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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男子因为这个字,差点没了5000元!很多人都遇到过

佛山市消委会 佛山消委会 2022-06-08




案例回顾


近日,消费者黄先生在某汽车4S店打算购买汽车并交付了5000元的款项,经营者收到该笔款项后出具收据。之后消费者因汽车安全性能不满意提出退款,但是汽车4S店认为该笔款项是定金,因属于消费者个人原因的退款,该笔款项是不能退还的。消费者不同意,遂投诉至佛山市消委会请求帮忙调解。


 处理过程及方法

佛山市消委会接到黄先生的消费投诉后,充分发挥消委会“和解投诉平台”的重要作用,通过佛山市消委会的“和解投诉平台”,让企业与消费者进行先行和解。



因经营者不同意消费者的投诉意见,双方和解不成功。根据“和解投诉平台”的处理流程,佛山市汽车行业协会介入调解,在深入了解事情经过后,总结出双方意见不一致的争议事项,结合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黄先生所支付款项的性质予以定性,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成功


 律师点评

消费者到底能不能要求退还该笔款项?佛山市消委会认为经营者应退还该笔款项。理由如下:


1、经营者出具的收据上已写明:客户黄先生订车款5000元整, 而且该笔款项属于整车销售收款的收款项目,由此可见收据上用的字眼是“订”,并不是“定”,且收据上没有其他内容对这笔款项约定为定金,可知这笔款项应是订金而不是经营者主张的定金。



2、根据双方签订《新车销售合约》的销售备注栏显示:“按揭不过或6月前无法如期交付车辆,则退回五千元整”,若按照经营者的理解这笔款项属于定金,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经营者在6月前无法如期交付车辆,经营者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双倍定金即10000元,双方签订的《新车销售合约》中的条款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故该款项应是订金。



3、《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消费者所支付的5000元款项的性质,经营者没有通过书面约定成定金,故经营者主张5000元款项属于定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可知本案消费者支付的款项属于订金,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订金是被视为合同可以履行情况下而预先支付的合同款项,是可以无条件全额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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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消委会

编辑:杨卉尧
校审:黄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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