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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剧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票?这种做法有没有问题?



小李在7月初通过商家公众号买到月底演出的舞台剧门票,次日他突然想到自己在演出当日需要去外地出差,不能看演出,于是先订了其他时间的门票,后致电商家申请退还购错票的款项。但商家客服回复门票一经售卖,概不退票。小李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商家拒绝退票的原因是霸王条款,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向佛山市消委会投诉。



01

处理过程及结果

佛山市消委会接诉后,向双方了解情况。经沟通,商家认为舞台剧门票为有价证券,非普通商品,故不支持退换。消委会工作人员就该回复展开研究,通过查找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并与值班律师讨论,最后认为门票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经工作人员与商家协调,商家提出可将小李拉进商家企业微信群,协助其把门票转让给其他需要的观众


02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值班律师谭彩仪表示,本案中,消费者网购的演出票品与网络上售卖的其它普通商品不同,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可预见性。此外,商家在销售界面中通过红色加粗字体显著提示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小李在购买时应已知悉商家公告的退票规则。小李因个人的原因退票,无证据证明商家对小李购错票存在过错,因此小李要求退票系其单方行为所致,与商家无关。


因此,演出票品(包括但不限于舞台剧、音乐剧、演唱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03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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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消委会
编辑:周虹宇
校审:陈洁茵
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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