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动物和动物制品的那些事儿
2021/08/08
海关法治宣传日
2021年8月8日是第十九个海关法治宣传日,借此机会小编想和小伙伴们聊聊海淘进境邮件监管中动物和动物制品的那些事儿。
受疫情影响,小伙伴们出国难,但又想买买买,怎么办?网上购物邮寄进境是个好办法。
但是,如果不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购买了禁止进境的物品,不但无法收到邮件,还可能带来严重后果。今年1至7月,北京海关已在邮递渠道连续截获100多批动物及动物产品。其中是不是也有你的?
《海关发布》报道的部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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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活体动物均为外来入侵物种。在我国没有天敌,一旦逸散定殖,形成优势种群,会不断排挤本地物种,最终导致本地物种灭绝,破坏生物多样性。甚至改变生态系统的物种组成和结构,直至彻底破坏整个生态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Tips
通关小贴士
1.自用是指本人自用或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2.合理数量是指由海关根据收寄件人实际情况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3.如实申报是指进出境邮件的面单上应写明邮寄物品的情况,包括品名、数量、价格等。不能笼统地以“日用品”“生活用品”等概括性词语描述,更不能故意进行伪报、瞒报。
4.关于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的有关问题,小编的同事在12360新媒体上做过详细解读,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去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关
提醒
请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要携带或邮寄禁止进境的物品入境。
政策解读
哪些物品不能邮寄进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禁止携带、邮寄进境。
注: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不受此类限制。
本期我们着重介绍
禁止进境的
动物和动物产品
1.活动物(犬、猫除外【注】),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注: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检疫性有害生物
——盖罩大蜗牛
野蛮收获蚁
红尾蚺
最毒物种之一
——黄带箭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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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蝇
西部猪鼻蛇
红眼树蛙(白化个体)
长戟大兜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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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西班牙国宝级的
5J伊比利亚火腿
猪肉罐头
鲍鱼
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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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酸奶
奶酪肠
4.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蛋黄月饼案例
5.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6.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骨角制品
鹿角
7.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动物源性饲料案例
法治宣传
海关在严把国门的同时,一直致力于提升全民生物安全意识,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对照“我为群众办实事”清单,不断提升邮件通关时效。通过12360新媒体平台,解答小伙伴们的问题。让邮件更快更好地到达大家手中。
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继续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不懈努力。
让我们
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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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北京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