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5月30日了,不得不提醒下大家,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到啦!如果还没有完成汇算清缴的,大家尽快完成,或者转发告知,不然后果十分严重。
税务部门紧急提醒!5月31日前,所有企业会计必须完成这件事!否则后果自负!
写在前面:先不说你明不明白什么事汇算清缴(下面附详细介绍和流程),但你得先知道未按时汇算清缴有什么严重后果?
01.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
02.法人代表不能办移民;
03.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
04.公司会每年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1万元;
05.有欠税,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搭不了飞机和高铁;
06.长期不申报税收,税务局会上门检查;
07.长期不申报税收,发票会被锁机;
08.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如:银行开户、进驻商城等等。
汇算清缴详细附流程
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确实是一项大工程,因为需要填写的表格多而复杂,往往让纳税人特别是从来没有做过汇算的纳税人无从下手。
比如:我该准备哪些材料?什么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这些都怎么填写啊?简直就是一大麻烦问题!
更有的纳税人直接就问了,什么是汇算清缴?这就很尴尬了,连基本的概念都还没搞清楚。不知道怎么下手,不知道从哪里下手这也都在正常不过了!
莫慌~下面就让小编带您来了解一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件事儿吧!
一、汇算清缴的基本概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单位,年终汇算清缴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审核文件,以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汇算清缴是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种:
1.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
小提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工作步骤
1.汇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自行计算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确定2017年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2.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3.结清税款。
四、企业的纳税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殊情况: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终止,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五、汇算清缴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比如,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8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大多数企业都是每年3-5月集中申报。
六、所得税税前扣除还傻傻分不清楚?
面对企业所得税那么多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比例,您是不是感到眼花缭乱?放心,小编已经为您精心准备好一份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明细,助您决胜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详见附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 | ||
费用类别 |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 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
职工工资 | 据实 | 任职或受雇,合理 |
加计100%扣除 |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 |
职工福利费 | 14% | 工资薪金总额 |
职工教育经费 | 2.50% |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8% |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 |
全额扣除 |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 |
职工工会经费 | 2% |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
业务招待费 | (60%,5‰) |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15% |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
30% |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 |
不得扣除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 |
捐赠支出 | 12% |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额,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 |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关联企业借款) |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其他业2倍内 | |
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 |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 |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无关联关系) | 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 |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 ||
据实扣除(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 | 部分不得扣除 |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 不得扣除 | |
住房公积金 | 据实 | 规定范围内 |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 不得扣除 | |
税收滞纳金 | 不得扣除 | |
赞助支出 | 不得扣除 | |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 据实 | 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补充养老保险 | 5% | 工资总额 |
补充医疗保险 | 5% | 工资总额 |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 不得扣除 |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 | 不得扣除 | 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专项资金 | 据实 | 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
财产保险 | 据实 | |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 | 可以扣除 | |
其他商业保险 | 不得扣除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 | 经营租赁租入 |
分期扣除 |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 | |
劳动保护支出 | 据实 | 合理 |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 不得扣除 | |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 | 不得扣除 | |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 不得扣除 |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不得扣除 | |
所得税税款 | 不得扣除 | |
未经核定准备金 | 不得扣除 | |
固定资产折旧 | 规定范围内可扣 |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 规定范围内可扣 | 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
无形资产摊销 | 不低于10年分摊 | 一般无形资产 |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 |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 |
不可扣除 |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 |
不可扣除 |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
长期待摊费用 | 限额内可扣 |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 ||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 ||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 ||
资产损失 | 实际资产损失 |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申报扣除 |
法定资产损失 | ||
开办费 | 可以扣除 |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低值易耗品摊销 | 据实 | |
审计及公证费 | 据实 | |
研究开发费用 | 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摊销); | 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扣 |
税金 | 可以扣除 | 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得扣除 |
咨询、诉讼费 | 据实 | |
差旅费 | 据实 | |
会议费 | 据实 |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 |
工作服饰费用 | 据实 | |
运输、装卸、包装费等费用 | 据实 | |
印刷费 | 据实 | |
咨询费 | 据实 | |
诉讼费 | 据实 | |
邮电费 | 据实 | |
租赁费 | 据实 | |
水电费 | 据实 | |
取暖费/防暑降温费 | 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
公杂费 | 据实 | |
车船燃料费 | 据实 | |
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费用 | 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 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
电子设备转运费 | 据实 | |
修理费 | 据实 | |
安全防卫费 | 据实 | |
董事会费 | 据实 | |
绿化费 | 据实 | |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 5%(一般企业) |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
15%(财产保险企业) |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额 | |
10%(人身保险企业) |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额 | |
不得扣除 |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 |
投资者保护基金 | 0.5%~5% | 营业收入的0.5%~5% |
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 | 1% | 贷款资产余额的1%;允许从事贷款业务,按规定范围提取 |
不得扣除 | 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 |
关注类贷款2% | ||
——次级类贷款25% | ||
——可疑类贷款50% | ||
—损失类贷款100% | ||
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 1% |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
未到期责任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 50% | 当年担保费收入 |
煤矿企业维简费支出 | 实际发生扣除; | 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 预提不得在税前扣除 | |
交易所会员年费 | 据实 | 票据 |
交易席位费摊销 | 按10年分摊 | |
同业公会会费 | 据实 | 票据 |
信息披露费 | 据实 | |
公告费 | 据实 | |
其他 | 视情况而定 |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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