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小剧场|购房被诱导办理经营贷、差评被指侵犯名誉权,讲讲理好吗?
2023年
佛山消委会系统共收到投诉3628件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51.20万元
投诉热点问题涵盖预付式消费纠纷
房地产宣传套路、街头抽奖陷阱
家具产品纠纷、演出票务问题
短视频剪辑培训套路等多个方面
即日起
3·15小剧场将陆续发布
“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
购房被诱导办理经营贷
差评被指侵犯名誉权
讲讲理好吗?
一起来看看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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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被诱导办理经营贷
开发商应守法经营
01
案情简介
黄女士认为开发商虚假宣传,在销售过程中诱导其办理“经营贷”,因担心违规操作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风险,她要求开发商取消贷款、解除认购书并退回全部款项,但开发商拒绝退还,于是黄女士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02
处理经过及结果
03
律师点评
本案中,黄女士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书,双方之间成立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但开发商宣传的“零首付”购房,实际上是通过不法中介先替黄女士垫付资金,再把黄女士“包装”成小微企业主、个体经营者,以此身份向银行申请经营性贷款、消费贷款,黄女士再用贷款偿还中介机构的垫付资金。其本质是违规套取、使用信贷资金。该行为严重侵犯了黄女士的合法权益,涉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黄女士后期可能面临被银行拒贷、断贷的资金风险和信用风险。
因此,黄女士有权请求撤销认购书,并要求开发商退回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黄世刚律师点评)
差评≠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保护有边界
△点击观看视频
01
案情简介
2023年暑假,孙女士为儿子报名了某游泳馆的培训服务,充值了近千元。但孙女士的儿子游了一次后,觉得水太冷,游得不舒服,于是孙女士向游泳馆提出退费。但游泳馆认为孙女士及其儿子体验过服务后才报名,一经交费概不退费,拒绝了孙女士的退款要求。于是孙女士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02
处理经过及结果
我会接诉后,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经了解,孙女士反映未与商家签订任何合同协议,而商家向我会提供了其与孙女士的聊天记录,并表示因孙女士在平台发表差评及视频,已经对其经营造成了不良影响,坚决拒绝退款,并扬言欲起诉孙女士侵犯其名誉权。
我会分析认为“一经交费概不退费”该格式条款系不公平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而孙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确实需承担一定责任。孙女士如仅对服务发表正常的评价,不存在侮辱、诽谤、诋毁等主观恶意,商家不能一昧地认为消费者给差评即侵犯其名誉权。我会工作人员在对双方普及法律法规的同时,耐心开展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女士已收到退款。
03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孙女士为儿子报名游泳培训服务,与游泳馆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一经交费概不退费”该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减轻了经营者责任,应属无效,孙女士有权申请退费。而孙女士作为消费者有表达切身体验感受的权利,其对商家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无主观恶意的评论和批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商家名誉权。
(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谭彩仪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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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嘉明
校审:周俊良主编:黄玮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