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军属休假政策全解析
重中之重
经中央军委批准,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现役军人休假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现役军人休假探亲相关规定进行了更为细致详尽的说明。
军官年休假假期计算
军官休假、探亲天数参见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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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年休假以外假期的休假天数,按下列办法计入或不计入军官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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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年休假假期计算
士官探亲假统一纳入年休假计划管理,休假假期和批准权限等,按照现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执行。
士官的事假、病假、公休假日等假期与年休假假期计算关系,按照本《通知》军官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年休假天数不得少于本人当年应休天数的70%,各单位年度士官休满假率不得少于90%。
未休假经济补偿计发
军官、士官未休假经济补偿,应当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发,不得超出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或不发放、少发放。
经济补偿标准:个人未休假经济补偿计领金额=(本人全年工资收入÷261天)×200%×本人未休假天数。
其中:全年工资收入,包括全年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年终奖励工资。未休假天数,师级(局级、专业技术6级,下同)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当年应休天数的40%,军级(专业技术4级、5级)军官不得超过30%,副战区级(专业技术3级)以上军官不得超过20%,士官不得超过30%;在上述比例之内的,按实际未休假天数计算。
经费审批发放。各单位发放未休假经济补偿人数,军官不得超过本单位实有军官人数×(100%-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年休满假率),士官不得超过本单位士官总人数的10%。各级政治工作部门于每年1月份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未休假经济补偿方案,在本单位公示1周后,报单位党委审批,由后勤保障部门于2月底前发放。其中,军委机关部门未休假经济补偿方案,由其政治工作部门编制,报本部门党委审批,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组织发放。
经费保障来源。2016年度未休假经济补偿经费,从本单位行政运转费或机动财力中调剂解决,预算不足的列入2017年度预算安排。2017年起,当年未休假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纳入生活费保障,列福利费“未休假经济补偿”科目逐级向上领报。
有关问题处理
(请着重看第三、四条)
(一)不纳入经济补偿范围。军官、士官不申报年休假计划或未全额申报年休假假期的,已批准年休假计划本人放弃的,当年11月30日前下达退出现役命令的,编外或免职后未安排临时性工作的,当年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当年义务兵选取为士官的,以及未休或未休满婚假、产假、护理假的,不享受未休假经济补偿。
(二)代职、上学等特殊情况。因代职、上学、借调帮助工作等,军官和士官实际工作单位与工资关系不一致的,年休假纳入本人实际工作单位管理,未休假经济补偿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休假情况由实际工作单位于当年12月31日前函告。军官调动当年的未休假经济补偿由调入单位发放,调出单位负责提供休假情况。
个别师级以下军官确因工作特别需要,当年休假天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未休假经济补偿可按实际未休天数计发,其中超出本《通知》规定比例和标准的经费,由各单位从机动财力中解决,此类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实有军官人数的5%。
(三)已婚军官探亲及家属来队。已婚军官与父母(含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夫妻分居两地的军官,每年可探望配偶2次,其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2次。假期天数按军队现行规定执行。
(四)文职干部休假探亲。文职干部年休假计划管理、假期计算以及未休假经济补偿,按照本《通知》军官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军人配偶休探亲假的相关问题,虽然部队方面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但是我们依然可以从别的文件中找到答案。
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已经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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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条规定只针对以下三种情况,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看明白了吗?换而言之,就是并不是所有军属都能休到探亲假,能不能休,得看你的工作性质而定。但是也有地方政府做得比较好的,比如说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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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的哨子们可以尝试一下哟~
当然也可以期待某一天
所有军属都能休到探亲假,
就跟大家期待“军嫂证”能实现一样,
这是作为拥军优属最好的措施,
对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的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点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那么,军嫂休探亲假,部队方面有没有什么优待呢?
最新的探亲休假路费发放标准在2012年经过了调整,是以我军现行的探亲待遇制度为依据,对交通费、中转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等发放办法进行了调整, 人员也包括来队探亲的家属。
【计发标准】其中,依据近年来国家铁路公路的运输价格、官兵实际探亲路费开支水平等情况,我们对官兵和来队家属探亲路费定额进行了反复测算,制定了探亲路费的计发标准。
【交通费】探亲里程200公里以内的,不区分人员类别,每百公里50元;超过200公里的部分,干部、士官、边海防部队来队家属每百公里25元,供给制学员、非边海防部队来队家属每百公里18元。
【中转住宿费】干部每人每天1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0元。
【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符合乘坐飞机探亲的人员,其乘坐飞机的区段,仍实行按实计发的办法。
【发放时间】官兵探亲路费的发放时间统一规定为每年3月份,来队家属的探亲路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凭有关证明由部队按季度集中发放。
(以上来源于《关于调整军队探亲路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晚婚假怎么休?
【插句题外话】军队人员结婚前,男女双方必须到军队或者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卫生指导。
这是规定,不是建议噢!
所以婚前体检是必须的!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此外,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相关规定: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故现役军人婚假最长为: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具体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军队人员晚婚的假期
(一)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
(二)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四)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Tips: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女军人需要一看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男方为军队人员,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30天。
三、军队人员“单独两孩”政策的标准条件、审批办法和服务管理等规定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日前签署命令,发布《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注:2015年国家已颁布最新“二孩”政策。据悉,《军队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已于日前上报中央军委审批)
《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精神,结合军队实际,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军队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军队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2、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由上可知,我国对现役军人产假的规定,根据男女性别的不同,我国现役军人的产假分别为15天、98天。
针对男性军人
军人的婚姻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如果夫妻一方是军人的,在妻子生产的时候,军人是可以申请陪产假的。那么,2018年军人陪产假多少天呢?
1.《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
男方为军队人员,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30天。
2. 在实际工作中,男军人一般都是把当年的探亲假留着,等家属要生小孩时探亲假、护理假一块请掉,这样假期(加上路途)就会有将近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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