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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必须完成这件事!否则罚款交的比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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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增值税!缓缴个人所得税!免征社保!免文化建设事业费!免房租!近期,国家对个体户出了很多优惠政策。但是,在这里需要给个体户一个重要提醒。

很多个体户认为自己可以不用记账、不用报税,但是这是错误的!不按规定记账报税,不仅享受不到国家的优惠政策,还可能会被罚款,交滞纳金!
真实案例!
个体户被罚5万多税款!
之前,一篇文章在朋友圈被刷屏。

一个工商个体户,2012年就注册了,但一直到2018年,一直没有记账,也没有报税。
在申请注销的时候,发现已经处于非正常户状态。如果要注销,则需要补税+罚款。
随后,税务机关给他算了一笔账,罚款不菲。

从2012年注册到2018年总计66个月,补交的税款51810元,5万元的罚款对于一个个体工商户来说可不是小额了。


个体工商户
不记账不报税=违法!
无论你是农贸市场摆摊卖蔬菜瓜果的、淘宝开店的、做承包养殖业的……只要是「个体工商户」都需要记账报税哦一、政策明文规定

1、征管法的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征管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两条法规清楚地说明:领取了营业执照在15天内,不管经不经营,开不开票,都要设置账簿,都必须要记账,都要报税!否则,不记账也不报税,并且还超过6个月都未经营的,将被列入非正常用户,6个月后营业执照也会被吊销!
3、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6月15日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附件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建账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个体户月收入10万以下可以免增值税”具体啥意思?
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作为增值税的附加税随着也会免。
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数的个体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可以享受到上面的优惠政策。
不过,虽然增值税有免税政策,但也需要进行报税。如果不记账、不报税,如何证明你月收入10万元内呢?如何享受优惠呢?要记得报税≠交税,免税≠不申报!
个体工商户注意!
零申报≠不申报!
有些个体户,将零申报和不申报混淆。认为自己符合零申报的情形,就可以不报税。言税菌提醒,零申报≠不申报,零申报也是需要在规定时间向税务局进行报税的!
一、注意!长时间零申报也是不可取的!二、那么长期零申报企业如何降低风险?
税务机关相关人员表示:为降低税收风险,建议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主动前往税务机关降版降量。待经营有所好转,再携带资料按规定申请发票增版增量。
另外,如果您长期零申报,请一定要做账,因为一旦被查,首要的就是提供账簿。
个体户在报税时(月度15日或者季度15日之前),需同时申报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经营所得,三者缺一不可,千万不要遗漏,否则又是罚款等着你。
个体户网上税费申报缴税流程以山东个体户定期定额申报为例

定期定额户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属期内没有开具过发票,或开具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额按月不超过2万元(含2万)或按季不超过6万元(含6万)的,系统自动对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税种(增值税、消费税除外)进行申报,纳税人无需再进行申报;
2、代开专票 按月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按季6万元(含6万)以下的,必须申报城建税{减半征收)。享受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等优惠政策,免征个人所得税

3、享受优惠政策的税种,需在申报表减免性质栏选择相应的减免性质,并检查减免税额是否自动带出,若没有带出,请人工录入减免税额。

4、销售额、营业额、代开发票不含增值税额按月超过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季超过6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需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进行城建税(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并享受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优惠政策。

5、销售额、营业额、代开发票不含增值税额按月超过10万元的,按季超过30万元的,需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进行城建税(减半)、教育费附加(减半)、地方教育附加(减半)、水利基金、个人所得税申报。

6、个体户定期定额申报免征代码如下:教育费附加(减免代码0061042802)、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代码0099129999)、地方水利基金等优惠政策(减免代码0099129999)个人所得税(减免代码0005129999)上述税种减半征免依据:财税(2019) 13号 、鲁财税(2019) 6号。


文章仅供参考。

来源:高顿教育、每日言税、快合财税、职业会计人、众智财税智库等

编 辑:罗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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