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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企业资质“码”上办系列 | 进境肠衣定点加工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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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码”上办系列

进境肠衣定点加工企业备案

为进一步便捷企业特定资质备案业务办理,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小编整理相关规定制作业务指南,并通过二维码实现备案业务一“扫”可知、“码”上办理。


01 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二)《关于印发进出口肠衣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的通知》(原质检食函2017年第22号)

(三)《进出口肠衣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手册》



02 备案条件

(一)申请企业事先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资质,备案范围应包括肠衣产品。

(二)申请企业必须满足《进境肠衣类产品定点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监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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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肠衣定点加工、存放企业

检验检疫监管条件

1.一般条件

1.1 企业地址应远离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场和水源等,并有围墙与其它建筑物分开。

1.2 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生产区的出入口通道须建有与门同宽、3米长的消毒槽(垫),车辆需经此进出。

1.3 企业须建有以单位主管领导为组长,仓库、加工车间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兽医卫生防疫制度,负责组织日常的防疫消毒工作。

1.4 企业须有可供追溯的产品入出库及加工的有关单证、统计材料等。

1.5 企业须有满足需要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器械,以及满足防疫消毒要求的场所。

1.6 企业有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有县级以上的环保部门颁发的合格证明文件。


2.存放条件

2.1 进境肠衣类产品须用专库存放,有专人管理,并有明显标记。

2.2 仓库有可供查核的肠衣类产品入出库的详细记录。

2.3 仓库地面应保持清洁,并定期进行消毒。

2.4 拟用于保存冷冻肠衣的存储库库房温度应达到-18℃以下;其它肠衣应在适宜的温度下储存。


3.加工车间条件

3.1 车间门口应设有与门同宽、至少长度1.5米的消毒槽(垫),并有洗手消毒池。

3.2 加工车间应有更衣室,并配有消毒设施,更衣室应有足够数量的更衣柜或挂钩,地面保持清洁,不得堆放其它杂物。

3.3 加工车间须有专门的防疫制度并公布上墙。

3.4 加工车间地面应保持清洁,并定期进行消毒。

3.5 加工工艺须符合兽医卫生条件。


4.工作人员条件

4.1 工作人员进出仓库和加工车间前,须更衣换鞋、洗手消毒并经消毒槽(垫)进出。

4.2 工作人员不得携带食品至仓库、加工车间,不允许穿戴防护用品到仓库或加工车间以外的场所。

4.3 所有直接接触肠衣的人员都要进行体检,每年至少一次。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

4.4 皮肤有外伤的人员不能在仓库、加工车间工作。


5.其它条件

5.1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等废弃物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有效处理,达到环保要求。

5.2 进境肠衣类产品的外包装要集中销毁或有效消毒。

5.3 企业须对加工、装卸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被污染的场地、加工器械等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5.4 所有进境肠衣不得用于肠衣生产加工以外的其它任何用途。


肠衣类产品,是指直接或间接进口的猪、牛、山羊、绵羊等动物的肠衣或肠衣原料。



03 申请材料

(一)《进境肠衣定点加工、存放企业申请表》(海关总署官网下载);

(二)出口肠衣加工企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复印件;

(三)加工工艺流程图(应注明工艺流程中温度、时间、PH值、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以及使用的有关设备等与卫生防疫工作有关的项目情况);

(四)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职责;

(五)卫生防疫制度(内容包括进境肠衣类产品运输、存放、加工过程中的防疫消毒措施,工人的劳动防护措施,防虫、灭鼠措施,固形废弃物的处理措施,污水处理措施,包装物的消毒措施);

(六)直接接触进境肠衣类产品人员的健康体检证明;

(七)彩色图片(包括大门、厂区或库区全景,车间和专用仓库内外景,各加工工序设施、用具和工人操作的照片,防疫消毒设施,外包装和废弃物及污水的处理设施等)。




海关总署办事指南树

备案材料下载



04 备案流程

特别提醒

若为无卡用户,企业需要注册新用户。

系统咨询电话:010-95198

(一)系统录入

方式一: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动植物检疫—进境肠衣定点加工企业备案。


方式二: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ne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标准版应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

进口商通过系统填报信息,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海关受理申请后,对企业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考核组和考核时间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如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海关退回企业后,企业可以按要求修改后重新提交。

(三)经考核合格的,系统审核通过后发布名单。名单发布后,企业可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查询。

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流程办理。



05 其他事项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事项发生变更,不涉及防疫卫生条件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逾期一个月不申请变更的取消其定点厂加工、存放资格。



下列情况需重新审查备案:(1)企业需增加年加工、存放能力,更改或增加加工、存放产品种类的。(2)连续2年未加工、存放进境肠衣的。(3)异地搬迁、改扩建的。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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