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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资讯】企图利用"过期奶粉"向超市索赔,"职业打假人"被罚1000元

2018-01-19 LegalExecutiveBoard

近日,南京中院对“职业打假人”虚假诉讼行为开出一份罚单。某职业打假人在超市“购买”了一罐奶粉说是过期的,向超市十倍索赔4080元,这一诉讼在一审时获得支持,但超市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后,发现这罐奶粉根本就不是这家超市销售的,遂认定索赔者的行为是虚假诉讼,于日前对其罚款1000元。


买到过期奶粉?要求十倍索赔

吴某起诉某超市称,他在2016年6月21日在该超市以408元购得某品牌奶粉一罐,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5日,保质期到2016年6月5日。购得后,他发现涉案某品牌奶粉已经过期,属于禁止销售的食品。某超市没有尽到检查义务,没有及时清理过期储存不当的食品。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408元,支付最低赔偿金4080元。

被告超市称,事发后,超市查了所有物品,均没有吴某提供的批次产品,对产品的来源有很大的疑问,请求法院驳回吴某的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超市销售超过质量保质期的奶粉,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吴某要求被告超市赔偿货款损失并支付赔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超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吴某货款408元,赔偿4080元,合计4488元。


二审改判 “打假人”被罚1000元

南京中院审理后查明,2013年3月25日至2016年6月21日,被告超市从没有销售过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5日的产品。而吴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证据或书面陈述和质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举证和质证的权利,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事情到这里还没有结束。既然被告超市从来没有销售过索赔者所称的奶粉,那么这罐奶粉到底是不是索赔者自己夹带进去后掉包的?如果是索赔者自己带进去的,那么整个案件的基础事实都是不存在的,索赔者的行为即构成虚假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罚款。

主审法官栗娟将这一点告知吴某后,吴某一开始并不愿意承认,但又无法解释清楚奶粉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他于1月12日来到南京中院,自愿缴纳了1000元罚款。


通过查询罐底条码,奶粉来源存疑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全部诉请。

被告超市的理由是,某品牌奶粉系进口产品,该产品的代理商在奶粉罐体底部加印了防伪和积分查询码,通过该条码可以查询该产品的销售路径,经查询案涉产品来自于无锡某贸易有限公司,并非来自于被告超市及其供货商,这一点有完整的商品进销存数据以及商品进货单据可以证明。且案涉产品销售时间为2016年6月21日,而超市库存记录显示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该类产品处于持续缺货状态,最新的一次进货时间是2016年5月30日,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是过期产品。

被告超市认为,案涉产品极有可能是有人故意夹带进卖场或吴某购买后的“掉包”行为,吴某系职业打假人,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其非法目的,对其诉请不应支持。


时有“职业打假人”为达到一己私利,不惜损害商家来之不易的 50 29816 50 14988 0 0 979 0 0:00:30 0:00:15 0:00:15 2985牌声誉,还滥用政府行政资源,利用网络媒体制造公众对企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

一旦索赔被拒,就投诉到监管部门,要求政府部门介入,甚至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对监管部门施压。他们的海量投诉占用了监管人员大量时间和精力,占用了本就紧张的行政资源。

篡改生产日期、掉包过期产品,这本身已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此次南京中院的决定无疑是给所有企图钻空子的恶意打假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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