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务部门为何不准列支扣除?
一、案例说明
HD有限公司是2005年12月份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业务,2012年成为上市公司。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5-2017年度实施了税务检查。
通过对该公司近三年财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6年、2017年管理费用出现大幅增长。2015年该公司列支管理费用1820万元,2016年列支管理费用2370万元、2017年列支管理费用2340万元。2016年较2015年增长幅度达30%。结合管理费用明细账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6年12月、2017年12月分别列支“管理费用——工资性支出500万元”。可以说,该项支出是造成管理费用大幅增长的原因。那么,具体情形又是如何呢?
经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解释,2016年1月3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实施股权激励的方案。方案规定:本公司30名高管人员每人以每股5元的价格共计购买公司10万股普通股,自方案通过之日起,高管人员在本公司服务满3年且3年内公司净利润累计达3000万元以上,3年期满后每名高管即有权利拥有相关股票。若服务期未满高管人员即离职或未达到3年内公司净利润累计达3000万元以上业绩条件,3年期满后,公司将以每股5元的价格回购有关高管人员持有的股票。3年等待期内,高管人员不享有相关股份的股东权利。2016年1月3日,该公司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0元。当日,被授予股份的高管人员向公司支付了价款并登记为相关股票的持有人。
该公司认为股权激励方案涉及的30名高管人员不会出现离职情况,且业绩目标预期能够实现。因此,确认因实施股权激励将共计发生工资性支出30*(10-5)10=1500万元,2016-2018年每个年度平均分摊工资性支出1500/3=500万元。
二、账务处理
2016年1月3日收到高管人员支付的限制性股票价款1500万元时:
借: 银行存款 1500
贷: 其他应付款 1500
2016年12月分摊工资性支出500万元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性支出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00
2017年12月分摊工资性支出500万元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性支出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00
那么,该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呢?
三、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
“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该公司所实施的方案属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且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因此,2016年、2017年该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分别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500万元不能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最终,税务机关对该问题予以补征2016年、2017年企业所得税及加收滞纳金处理。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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