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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闵论坛丨《司法行政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一览表》 的解读




根据国家信访局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工作要求,司法行政系统出具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一览表》。该一览表以清单形式将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的信访投诉请求进行了简单的列举,并以司法行政管理的几大业务类别为依据分类归纳。表格中对各项信访投诉请求均给出了一个或多个法定处理途径,并载明了对应的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该一览表虽然列举了信访诉讼的法定处理途径,但并不完全符合信访分类处理标准,同时给出的法律依据也不够具体。因此在本篇解读中将以该一览表内容为主干,加入笔者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核查结果,并得出针对每项信访诉求应当如何处理的结论。




信访事项处理方式简述

首先明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须有四项依据,即职权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程序依据。四项依据分别针对行政机关是否有职权作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立足于何种事实情况、是否有匹配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具体示明该事项的处理方式、以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在处理信访事项、尤其是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时,应主要考虑职权依据及法律依据。简单的说,若某项信访事项属于受理机关具有职权依据管辖、但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应当信访受理;若同时具备职权依据及法律依据的,即为存在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应依法导入分类处理;若受理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职权可能属于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的,应当作不予受理告知。


司法行政系统简介

司法行政系统,指我国主管涉司法的行政工作的部门体系。最高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地方政府中,省设司法厅、市、区、县设司法局,乡、镇、街道办事处设司法所,根据行政级属实行部门业务管理。应当注意的是,司法行政系统属于政府行政体系下,与法、检系属不同门类,彼此间职权互不重叠。

《一览表》将信访事项根据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业务领域分为八大类,以下将先简单介绍各分类中涉及的具体职能部门,再对各项具体诉求进行信访处理方式的阐述。对各分类中同质化的重复事项或无需特别提醒的信访诉求,将只作简单介绍。

1监狱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为监狱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而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均设有省级监狱管理局,由省级司法厅/局管理,是主管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监狱企业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以下所称的“监狱管理机关”均指监狱管理局。在监狱管理工作中可能涉及如下信访事项:


(1)对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处理有异议

分为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或死亡两种情况。其中致伤/残的,根据《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由监狱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罪犯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监狱上级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一次,重新鉴定后的结论为罪犯劳动鉴定的最终结论。

涉及死亡的,根据《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第二、第三章规定,由监狱负责罪犯死亡后的报告、通知近亲属和死亡调查,并将调查结论通报人民检察院审查。

以上各项,均有相关法律法规示明了法定处理程序,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监狱管理机关申诉。因此对该项信访诉求应当采取分类处理的信访处理方式,由行政机关应导入相应的法定程序办理,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2)监狱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罪犯合法权益,要求损害赔偿

法定处理途径有三,其二为根据《人民检察院监狱检查办法》、《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控告、举报和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由于不属于监狱管理机关职权范围,对信访诉求应当不予受理。

或者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也可以向监狱管理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于初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导入行政程序进行分类处理;对涉及行政复议的,应根据《信访条例》作不予受理告知。


(3)认为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可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及《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由监狱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也可告知信访人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和申诉。信访处理方式分别为分类处理和不予受理。


2戒毒管理

根据《戒毒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及《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1)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强戒人员合法权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应当根据上述条例及规定,处理途径为向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也可以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对初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导入行政程序进行分类处理;对涉及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告知其不予受理。


(2)认为在办理所外就医、提前或延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根据上述条例及规定,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所或上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导入行政程序进行调查和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处理方式分别为分类处理和不予受理。


3司法鉴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对鉴定工作进行评估、监督和调查处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工作。


对于超出业务范围从事/违反鉴定程序规则/违反收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私自接受鉴定委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虚假鉴定等一应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至少为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导入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对不服投诉处理结果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仍然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处理信访诉求时,除初次提出时应作分类处理外,凡是经过一次行政程序处理的均应不予受理,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解决。


4律师和公证

根据《律师法》、《公证法》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以及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均有监督、指导的法定职能。但律师协会和公证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并不直接从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不同级别均设有律师和公证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1)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员、公证机构有违反《律师法》/《公证法》的行为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有权给予行政处罚。其中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有权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吊销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查处,并有权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均有权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但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此处需要注意二者间不同层级的机关职权依据并非是一致的。


在处理此种信访投诉请求时,法定处理途径为依法向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导入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对不服投诉处理结果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仍然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除初次提出时应作分类处理外,凡是经过一次行政程序处理的均应不予受理,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解决。


(2)对律师服务合同的投诉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直辖市律师协会、地市级律师协会设立律师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依据本规则进行律师收费争议的调解”之规定,对此种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先向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调解委员会或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但除信访人提出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的情况外,对信访诉求均可作不予受理答复;若信访人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调解的,可作信访受理答复并组织调解。


(3)公证书错误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及《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对复查决定有有异议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因此对此种信访诉求,司法行政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处理途经。


5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通常为法律援助中心)是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暂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司法局指定职能部门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1)申请法律援助

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告知信访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信访事项作不予受理告知。


(2)投诉违规收费等

根据《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于违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援助职责、以及收费办理援助等违规事项,应当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对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于尚未进行过投诉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分类处理,对投诉处理答复不服的信访事项应当不予受理。


6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于有关信息公开的信访诉求,若本机关依法负有公开职能的,导入信息公开的法定途径进行分类处理。若对已作出的信息公开或不予公开答复不满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通过复议和诉讼途径解决。


7其他

1)对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认为存在不作为的

应当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仍然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信访事项均应作不予受理告知。


(2)司法行政系统内工作人员的劳动人事争议

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对于信访事项应作不予受理告知。


(3)举报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向监察委员会或其派驻机构举报,对于信访事项应作不予受理告知。


律师认为,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全面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是把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营造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依法行政氛围,也有助于转变一些群众存在的“信访不信法”的观念。行政机关应当引导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理性反映信访诉求,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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