”“贷款”“资产管理”“支付”“清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金融相关字样或者内容,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

第二十六条 【商标注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托公司”“理财”“财富管理”“财富投资管理”“股权众筹”“贷款”“资产管理””“支付”“清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金融相关字样或者内容的商标,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监管】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非现场或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的检查,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监管】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互联网广告管理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通报有关问题情况并在必要时商请协助调查。

网信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会同电信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名称与商标管理】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名称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责令其限期整改。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商标使用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营销】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网络营销的监测,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置。

第三十一条 【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有关行业协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制定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加强金融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和金融消费者举报平台运营。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日常监测,及时移交有关问题线索。加大对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理性投资、健康消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责任】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金融管理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整改、出具警示函以及依法依规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置。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四条 【非法金融活动营销责任】任何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参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外汇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日期和整改期限】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金融机构及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型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互联网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相关业务模式发生深刻变化。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制定《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正由生产导向转变为需求导向,客户与数据资源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实施垄断的重要凭借。

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线上场景和触达客户的优势通过参控股金融机构或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业务,在金融产品营销方面存在一些违规问题,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亟需制定政策制度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行为。

二是制定《办法》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必然要求

从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看,向金融消费者销售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或诱导金融消费者购买和其财务状况、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等问题较为突出,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关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必须从金融产品营销这一源头环节加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

三是制定《办法》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不断探索加强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监管,相关行为规范和管理措施散见于互联网贷款、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等领域的监管制度中,目前还缺乏相对系统的、统一的管理制度。

另外,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业务,主要是提供金融产品营销和客户个人信用信息两方面服务,新出台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将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纳入监管范围,目前需要进一步对网络营销加强监管,完成制度拼图。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注重发挥各管理部门的工作合力,与现有监管制度有效衔接,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条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提出网络营销的基本原则和业务资质要求。明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要求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禁止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对象营销私募类金融产品。

二是明确营销宣传内容和行为的具体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营销宣传内容应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全面披露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要分区展示各类金融产品,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和嵌套销售。另外,明确精准营销、直播等新型营销、组合销售的基本行为规范。

三是加强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明确金融机构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责任划分。要求金融机构作为业务主体承担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责任,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建立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营销活动,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同时要加强对入驻金融机构的管理,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不得违规在网站、APP名称和商标中使用金融类字样。

四是提出监管措施,明确违规行为法律责任。明确金融管理、网信、电信主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管职责,以及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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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作为资管行业的“后起之秀”,理财子备受关注,截至今年6月,我国资管行业规模已超过120万亿元,其中银行理财规模占比仍旧最大。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理财公司存续的理财产品余额高达25.86万亿元,同比增长6.90%。随着业务体系的逐渐扩大,理财子在大规模招聘完成后,人才培养以及分工上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基于此,法询金融花了近半年的时间研究课纲,打磨课件,邀请了七位金融大咖,五位银行资管高管精心研发了两期资管及理财子全体系直播课。

第一期课程将于2022年1月8日,9日开课,课程内容涵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REITs的估值逻辑,基础资产选择、产品结构搭建及特许经营权类项目案例实操,理财产品的清算与估值。

第二期课程将于2021年1月15日,16开课,课程内容涵盖:银行理财产品详述,理财子销售的渠道搭建及营销模式创新,权益投资的业绩归因及选股策略,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解读

课程大纲1

资管及理财子全体系直播课(风险管理、估值、核算)

第一期:1月8日、9日

专题一: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一天)

一、资管新要求、理财新格局与风险管理的新挑战

二、银行理财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

三、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

四、ABS及非标投资的风险管理

五、权益类及委外投资的风控要点

六、流动性风险管控

七、理财产品估值与评级

1、理财产品估值指引及最新要求

1)估值指引的创新之处

2)估值指引分类讲解

3)估值指引与基金及证券估值指引的比较分析

4)最新要求

2、理财产品评级

1)评级模型

2)评级检视

3)评级应用

专题二:公募REITs视角下的不动产估值(半天)

本课程首先分享了国内房地产大宗交易市场以及境内外REITs市场最新动态。同时从境内外已发行的公募REITs,类REITs,CMBS产品层面和资产层面进行剖析,结合国内首批9单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项目实战经验,探索未来公募REITs资产的发展机遇以及对资产估值的要求。同时课程对收益法估值及资本化率作为REITs资产的主要定价方法进行了深入分析。课程最后分享了香港领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新加坡丰树物流产业信托的发展历史、经营表现、资产配置及运营方面的成功经验。

一、不动产资产证券化市场分析

1.公募REITs首批项目表现分析

2.公募REITs对资产评估的要求以及估值要点分析

3.公募REITs评估案例分析

4.国内类REITs及CMBS市场最新情况

5.国内类REITs及CMBS底层资产情况及分布特点

6.亚洲REITs市场概况及最新财务指标表现

二、不动产及基础设施估值要点分析

1.房地产大宗交易市场分析(哪类资产最受境内外投资人关注)

2.商用物业资产估值要点及案例分析

3.产权类-基础设施(仓储物流、产业园、IDC、保障性租赁住房)资产估值要点

4.特许经营权类-基础设施资产估值要点

专题三:从案例实操的角度来讲理财产品的估值和核算(2小时)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交易市场构成

二、结算业务介绍(清算与交收)

三、估值与核算

1.理财资产估值方法

2.理财资产估值价格

3.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的计算

(1)公募类理财产品

(2)现金类理财产品

(3)案例分享

4.理财资产的会计核算

(1)现金类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2)公募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含期货期权)

(3)FOF产品的会计核算

(4)案例分享


专题四:理财产品的资金结算管理、估值管理与监管报送管理-从理财子的角度

一、理财产品的资金结算管理

二、理财产品的估值核算管理

三、理财产品的监管报送管理



(最终课纲以老师实际授课内容为准,会有微调)

课程大纲2

资管及理财子全体系直播课(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销售渠道、权益投资)

第二期:2022年1月15日、16日

专题一:银行理财公司产品设计详述(半天)

一、净值型产品设计思路

(一)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约束

(二)银行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优劣势分析

(三)适合银行理财的产品体系

二、净值型产品设计流程

三、净值型产品设计要点

(一)细分客群

(二)渠道沟通

(三)选择恰当产品形态

(四)明确产品估值方式

(五)合理设置产品风险等级

(六)谨慎使用固收+策略

(七)创新引入资产

四、各类型产品发展方向

(一)现金管理类产品

(二)纯固收产品

(三)固收+产品

专题二:权益投资的业绩归因及选股策略(半天)

一、股票投资的业绩归因

二、宏观择时策略

三、公司基本面选股策略

3.1从财务角度

3.2从业务与技术角度

四、从估值角度选取个股的策略

4.1低估值策略的具体运用(市盈率,市净率,股息率附实

例)

4.2PEG估值法的使用

4.3低估值核心资产特点分析

五、行业研究

5.1行业配置策略概况

5.2行业研究方法论(包括成长型、周期型、防御型行业大

体分析思路和具体行业产业链分析方法及数据采集方法)

5.32022年重点推荐行业

六.2022年宏观经济和权益市场展望

专题三: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解读(半天)

一、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监管历史脉络

1.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监管历史脉络

2.资管新规对销售管理的要求

3.理财新规对销售管理的要求

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要点

1.基本概念的界定

2.监督管理职责

3.理财销售机构的管理

4.理财销售的适当性管理

5.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条件

6.理财销售人员管理

专题四:理财子销售的渠道搭建及营销模式创新(半天)

一、净值化时代理财子公司的定位-基于产品销售的维度

1、各类人眼中的银行理财-引出理财产品的职能定位和承载的功能

2、产品净值化下对理财产品的重塑和特点

3、从理财中心的数据看当前银行理财子产品的特点

4、净值化时代理财子产品销售面临的挑战

二、理财子公司渠道拓展模式探索-基于某理财子的实践

从某头部理财子的实践,对各类渠道进行分析,并提出对各类渠道的拓展策略

三、理财子公司营销策略探讨

从成功的行外渠道营销总结成功营销的要点

1、基于客户需求的产品精准定位

2、对渠道需求的深入研究和差异化策略;

3、是渠道陪伴与客户陪伴

4、其他营销工具的充分运用,包括公众号、广告、宣传图等策略。

四、理财子公司如何与母行协同;

五、跨行代销面临的系统和数据问题实现理财子和代销银行的共赢;

六、净值化产品的相关服务方案

(最终课纲以老师实际授课内容为准,会有微调)

讲师介绍

讲师A

现任全国性银行资产管理部产品部总经理,负责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开发工作。

从事银行理财业务十多年,在理财产品设计、资产投资、风险控制、销售管理等领域中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均十分丰富

讲师B

现任某理财子市场部总经理,近20年的银行理财从业经验。

讲师C

现任某股份制银行资管风险管理处处长。20多年的银行+证券的风险管理经验。

讲师D

某公募基金经理,FRM,多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

讲师E

现任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近20年的财务经验,10年+证券,基金的估值及核算经验。

讲师F

现任某国际房地产顾问公司估价及顾问服务部高级副董事,2020年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推出后,已参与5单首批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项目的评估工作。案例包括普洛斯仓储物流、招商蛇口产业园、苏州工业园、盐田港物流和首钢环保处理项目。

主要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银行、酒店管理公司等提供涉及IPO上市评估、企业会计用途年度评估、物业收购、资产证券化等专业房地产评估及顾问服务。

讲师G

神秘大咖

讲师H

老师拥有14年的银行从业经验,历任国有行分行副行长,理财子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人等职务。全流程参与理财子公司开业筹备工作,牵头负责理财业务净值化转型,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理财监管报送直联,理财产品划转等工作。



参会费用

※ 费用:两天1800元/人,四天3200元/人

※ 3人及以上团购参课,每人立减¥200元,更多优惠详询小助手

※ 发票可开咨询费、会务费、培训费

※ 请于开课前缴纳参会费

※ 参课形式:线上直播

参会福利

※ 赠送线上高级会员月卡或八折办理高级会员年卡权限

※ 参会学员名录及同业交流机会

注:请于开课前完成缴费,缴费账户及发票开立请联系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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