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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说法双十一专案| 网购时发现买贵了,商家却说优惠券不属于价保范围?

佛山消委会 佛山消委会 2022-08-01


消费者在某平台购物时,发现商品原价没变,前期商品页面显示优惠到手价格为2899,下单后消费者发现商品页面显示优惠到手价格2699。


随后,消费者联系商家保价,商家称并没降价,是因使用额外的平台优惠券导致价格降低所以不提供保价服务,消费者认为不合理。使用优惠券导致的价格变化为什么不属于保价服务范围?



消委说法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谭彩仪律师分析意见:商家应按约定返还差价。

1

商家与消费者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商家应按约定为消费者提供保价服务。


消费者在某平台向商家购买商品,双方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商家在消费者下单前作出保价承诺,则应在对商品价格进行调整时为消费者提供保价服务。

2

使用优惠券导致的价格变化属于保价服务范围。


消费者下单时商品的优惠到手价格为2899元,在消费者下单后商品的优惠到手价格变为2699元,虽然该2699元是因使用额外的平台优惠券而导致价格降低的,但因该2699元是商家在同一购物平台的实际交易价格,只要仍在价格保护期内的,则符合价格保护规则,仍属于商家的保价服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商家应按约定为消费者返还相应的差价。


消费提示


保价即“价格保护”、“价格承诺”,系经营者为了更好的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而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所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


保价约定并没有限制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及市场供求状况对商品价格进行调整,因此经营者不应以优惠券等形式规避与消费者约定的保价条款,相反应全面地对保价条款进行详尽的说明,以尽可能满足消费者对保价服务范围的了解。


消费者在购物前也应详细了解商品相关活动的规则及信息,与经营者明确约定保价服务范围,避免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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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消委会
编辑:陈彦宋
校审:黄炜
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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