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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多此一举”了!会计人这4种盖章行为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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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此一举情形 1

会计人员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记账联上也加盖发票专用章,纯粹是多此一举!

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所以发票的记账联无需盖章。

多此一举情形 2

会计人员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并同时又盖上财务专用章,纯粹是多此一举!

提醒:

发票上不允许加盖多个发票专用章。

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多此一举情形 3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打印出来后,会计人员要求开票方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纯粹是多此一举!

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84号)的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管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开票单位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多此一举情形 4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79号


来源:一点财税、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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