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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说法|在有偿停车场遭剐蹭,谁来赔我修车钱?
“是谁刮了我的车!”
“这没有摄像头看不到啊......”
“谁来赔我的修车钱!”
消费者在有偿停车场发生剐蹭事故
且无法找到肇事车辆时
可以向停车场索赔吗?
消委说法:停车场应当承担责任!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李欣蕾律师分析:车主将车辆停入停车场的行为,即是一种合同关系,也是一种消费行为。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中,车辆正常停放在停车场内,遭遇剐蹭,保管人连肇事车辆都没有发现,说明保管存在不善,保管人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理应赔偿。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可见停车场停车行为,大部分伴随着消费,同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可见,无论《民法典》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停车场的管理者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果在停车场发生剐蹭事故,停车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消委君提醒您
停车时
把车辆停在停车位处,不占用过道、边角位
发生事故时
及时取证,保留证据
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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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消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