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资讯】职业打假人不属消费者,251宗索赔案件全部败诉
20多年来,褒扬与非议始终伴随着“职业打假人”群体。近日,一位职业打假人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后向法院诉求10倍赔偿的案件再度引爆舆论。公众关注的焦点并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在于法院的判决。(相关报道详见【消费维权资讯】职业打假人买假茅台索赔10倍被驳)
该案中,法院认为该职业打假人将诉讼作为牟利工具,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极大影响法院司法权威,遂判其败诉。
类似案件在东莞也频频发生。据调查了解,东莞作为经济发达城市,职业打假人的规模已达千人,知假买假行为商业化、集团化倾向明显,便利店经营者甚至因此组成了“反对职业打假人联盟”,双方间冲突时有发生。因此,职业打假产生的大量诉讼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其判决结果对于双方的纠纷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7年12月2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程春华法官担任审判长的“程春华新型独立合议庭”,对职业打假人起诉7家小微经营者的251宗案件,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职业打假人10倍赔偿诉请。
有组织的“恶意”打假
在此次251宗案件中,被起诉比较多的商家是万佳华日用品店。实际上,在法庭之外,万佳华日用品店与职业打假人间的冲突早已上演。万佳华方面表示,已被职业打假人投诉十多次,至今“恶意投诉”仍无休止。
2016年6月,万佳华第一次遭遇职业打假。4名年轻人进店后各自购买价值两三元的散装绿豆饼,几分钟后折返,表示绿豆饼发霉了,吃了绿豆饼后肚子疼痛,要求万佳华赔偿每人1000元。经协商,万佳华最终赔偿了每人800元。不久后,万佳华又遭遇一起类似事件,一位顾客购买一盒茶叶后表示茶叶已过保质期,索赔1000元,经过协商万佳华赔偿700元,但事后清查存货未发现同款的过期茶叶。
类似事件频频发生,商家们才逐渐意识到,这些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后,以向食药监部门投诉举报和向法院起诉为要挟索赔,甚至个别职业打假人采取“掉包”的方式“打假”,直接将假货放到便利店后再购买索赔。
商家多选择私了
距万佳华不远的源源超市,经职业打假人投诉后,被食药监部门罚款5万元。当地食药监部门接到投诉称店里卖的金锣火腿肠有问题,经检查,执法人员在火腿肠区域发现了几条过期的火腿肠。然而,根据超市方面货物记录,被查批次的火腿肠早已全部退回厂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过期火腿肠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最终,当地食药监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源源超市作出了5万元罚款。
面对职业打假人无休止的投诉,商家因担心被罚款多选择私了,给予职业打假人一定补偿。
一审:判店家退回货款2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21日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程春华新型独立合议庭开庭,集中审理251宗职业打假人的上诉案件。经法院调查,郭某等6人在同一时间向同一法庭起诉了万佳华日用品店等七家小微经营户案件251宗,同时向东莞市食药监举报投诉了上述经营户。
这251宗案件案情相似,郭某等6人轮番到7家小微经营户,选择价格为2到3元的问题食品购买,然后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索赔1000元。商家一方代理律师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最低廉的价格购买产品后索赔1000元,可见其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的意图,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郭某要求退回2元价款的请求合法有理,予以支持。但是经查,郭某自去年4月向六商家10次购买相同类型小额食品,并均以相同理由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可见郭某购买涉案产品并非基于消费,属于为获取高额赔偿进行恶意购买,不应受《食品安全法》保护。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将251宗案件一同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官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庭审正式开始前,案件的审判长程春华法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释法,对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及当前国内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情况进行了说明。程春华法官提出,希望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化解双方的矛盾。商家一方态度较为积极,但6名职业打假人在电话请示“老板”后表示拒绝调解。合议庭经过庭审后,当庭对251宗案件进行了宣判。
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万佳华日用品店应否向郭某支付10倍赔偿。万佳华销售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该受到法律惩罚,但郭某等不应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的消费者;同时,郭某已就万佳华日用品店的有关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举报投诉,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做出处理或正在进行处理,举报者也将可能得到奖励。因此,二审法院尽管不同意原审判决认定的理由,但同意原审判决结果。另,考虑到万佳华日用品店行为违法,本案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万佳华日用品店承担。
法官观点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程春华法官:案涉行为违法,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如此集中行为的原告不应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消费者;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已介入处理案涉违法行为。
法院遵循司法规律,既要严格执法,准确界定消费者范围,也要保持谦抑,不能无原则重复惩罚违法者;同时,要正确对待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尽管《民诉法》第119条规定,起诉符合四个条件: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需受理,但《民诉法》第124条也同时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由此可见,如今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打假败诉,法院的这一判决并非糊涂断案。各地法院相继判决职业打假人败诉,是参考了最高法最新意见的精神,代表了当下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索赔诉讼的态度。
最高法办公厅在2017年5月19日发给相关部门的答复意见中指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去年8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该规定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诚然,司法不能成为假货的保护伞,但同样也不能沦为少数人谋利的工具。让恶意职业打假退场,是为了更好地构建长效机制,让法律和监管回归应有的轨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改善和净化商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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