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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对夫妻买了健身家庭年卡,换负责人后被当众赶走?







商家行为引争议



办理健身“家庭卡”





案情简介



今年初,杜先生在某健身房购买了家庭年卡,销售人员宣称“一人办卡,可以二大一小,全家健身”,优惠价仅4999元。于是杜先生开通了家庭卡后,与妻子经常一起去健身。


近期,该健身房换了负责人,前台也经常更换。一日,杜先生在游泳时,工作人员在众目睽睽下将杜先生从泳池里拽了出来,赶走了杜先生和其妻子。杜先生十分生气,在门口与前台理论,前台称该卡只准一人使用,不是家庭卡,杜先生要求其提供证据,但前台语焉不详。后杜先生找到经理反映情况,经理口头承诺下次一家人可以一起使用。


此后杜先生与妻子去健身,又被新的前台以该卡只许办卡人使用为由拦下,见经营者态度反复无常,杜先生与妻子担心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一起来到佛山市消委会现场咨询。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费者向佛山市消委会提供了其与健身房签订的合同、办理的卡等物。



佛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查看后发现卡面显示为“家庭卡/夫妻卡”,且还在有效期内;查询该公司的经营信息,也并未注销或变更。


佛山市消委会指引消费者先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在合同、健身房电脑系统或会员卡上标注确认该卡可以家庭使用,避免日后发生此类纠纷如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向佛山市消委会投诉。消费者十分感谢佛山市消委会的认真解答和热心帮助。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健身服务,如变更服务内容,应提前以电话、短信或其他形式通知消费者,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协商,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而非直接将消费者赶走,不做解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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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洁茵
校审:陈雁明
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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