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决定 取消多个涉海行政许可事项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层级。其中,包括取消“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两项行政许可事项。
取消“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决定》明确,取消审批后,自然资源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有关规范,要求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建立服务承诺、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指导、督促有关自然资源部门加强监管、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构建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信用监管体系,向社会公开其信用状况,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指导有关自然资源部门在海域使用权审批环节,对论证报告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对列入黑名单的论证单位,加大报告审查力度,并向用海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
取消“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要求,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
二是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
三是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以下为决定原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层级,现予公布。另有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5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6项)
国务院
2019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来源:中国政府网、港口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