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财务请转给全体员工!税务总局通知!影响每个人2021年的工资!

点击图片上方“中国会计报”蓝色小字,可订阅本微信。


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入口开放,需要大家进行修改确认。个人所得税APP版本更新,明确2020年专项扣除的信息可顺延至2021年!


扣除信息顺延至2021年

抓紧时间核对调整!


首先需要将APP更新到最新版本。

新版本提示:如不进行修改,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

2021年1月1日系统自动顺延扣除信息后,有以下两个入口都可查询已顺延的专项扣除项目: 入口1:点击首页“进入”按钮-再点击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页面的“此处进入”按钮进入。 入口2:点击个人所得税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进入。

相比于2020年的扣除信息,大家2021年的扣除信息可能有所改变,4种情形和操作办法都在这里啦:
1.顺延的专扣信息,在2021年无变化
无需进行操作
2.顺延的专扣信息,在2021年需要修改
点击需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入“填报详情”-“修改”,修改相关信息后,点击“确认修改”即可。
3.顺延的专扣信息,在2021年不再享受
点击在2021年不再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入“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作废”即可。
4.除顺延的专扣信息外,2021年有新增的专扣项目
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扣除年度2021”选择需要新增的项目进行填报。

6项专项附加扣除

今天一次性说清楚


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易错“九提醒”


提醒一


同一子女的子女教育扣除项目,父母双方的扣除比例应符合政策规定标准


相关政策: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提醒内容:您需要与共同扣除人进行沟通,确认双方填报的子女教育(同一子女)扣除比例之和不超过100%。通常由工资薪金高的一方全额扣除对家庭最有利。


提醒二


夫妻双方非婚前分别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一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相关政策: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确认其住房是否为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如果属于婚后购买的,只能选择一方扣除;如果属于婚前分别购买的,需与配偶沟通确认扣除方式。


提醒三


纳税人填报的赡养老人项目,共同扣除人的合计扣除金额要符合标准


相关政策: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


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与共同扣除人进行沟通,确认各自填报的赡养老人扣除金额之和不超过2000元,且每人分摊额度不超过每月1000元。


提醒四


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只能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扣除


相关政策: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处扣除。


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检查是否存在同一项目多处扣除的情况,如果存在应当及时作废多余的扣除项目。


提醒五


纳税人与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


相关政策: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与配偶进行沟通,如果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确认没有同时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提醒六


纳税人与其配偶不能同时扣除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相关政策: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与配偶进行沟通,商定各自享受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方式,确认没有同时扣除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提醒七


纳税人应当确保填报子女、配偶、赡养老人身份信息准确


相关政策:纳税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检查填报的子女、配偶、赡养老人身份信息是否与其身份证件上记录的信息保持一致。

  

提醒八


纳税人填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享受扣除


相关政策: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填报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的,应当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并检查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是否与证书保持一致。


提醒九


纳税人填报学历继续教育的,应当为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相关政策: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提醒内容:提醒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类型应当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比如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网络大学等可享受学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扣除特殊事项

9个热点回答


1.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没有就读幼儿园,父母能否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年满3岁只小学入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并未限定接受教育的模式,没有参加幼儿园教育,也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2.非亲生父母的子女教育可以扣除吗?


答: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扣除子女教育费用。


3.一个纳税年度取得多个资格证书的,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一个纳税年度只能享受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


答: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


5.纳税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扣除时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6.首套住房是“商业性质”,可以享受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


答:首套住房,指购买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强调住房,商业性质不满足条件,即使实际用途为“住房”,也不能按照住房贷款利息税前扣除。


7.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屋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8.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或赡养岳父岳母公婆的费用,是否可扣?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9.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答: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最后,附上2021年最新最全个税税率表:

文章仅供参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个税APP、武汉税务、会计天下、每日言税等

编 辑:罗 莎


更多内容详见“中国会计报APP”!


中国会计报APP下载方式:

1.关注中国会计报微信公众号,在下端功能键点击“APP”下载(最官方哦!)

2.识别图中二维码下载(最方便哦!)

3.苹果系统在Apple store搜索“中国会计报”下载

4.安卓系统在“应用市场”搜索“中国会计报”下载

5.在“应用宝”搜索“中国会计报”下载




会计人都在看

@会计人!这个消息,一定要看!

@会计人,这个好消息忍不住要和您分享~中国会计报又获奖了!

私人账户避税被查!2021年个人银行账户进账高于这个数,要小心了!

营业执照有变化!3月1日起,经营范围+企业名称申报+新公司记账报税新规,弄错了很麻烦!

我叫差旅费,我又变了!2021年起,这是我最新最全的入账、抵扣、扣除方式!

有会计证书的人恭喜啦!刚刚重磅通知!还有……

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这里,今天起执行!

2021中级考试大纲发布!《经济法》难度增加,《中级会计实务》史上首次几乎无变动,《财务管理》……

定了!强制休假!有地区已开始实施!

增值税又变了?最新最全税率表,速收藏!

这些考生不够“格”参加2021年中级考试......

会计人注意!不延期!3月31日截止!还有……

紧急提醒!虚开发票!判刑?!

2021年中级报名无效,考试成绩作废?竟然是工作年限算错……

重磅!2021年中级报名及考试时间公布!!还有这些变化!

刚刚!这些中级考生成绩作废!正式宣布!



------------------------------------

独享,不如众享

凡注明“来源:XXX(非中国会计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微信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由于本公众号无法鉴别所有转载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著作权人发现本公众号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及时电话通知我们,本公众号将及时处理。

分享方式:搜索中国会计报或“Accounting-News”添加。

投稿、订报及合作:010-63812684、010-63803903、ckhome2003@163.com、zgkjbn@163.com。

浏览更多精彩内容,可下载中国会计报APP。

想看中国会计报很简单,可随时到当地邮局订阅哦!

刊号CN11-0271,邮发代号1-358


觉得不错,请点赞↓↓↓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