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struments of Human Sustenance: Cooking(威尼斯,约1569年)
Natural and Spiritual Freedom作者:马丁·哈格隆德(Martin Hägglund,耶鲁大学比较文学系)引用:“Natural and Spiritual Freedom,” The Yale Review, (2019) 117.1: 5-19. 来自哈格隆德的著作《生命:世俗信仰与精神自由》(This Life: Secular Faith and Spiritual Freedom)
一个夏末的午后,我正坐在瑞典北部的一座山顶上。我脚下的大海很平静,向着开阔的地平线延伸。眼前没有其他人类,几乎听不到任何声音,只有一只孤独的海鸥在风中滑行。像过往那样,我的视线跟着海鸥在空中盘旋,在风景上徘徊,这令我为之着迷。从我记事以来,海鸥一直是我生命中的一部分。在我家那边的每个夏日早晨,我都会被它们尖锐的啾鸣声吵醒。它们会从山上升起或落回海里。每当我们捕鱼归来,它们就是我们的伴侣,等待着每天捕获的那一餐。晚上,我经常伫立海滩,只为观看它们的飞行路线。即使在外国的城市,看到或听到海鸥的声音,我也会觉得那是来自家乡的消息,并捎带来许许多多回忆。然而,我从来没有遇到过今天下午这样的海鸥。当海鸥伸展翅膀,转向邻近的山峰时,我试图想象风的感觉,我试图想象海鸥眼中的风景是什么样子。当然,我永远不会知道做一只海鸥是什么感觉。然而,“做海鸥意味着什么”这个问题让我找到了这篇文章的核心,也就是“自由”(freedom)的概念。我试图理解一个与我自己如此不同的生命。也正是在这个时候,我意识到自己既是一个自然的(natural)存在,又是一个精神的(spiritual)存在。前者是我与海鸥共同的方面,而后者是我不同于海鸥的地方。让我从海鸥和我的共同点说起。我们都是生命体。因此在我们的活动中,总是有一些利害关系。我们必须做一些事情,获得营养,适应环境,以维持我们的生命。同样,我们都有自我行动和自我决定的能力。海鸥自己行走或飞行,除了海鸥之外,没有谁能够决定它在空中停留多久,决定它跃入大海捕鱼或在山间栖息。此外,海鸥和我都能区别表象(appearance)和本质(essence),都能区别我们眼中的事物和事物本来的面目。如果海鸥潜入水中寻找它认为可以食用的鱼,结果却发现不能食用,海鸥就会把鱼丢掉。这就是一种反应。这不是一种简单的刺激反应,而是在辨别食物方面的刺激反应。海鸥不仅仅是世界上的一个物(object),而且是一个行动者(agent),对它来说,事物可以有营养或有危害,可以有吸引力或有威胁。如果我们将海鸥与它脚下的山相比较,这种作用就特别清楚。山没有生命。在海鸥或我存在之前,山就已经存在了,而且在我们离开之后,它可能还在那里。但山无心。无论阳光灿烂还是大雨倾盆,无论是地震把它撕裂还是几个世纪以来坚如磐石,山都不在乎。发生在山身上的任何事情都不会对山产生影响,因为它没有自我关系(self-relation)。出于同样的原因,山也没有自我运动和自我决定的能力。因为山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所以它不能做任何事,也不能把任何事当作任何事。山没有自我目的,只有以某种方式利用它(如海鸥在山间栖息)时,它才有目的。相比之下,海鸥通过其自身的感觉能力(sentience)与环境产生联系,并根据其自身的目的对所发生的事情做出反应。例如,对海鸥来说,某些种类的捕食者需要避免,某些种类的鱼需要捕捉。这些形式的目的性活动在高度发达的动物中可以变得更加高级,但它们都是我称之为自然自由的形式。自然自由提供了一种自我运动的自由。与自然自由不同的是,精神自由要求我们有能力根据我们的目的来询问应该遵循哪些要求,以及有能力对我们的目的本身提出质疑、挑战和改造。哲学家们经常从规范管理的行为(norm-governed behavior)和本能决定的行为(instinct-determined behavior)之间的差异来解释人类和其他动物之间的区别。作为人类,我们被社会化了,对自己的身份有了规范性的理解——男人或女人,黑人或白人,工人阶级或贵族,我们根据这些社会规范行事。相比之下,所有其他动物的行为据说由它们的自然本能决定。然而,这种描述差异的方式可能造成误解,而造成误解的原因有两点。首先,本能已经是了一种规范了,因为它规定了动物应该做的事情,以及它可能做不到的事情。例如,海鸥本能地理解它应该吃鱼,但可能找不到任何鱼吃。第二,许多动物可以被社会化,形成并非由其自然本能硬性规定的行为形式。例如,有的猫因为被哈士奇养大而表现得像狗,也有的哈士奇因为被猫养大而表现得像猫。这种行为显然不是猫或狗的天性所决定的,而是由养育它们的特定方式决定。哈格隆德《生命:世俗信仰与精神自由》(This Life: Secular Faith and Spiritual Freedom)
因此,人类和其他动物之间的差异不能简单地用本能和规范之间的差异来解释。自然自由和精神自由之间的区别才是人类和其他动物之间的区别。即使猫的行为像哈士奇,猫也不会质疑哈士奇的生命方式,而是把哈士奇当作自己行为的既定框架。猫能够学习哈士奇的规范,但不能理解不按这些规范去做的情况。猫不能把它的规范理解为它要负责任的、可以被别人挑战的东西,因为它不能对支配它行为的原则负责。也就是说,猫的行为该像猫还是该像哈士奇这件事对猫来说不是问题。相比之下,对人类而言,规范的有效性总是或隐或显的问题。我们依据对规范性的理解行事——我们应该是谁,我们应该做什么,但我们也可以挑战和改变我们的自我理解。我们不仅受规范约束,而且要为我们所做的事情和我们为什么这样做而对彼此负责。即使当我们被社会化为一种身份(仿佛它是一种自然的需要),仿佛我们自然地属于某种性别、种族或阶级,我们仍然有可能改变、质疑或批判地推翻我们对自己是谁的理解。我们能成为谁,以及我们能做什么,与我们如何承认和对待彼此密不可分。因此,我们如何能够改变我们的自我理解,取决于塑造主导我们生命的社会实践和制度。此外,任何主导我们生命的能力都可能因我们的身体和心理结构的损害而受到损害或丧失。然而,只要我们有自我关系,只要我们以任何一种方式主导我们的生命,我们就能有效地思考“我们是谁”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在我们一切活动中起作用。这个问题没有终极答案,但这就是我们的精神自由。自然自由和精神自由之间的区别不是一个形而上的实质问题,而是人类和其他动物所表现出的实际自我关系的区别。许多种类的动物都表现出哀伤、嬉戏、勇敢、从容、痛苦和欢乐。当某些本能或忠诚相互抵触时,它们(如灵长类动物)甚至能够体验到“选择的冲突”。然而,我们所遇到的其他物种都无法改变其对作为该物种的意义的理解。环境的变化可以使动物物种或物种的某些成员改变其行为模式,但只要物种存在,它们行动所依据的原则就不会改变。相比之下,对人之意义的理解体现在人类的实际行为中,并且在历史上、世界上的任何特定历史时刻都有巨大的差异。一个放弃孝道而在寺院里过苦行僧生命的和尚,与一个将自己的生命投入到照顾子女的赡养父母之间的差别,不仅仅是行为上的个体差异。相反,这两种生命形式表达了对人之意义的根本不同理解。这两个人可能不仅拥有不同程度的勇气,而且对他们来说,什么算作勇气都有完全不同的答案。他们不仅可能经历不同程度的悲伤和喜悦,而且对他们来说,什么算作悲伤和喜悦也完全不同。苦难的经历对我们人类来说不仅是一个残酷的事实,而且是我们根据对我们重要的东西来理解和回应的一种经历。这种重要的东西不能归结为我们的生物—生理结构。它取决于我们的承诺。我们当然受制于生物性制约,我们甚至在原则上不能超越所有这些制约,但我们可以(而且确实)改变着我们与这些制约的关系。我们没有自然的存在方式。相反,我们所做的事情和我们认为自己是谁,都与我们必须坚持的历史规范框架密不可分,并且这个框架可以被我们改变。我需要明确一下我的论点。我并非断言只有人类在精神上是自由的。我们有可能发现其他物种在精神上是自由的,或者我们有可能创造出能够获得精神自由的人造生命形式。这是一个经验性的问题,我不打算回答它。我不是要决定哪些物种是精神自由的,而是要澄清精神自由的条件。某些其他动物是否在精神上是自由的,或者我们是否可以设计出在精神上是自由的生物,这是一个独立的、从属的问题,它本身就预设了自由和精神为何物。这里有两点需要澄清。首先,自然自由和精神自由之间的区别不是一种优劣上的区别。我们在精神上是自由的,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本质上比其他动物更好,但这确实意味着我们在一个不同的意义上是自由的。我们可以质疑自己行为的目的,我们可以坚持正义的原则,但我们也可以从事远远超越其他物种的残忍行为。其次,自然自由和精神自由之间的区别并不能使剥削其他动物的行为合法化。许多当代思想家对人类和其他动物之间的任何区别都持批评态度,因为他们担心这种区别会成为性别歧视或种族主义的理由,并支持虐待其他物种,任意开采自然资源,等等。然而,这种“后人道主义”(post-humanism)建立在历史事实和哲学论证的混淆之上。诚然,就历史事实而言,人类/动物的区别确实经常被用来将某些性别或种族归类为“亚人类”(subhuman),并使得对非人类世界的无情剥削合法化。这种政治批判有它的道理,它提醒我们也是动物,并依赖于我们环境的命运。然而,从这些事实中并不能得出结论,说人类和其他动物之间的任何区别都是不合法的,或具有政治上的有害性。相反,“后人道主义”政治本身就默默地依赖于自然自由和精神自由之间的区别。当“后人道主义”思想家对我们指指点点,说我们性别歧视、种族主义,或过于以我们自己的物种为中心时,他们必须假定我们有能力质疑我们行动的指导原则。否则,批评我们的原则并要求我们采取不同的理念就没有意义了。很显然,没有一个“后人道主义”思想家真的认为其他动物在精神上是自由的。而如果它们是精神自由的,那么我们就不仅应该批评人类,也应该批评其他动物,因为它们也可以是性别歧视者,也过度以自己物种的福祉为中心。因此,否认自然自由和精神自由之间的区别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任何为其他动物谋福祉、尊重自然环境而进行的政治斗争都需要精神自由。我们必须放弃以前的承诺,坚持新的理念。没有人会对其他动物提出同样的要求,因为我们默许着自然自由和精神自由之间的区别。指责海鸥吃鱼很荒谬,但于我而言,停止吃其他动物会有意义,因为我有能力改变我与构建我的世界的规范的关系。对于像海鸥这样天生自由的生物来说,有一种规范性的“应该”来指导它的行为——为了生存而吃鱼,但海鸥不能质疑这种“应该”本身。自然自由有一个单一的“应当”结构,因为行动者不能质疑它的指导原则,也不能问自己“应该”做什么。精神自由则具有双重“应该”结构。作为一个精神自由的人,我可以问自己应该做什么,因为我不仅要对我的行为负责,还要对指导我行为的规范原则负责。还有一个问题是,我是否应该做我“应该”做的事。我必须说清楚,我们的精神自由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立即质疑我们生命的所有规范,我们也不能自由地凭空创造我们的原则。相反,我们的精神自由应该用哲学模型来理解,也就是所谓的“纽拉特之舟”(Neurath’s Boat)。我们从科学哲学家奥托·纽拉特(Otto Neurath)的著名论断中得知:我们就像水手一样,不得不在公海上重建自己的船,却永远无法在干燥的船坞里拆除它。一根横梁被移走了,必须马上换一根新的,船的其余部分就用作支撑。通过使用旧梁和浮木,这艘船可以完全重新塑造,但这个重建的过程只能逐步完成。
纽拉特把他的船作为获取和转化科学知识的模型。船的类比可以帮助我们把握任何形式的精神自由条件。我生命在“纽拉特之舟”上,这艘船从头到尾都在公海上。我能成为什么样的人?我的船如何建造?这取决于社会的共同规范,而我必须通过所作所为来坚持、挑战或改变这些规范。我可以改变或更换船的某些部分,只要其他部分保持原位,使我能浮在水面。我甚至可以进行重大翻修,但我的生命依赖于保持某种形式的完整性。即使我试图摧毁这艘船,或者试图不去修复它,让它沉没,我也必须以正直的态度坚持这个决定,因为这是我的决定。我毁掉这艘船,就是放弃我的生命。
约瑟夫·透纳《暴风雪—汽船驶离港口》(Snow Storm - Steam-Boat off a Harbour's Mouth,1842年)
我可以问自己“我在用我的生命干什么?”,我可以改变那些定义“我是谁”的承诺。然而,只有尝试过我的生命,我才可能做出这些改变。我要重建我的船,就必须试图保持船的完整性。即使当我质疑“我是谁”的时候,即使当我从船底凿下木板的时候,这种质疑本身也有意义,因为我致力于成为一个正直的人。我做过的事和我的经历都是我生命的一部分,这不是我对自己的理论观察,而是一种精神自我维护的实践活动——我一直都在从事这种活动。精神自我维护的活动不应与自我保护混为一谈,它也不一定是保守的,因为它是一切形式自我改造的可能条件。为了使我所做的一切能够被理解为“我的行动”,为了使发生的一切能够被理解为“我的经历”,我必须把它作为我生命的一部分来把握。此外,由于我的生命总有分崩离析的危险,因此我必须在实践中始终维持或更新我的生命。我的自我意识形式是精神上的、自我维护的隐性活动,这种活动建立在我所做的一切和我所经历的一切之中。我生命的完整性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建立起来,它本质上是脆弱的。生命的完整性是脆弱的,就像“纽拉特之舟”随时有解体和沉入海底的风险。出于同样的原因,我的自我意识不能将我置于生命之外。即使在最明确的自我反思形式中,我也不能与我的生命脱钩。相反,我的自我意识只存在于我的生命中,并通过维持生命中的实际活动而存在。所以,不存在一个脱离生命而沉思的自我。这种主导生命的实际活动是自我意识的最小形式,也是我精神自由的条件。我提出这个论断的出发点是以自我维护为特征的生命(life)概念。一个生物不能简单地生存,而是必须通过活动来维持和繁衍。自我维护的概念是所有生命有机体和生命系统的基础。活着必然存在一种自我关系,任何自我关系都包含在自我维护的活动中。一切生命实体都有任何形式的自我关系。石头无论被移动还是被打碎,都与它本身的活动没有关系。这就是非生命体和生命体之间的绝对区别。没有自我维护活动却存在的实体既不是活着的,也不是死的,而是非生命的(nonliving)。相反,如果一个实体的存在依赖于自我维护活动,那么它就是活着的。如果自我维护活动中止,那么这个实体就不再是活着的,而是死的。
自动养鸡场
从哲学角度考虑,生命的概念必须与生命的具体生物形式区分开来。我们不能仅仅通过列举各种生命物种的特征来定义生命,因为这引发了一个问题——是什么率先使我们有可能将这些物种确定为生命物种?
目前生物界的生命概念证实了生命是自我维持,但它们并没有穷尽所有可能的生命形式。生命的概念不限于某种物质或基质。我们也许能够设计出依赖人工基质的生命形式,我们也许会发现非碳基形式的生命物种(比如在其他星球上)。
什么使得一切生命成为了可理解的生命?这是哲学问题。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组物质的属性本身并不足以使某物成为可理解的生命。相反,只有当一个实体表现出自我维护的目的性活动时,它才可以被理解为生命。如果“外星人”降落在你的客厅里,你可以把它理解为一个生命体,尽管它由一种你前所未见的材料构成。同样,如果你降落在另一个星球上,你遇到的实体是否是活的,取决于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活动,而不是取决于它们的构成材料。
The Instruments of Human Sustenance: Agriculture(威尼斯,约1569年)
哪些种类的材料基质与生命活动相匹配?这是一个经验问题,不能先于经验来解决。哲学上的任务是要从自我维护的形式特征中推导出生命的必要特征。这关系到生命的概念本身,包括从最基本的自然生命形式到最崇高的精神生命形式。我们可以推断,生命的的第一个必要特征是“生命必须天然有限(finite)”。自我维护的目的性活动有一个前提,即生命体的生命取决于该活动,也就是说,如果生命体不维护自己,它就会解体和死亡。如果没有这种死亡的愿景,自我维持的目的将变得不可理解。只有在必死的愿景下,生命实体才能理解活着。如果生命不会丧失,那么自我维护的活动就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生命的的第二个必要特征是,生命必须依赖脆弱的物质体。生命不能被简化为一个特定的物质基质,但它需要某种形式的物质体,才能实现自我维护。生命的物质体必须是脆弱的,它必须有解体或停止运作的风险。如果生命体不依赖脆弱的物质体,就不会有自我维护的主体或客体。活着就必然要维持一个可能不再有活力的物质性身体。生命的的第三个必要特征是,在生命体和非生命体之间必须有一种不对称的依赖关系。任何形式的生命都必然与生命的反面(即自身死亡的愿景)有关,但相反的论证并不成立。无生命的物质不需要任何形式的生命就可以存在。虽然生命体不可能脱离非生命体存在,但非生命体可以脱离生命体存在。这就是为什么在没有任何生命体之前,物质宇宙可以存在,也是为什么在所有形式的生命灭亡之后,物质宇宙仍然存在。生命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脆弱的、可破坏的现象。因此,自我维持(self-maintaining)的生命概念必须与任何自给自足(self-sufficient)的生命概念区分开来。自我维持的形式不是一种主权(sovereignty)的形式,而是一种有限(finitude)的形式。一个生命体之所以必须维持和繁衍,并非因为它是自给自足的,而是因为它容易被瓦解和死亡。生命概念的这些特征可以用来理解任何生命。活着是一种形式上独特的实体方式,它的特点是脆弱的、物质存在的自我维持活动。生命的概念有两个属(genus),我称之为自然生命属和精神生命属。为了与生命概念本身保持一致,生命的属种不以物质或物质属性来定义,而是以两种不同形式的生命活动来定义的。自然生命属和精神生命属是两种形式上不同的生命存在方式,分别以自然自由和精神自由为特征。自然自由的第一个特征是自我繁衍活动。任何形式的自然生命都有保存自身物种的行动。这是自然生命表现出来的一种基本自决形式。生物个体在一生中的不断繁衍,以及它可能以其他个体的形式进行复制或繁衍,都是自决的自然自由之表现。自我决定的能力在不同种类的自然生命中可能有很大的不同。仅仅通过传播种子就能复制的植物或在交配行为中必然死亡的昆虫,与能够在生殖行为中存活下来并与后代一起生活的动物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后者有更大的自我决定能力,因为它可以照顾自己的后代,并在一个代际链中认识自己,而不会立即被物种的繁殖所吞噬。然而,只要它们不能质疑生育的目的,不能改变世代生活的既定目的,所有这些生命形式就仍然在自然自由的范围内。自然自由的第二个特征是,一个生命体有承担消极自我关系(negative self-relation)的能力。面临逆境时,一个生命体不会被动地服从所发生的事情,而是按照自我决定进行某种形式的积极抵抗。即使在疾病或其他形式的内部断裂中,生命体也不能简单地被否定,而是在消极的痛苦体验中维持自己。相比之下,一块石头不可能遭受任何痛苦,因为它没有自我关系,也没有能力在自身内部承受负面的东西。能在自身内部承受负面的东西,这是自然自由的最低条件。承担消极自我关系的能力使生命体有可能“成为自己”,即使这种努力会带来巨大的困难和痛苦。此外,努力成为自己是任何形式的生命所固有的特征。一个生命体总是要不断努力,不是因为它不完整或必然缺乏什么,而是因为它必须保持自身的活力。生命没有最终的目标或终极,因为生命只有在死亡时才会结束。一个生命体也必须继续努力活着,因为生命本质上是一种时间性的活动。一个生命体要不断地改变,必须在跨越时间的变化中保持自己。因此,消极自我关系是生命体本身的内部关系,却是其积极构成的一部分。自然自由的第三个特征是与剩余时间(a surplus of time)的关系。生命体努力的自我维护必然会产生比保证生存手段所需的更多的生命,所以每个生命体至少有最低限度的“自由时间”。当然,利用自由时间的能力在不同种类的自然生命中差异很大。
即使是简单的植物本身也会产生自由时间,因为它不一定要把所有的时间都用于吸收光、水和其他形式的营养等生存所需。如果你让植物离开任何形式的滋养,它仍然可以存活一段时间。然而,植物没有能力将其空闲时间用于自身,而有的物种有一种不同于自我保护的、自我享受的能力。通过这种能力,这些物种不仅能够在自己身上产生自由时间,而且还能享受自由时间。在自我享受的自由时间里,动物超越了由自我保护所界定的必要性领域,并打开了自由的领域。
海鸥的例子很有启发。像所有生物一样,海鸥的行为与它自己的死亡有关。即使是生物体最基本的目的性行为(维持生物体和物种的生命)也只有在与死亡的愿景相关时才有意义。然而,对海鸥来说,维持有机体和物种生命这件事本身并不构成问题。海鸥总是根据这一目的行动,因此被限制在一种自然自由的形式之中。相反,对我们来说,我们生命的目的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即使我们完全致力于我们的工作,完全沉浸在我们的身份之中,我们的基本承诺也会受到质疑。我们可以在半夜醒来,问自己我们的生命有何意义。过去完全有意义的事情可能会失去控制,因为那些事情可能不再对我们有意义。这些形式的存在焦虑可以使人“瘫痪”(无聊或抑郁),但它们也可以转变、改变和重振我们的承诺。存在的焦虑是我们精神自由的一个标志。正因我们的基本承诺不是给定的,所以我们可以把自己束缚在理念而非自然目的之上。此外,正因为我们的基本承诺是易变的,并且可能会分崩离析,所以我们甚至可以讨论该如何对待我们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