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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官方释义来了,最高法修法小组逐条解读【斑斓·新书】

法影斑斓 2023-02-10



重磅上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起草小组

                              权威解读! 

                       法律出版社独家发售!



《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对照与适用要点》



【准确文本】立法机关官方公布的最新法条全文

【条文对照】修法前后增删调修的全部文本变化

【逐条释义】33条最新修改条文的权威分析解读

【适用要点】54个适用新法的操作规则指引

【司解备注】民诉司法解释的条文变化注释

【辅助文件】9个理解适用新法的必备司法文件


本书编委会

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起草小组组织参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律修改起草工作的骨干力量编写。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第四次修改。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7个条文,修改调整26个条文,其中13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表述衔接一致,另外20处均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相关。


本次修法,是立法机关授权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后,作出的一次专项修改。授权决定作出后,最高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工作牵头组织单位,迅速成立民事诉讼法修改起草小组,于2021年10月提出提请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议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读”审议和调整完善后正式通过。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22年1月1日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印发通知,要求做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广大实务工作者、法学研究工作者等社会各界均期盼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宣传解读,阐释立法背景原意,强化规则适用指引,确保新法正确平稳实施。


为有效回应实践需求,帮助广大实务工作者和法学研究工作者尽快熟悉和掌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新程序、新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起草小组组织参与试点方案和法律修改起草工作的骨干力量,编写了《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对照与适用要点》(以下简称《适用要点》)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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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要点》紧扣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条文,立足司法实践现实需求,在内容设置上主要体现了以下五个方面的特色


特色一:提供新民事诉讼法权威文本

《适用要点》收录了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全文,专门制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条文前后对照表》,细致梳理和全景呈现本次修法内容,便于读者一目了然把握修改条文前后变化。


特色二:精准解读修改条文内容含义

《适用要点》结合相关条文起草过程中的主要考虑和争议焦点,逐条提炼修改要点,提供条文释义,阐明修改目的和意义,帮助读者正确理解修改条文的内涵和精神。


特色三:回应司法实践重点难点

《适用要点》结合试点期间和各地理解适用新民事诉讼法期间反映的重点问题,针对司法确认申请案件范围和管辖规则,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标准、审理方式和程序转换,独任制适用的范围、条件和转换机制,在线诉讼的效力范围和适用条件等方面,逐一明确适用要点,强化对司法实践的规则指引。


特色四:注释待修改司法解释条文

本次修法调整完善相关程序规则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已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需要增补相关内容,司法解释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也需作相应调整。《适用要点》逐一梳理标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待调整和修改的内容,便于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特色五:汇编新修改条文所涉相关文件

《适用要点》整合汇编了与修法和试点工作相关的重要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包括《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系统呈现民事诉讼法新修改内容的来龙去脉,提供与新修改条文相关的程序规则,帮助全面深入了解本次修法工作全貌,也便于查询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



精彩内容先睹为快!
⦾ 第二审程序独任制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修改说明

本条对原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作出修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明确第二审程序独任制审理模式(以下简称二审独任制)。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含金融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明确二审独任制的案件范围。严格限定二审独任制适用的案件范围,规定只有“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才可以适用独任制。


3.明确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条件。规定二审独任制需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案件本身需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是适用前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适用要点

本条将独任制扩大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含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的部分第二审民事案件,是本次修法的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推动第二审案件繁简分流,提升第二审案件审判质效,满足当事人高效解纷需求。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二审独任制适用的法院层级。根据本条规定,二审独任制适用的法院层级仅限于中级人民法院。该条中的“中级人民法院”包含了“专门人民法院”,主要包括知识产权院、金融法院等。未单独列明“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是考虑到民事诉讼法其他相关条文的表述惯例。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二审案件,均属于标的额巨大、有重大社会影响、疑难复杂的特定类型案件,为确保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同时上述案件的第一审通常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不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也不符合本条关于二审独任制适用于“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范围。综上,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不得适二审独任制。


2.二审独任制的适用范围。为有效实现上诉审的审级监督及纠错功能,第二审案件的审判组织适用应当以合议制为主,二审独任制只适用于“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和“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案件。本次修法对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采用了严格列举方式, 未规定二审独任制适用的弹性条款, 对于超出上述两类情形的案件,无论实际上简单与否,均不得适用独任制。

对于“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即对“不予受理”“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于“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第二审案件,强调以简易程序“审结”,而非仅适用过简易程序。一审案件一旦适用普通程序,不论实际难易程度,上诉后均不得适用二审独任制。例如,上诉针对一审判决数额计算错误,二审只需重新计算;一审判决主文存在笔误,需二审更正;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二审“视为撤回上诉”等案件,这些案件虽然实质上较为简单,但如果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结,二审不得适用独任制。


3.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条件。对于符合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案件,也并非绝对适用独任制,而要同时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和“双方当事人同意”两个条件。

 第一,关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判断。实践中,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二审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一审裁判等情况,综合判断案件是否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标准。对于案件存在当事人提出新事实和新证据、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二审需新鉴定等情形,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难度加大的,不得适用独任制。

第二,关于双方当事人同意的认定。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二审独任制适用的正当性,本条明确了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为二审独任制适用的前提条件。二审适用独任制前,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征求意见应当在开庭前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当事人的同意应为明示的同意,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口头表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留痕。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或者变相强制其同意,应视为不同意。仅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均不得适用独任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保障诉讼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独任制即是对自身的诉讼利益出处分,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原则上不得反悔。如果认为案件适用独任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定是否继续适用独任制。


4.二审独任制适用的程序要求。二审独任制是对第二审案件审判组织作出的新规定,并未改变第二审审判程序。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独任制,仍应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有关第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确保诉讼程序完整规范,不得擅自简化第二审程序内容,禁止调整审理期限、简化开庭程序和不当参照一审简易程序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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