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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出现问题,是不是都可以申请换车?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邵建华律师表示:
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汽车在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燃油泄漏问题,才符合免费退换车条件。而梁先生的车辆,并不符合规定中其他可以退换车的条件。
商家应尽力为消费者梁先生维修汽车,梁先生也应该按照规定,无需过度维权。
发生三包责任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是协商和解;
二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四是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管哪种维权,最关键是保存证据!
君君提醒消费者:一是要妥善保管三包凭证等随车文件。二是要提高证据意识。汽车是否存在故障、与退换相关的故障时间及维修次数等,都需要消费者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对与三包有关的证据加以收集、妥善保存。
法律依据
一、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二、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三、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四、三包有效期与包修期不同。包修期不得低于三年或者六万公里,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二年或者五万公里。期限的加长可以与销售者协商。
五、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消费者可以根据三包证上的内容判断故障部件是否导致消费者拥有换车、退车的权利。
六、申请换车、退车的文件只有三包证和购车发票。
七、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一)车辆登记费用;
(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
(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
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九、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提出的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相关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作出答复。不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应当在答复中说明理由。
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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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消委会编辑:张朗辉校审:周俊良主编:黄玮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