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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资讯】历时7年,“功夫熊猫”商标争夺见分晓

2018-01-23 LegalExecutiveBoard

  自2008年6月6日首映后,美国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下称梦工场)出品的动画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风靡全球。然而上映不久后,一家中国企业于2009年6月23日在医疗诊所、美容院等服务上提出了“KUNGFUPANDA功夫熊猫”商标的注册申请。此举引发了梦工场的不满,双方由此展开了一场长达7年的权属争夺。

  2018年1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上海卫普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卫普)公告送达(2017)京行终3858号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卫普申请注册第7491648号“KUNGFUPANDA功夫熊猫”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侵害了梦工场对“功夫熊猫KUNGFUPANDA”知名电影名称所享有的民事权益。

  至此,双方历时7年的纠纷告一段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被撤销,并被判令重新作出裁定。

不期而遇出师不利

  梦工场出品的动作喜剧电影《功夫熊猫KUNGFUPANDA》以中国功夫为主题元素,拍摄于2005年9月至2007年底,2008年6月6日在美国首映,同年6月28日在中国上映,曾获得“安妮奖”最佳动画片等10个奖项。

  据悉,早在影片上映前一年,梦工场便于2006年6月6日提出第5400892号“KUNGFUPANDA”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2009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扑克牌、游戏机、玩具、体育活动器械等第28类商品上。

  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诉争商标由卫普于2009年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美容院、理发店等第44类服务上。2010年8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对诉争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2010年11月24日,梦工场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功夫熊猫KUNGFUPANDA”是梦工场制作的知名电影,随着该电影的放映和宣传报道,“功夫熊猫KUNGFUPANDA”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梦工场对其享有在先商品化权;同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异议裁定,认为梦工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梦工场不服商标局所作裁定,于同年8月29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3年11月11日,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两商标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商评委认为梦工场主张的“商品化权”在中国并非法定权利或者法定权益类型,且梦工场并未指出其请求保护的“商品化权”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边界,亦不能意味着梦工场对“功夫熊猫KUNGFUPANDA”名称在商标领域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空间。综上,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梦工场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复审裁定,继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补充提交了与“功夫熊猫KUNGFUPANDA”电影知名度及商品化权有关的10余份证据以及同类案件的裁定及判决书等证据。

短兵相接维权告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系来源于梦工场或者同梦工场具有某种程度的关联性,从而不正当地利用了电影《功夫熊猫KUNGFUPANDA》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原属于梦工场在上述商品上的商业机会,损害了梦工场的利益。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梦工场对知名电影名称“功夫熊猫KUNGFUPANDA”所享有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出的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角色名称的财产性权益”并非中国法定权利或者法定权益类型,其权利内容和边界不清楚,不应当给予保护。

  据了解,在该案二审诉讼中,梦工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该院作出在先案例裁判文书,该判决书认定梦工场对知名电影名称“功夫熊猫KUNGFUPANDA”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第71 48 31181 48 14987 0 0 3272 0 0:00:09 0:00:04 0:00:05 3272 48 31181 48 14987 0 0 2717 0 0:00:11 0:00:05 0:00:06 2965 48 31181 48 14987 0 0 2299 0 0:00:13 0:00:06 0:00:07 3010 48 31181 48 14987 0 0 1993 0 0:00:15 0:00:07 0:00:08 3403 48 31181 48 14987 0 0 1705 0 0:00:18 0:00:08 0:00:10 307056063号“功夫熊猫KUNGFUPANDA”商标的注册侵害了梦工场对知名电影名称“功夫熊猫KUNGFUPANDA”享有的合法民事权益,构成中国商标法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梦工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动画电影名称“功夫熊猫KUNGFUPANDA”文字相同,指定使用服务与梦工场现有的电影衍生商品和服务项目特别是化妆品等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服务内容以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合或交叉,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系来源于梦工场或者同梦工场具有某种程度的关联性,从而不正当地利用了电影《功夫熊猫KUNGFUPANDA》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原属于梦工场的在上述商品或服务上的商业机会,损害了梦工场的利益。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梦工场对知名电影名称“功夫熊猫KUNGFUPANDA”所享有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构成中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遂终审判决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相关法规

  去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中明确表示,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如“邦德007”、“功夫熊猫”、“哈利波特”等可作为商标保护。

综合判断商标混淆可能性

  混淆可能性判断问题,是商标法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2013年商标法修订之前,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通过解释“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两个概念来判断混淆可能性。

  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除了“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两个概念外,又明确规定了“容易导致混淆”这一新条件,因此需要对以往的判断方法做出调整。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法官需要考量相关因素,做出综合判断。

特定关系可推定恶意串通

  近年来,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近两年来增幅尤为迅猛。此类案件不仅数量大,而且社会关注度高,而这其中,恶意抢注商标行为频频发生。

  司法解释明确,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进行审理。商标法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对商标法具体条文的适用上,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保护诚实经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一贯司法导向。将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的商标申请人,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旨在充分发挥该条款制止抢注的功能。

角色可作为在先权利保护

  司法解释对形象角色、作品名称、角色名称作了特别规定,这在本质上是对在先权利的具体化。在先权利系开放性条款,不仅包括著作权、姓名权等依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规定应当保护的合法权利,还包括一些法律未明确规定,但可作为在先权益保护的权利。在实践和理论界已经形成共识。

  但在实践中也需要把控程度。一方面,“邦德007”、“功夫熊猫”等名称和形象确实需要合法权益保护;但另一方面,也需要注意防止侵害社会公众对公共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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