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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滑索项目,被绳索吊坠砸伤面部直流血!游乐园不想赔钱?


消委说法

小于和几个朋友结伴到某一室内游乐园。期间,在玩“滑索”项目时,小于穿好装备入场,突然前方“飞”来一根绳索。绳索下方吊坠砸中小于面部,小于嘴巴鲜血直涌,一颗门牙摇摇欲坠,故要求游乐园对此赔偿损失。


游乐园认为,场馆所有设备均符合出厂标准,小于受伤系前方游客(小于的朋友)甩绳导致,不同意赔偿。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唐达律师表示:

即便场馆所有设备均符合出厂标准,针对小于前方突然飞来的绳索,是游玩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游乐园既没有提前告知小于该项目的安全隐患风险,从而让小于做好防范的心理准备;也没有相关的工作人员、救援人员在穿好装备的小于附近,对突如其来的绳索或其他安全隐患进行制止阻挡,为行动不便的小于提供保护,可见游乐园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游乐园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游客群众负有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提示



游乐园

作为游乐园,对游玩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对游客尽到提醒和保护义务,引导游客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做好安全保障措施。

消费者

作为消费者,游玩时也要保护自身安全,不要盲目追求好玩刺激;同时,必须仔细阅读“乘客须知”及相关的“警示牌”,从中可了解到一些非常重要的注意事项。


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拨打12345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到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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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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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洁茵
校审:李嘉慧
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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