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说法| 佛山街坊买房,首付都给了,突然冒出来个“补充协议”?(下)
消费者罗先生认购了佛山的一处房产,签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按照合同要求在5月26日前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70万。
就在罗先生支付完首付款后,开发商突然提出要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不签订就不给办理接下来的手续,并驳回了罗先生对协议的修改意见。罗先生认为开发商突然提出要求签补充协议这种行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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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住房与装修专业分团何佛元律师分析:
1.《补充协议》约定:误差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不得退房,并按以下方式处理:(1)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的,差异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受人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补交该部分的价金予出卖人,超出3%(不含本数)以上的面积视为出卖人无偿赠与给买受人;(2)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的,出卖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返还该不足部分的价金予买受人(扣除0.6%的误差后)。
律师意见: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约定,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如买受人不选择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小于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部分房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上述补充条款属于减轻、免除出卖人责任或排除买受人主要合同权利、加重买受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属无效条款。
2. 《补充协议》约定:如买受人在收楼验房时,签收了钥匙收条,则自买受人或买受人的代理人签收该商品房钥匙开始,出卖人已经向买受人交付了该商品房。
律师意见:该补充条款实际上给买受人设置了一个“陷阱”。交付商品房,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不应仅签收钥匙收条。签署商品房交接单前,买受人应核实该商品房是否符合交付条件,并查验房屋的质量。确认后,双方才签署商品房交接单,以防开发商在房屋没有验收合格前先让买受人签收钥匙。
消委君提醒大家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特别是在签订补充合同时
要特别注意、看清
补充的条款的内容
开发商在签订补充合同时
往往会将减轻、免除出卖人责任
或排除买受人主要合同权利
加重买受人责任的内容
写入补充条款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