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个税有新规?!4月1日起正式执行!代开发票的20个热点问题,还有……
4月1日起施行!
1.5%预征个人所得税
划重点:
1.在天津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2.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的不适用本公告。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已预征的个人所得税。
3.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4.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5.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代开发票的
20个热点问题
为了让大家更加全面地了解代开发票问题,今天也做了一张思维导图,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文章仅供参考,以官方最新消息为准。
来源:税漫、天津税务、中税答疑、税务大学等
编 辑:罗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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