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恶意拖延交付,消费者该如何是好?
日前,消费者小高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并支付了1万元作为订金。到了提车的日子,公司迟迟未交付车辆,并提出交付非合同约定车型,支付差价就有现货。小高拒绝该项方案,并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协商,随后同意公司延长2个月交货。但2个月后该公司仍未交货,车辆累积逾期交付长达四个月。
对此,高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交车,恶意毁约,且逼迫消费者解除合同,以此为由不退还订金。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邵建华律师表示:
1.卖方不按时交车的时候,就构成了违约,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消费者同意2个月再提车,这是对合同的变更,等于放弃了追究对方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的权利。如果迟延交付一两天,不构成根本违约,如果迟延交付时间过长,则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订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能够证明有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一,消费者收车时最好找专业人士帮忙验车,验收卖方交付的车是否与合同一致。
第二,要检验车辆是否是二手车、水浸车、火烧车、事故车,车辆是否完好。
第三,要听听发动机的声音,试驾一下,看车辆有没有明显的问题。
最后注意,要先验车再签提车单。因为签了提车单就等于交付完毕,车辆的一切风险、负担、费用在交付之后归消费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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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消委会编辑:张朗辉校审:周俊良主编:黄玮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