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策研究 | 昆山伤人致死案的罪与罚
昆山伤人致死案的罪与罚
据网络公开视频显示,两天前于昆山发生一起因口角引起的伤人致死案件,嗣后昆山警方第一时间发布了警情通报如下:
《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为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共计三款分别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第一款为正当防卫得以认定的基本要件,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应有必要限度,第三款为无限防卫的前提。
回到本案,于某刀砍刘某致刘某死亡。如于某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则于某可能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将面临严重的牢狱之灾;如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则同样也要负刑事责任;如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符合无限防卫的条件,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一、现场监控视频还原的本案事实,可分为三阶段
第一阶段,本案开始为宝马车抵住骑电动自行车的于某,然后宝马车下来一白衣男子与于某发生口角,经宝马车下来的另一黑衣女子将于某电动自行车推上人行道并将双方劝开,在白衣男子、黑衣女子欲返回宝马车的过程中,受害人刘某从宝马车驾驶位下车,冲向于某。本案冲突第一次升级。刘某有无事生非、寻衅滋事之嫌。
第二阶段,刘某上前后多次脚踹于某并持续施以拳脚,后于某被攻击也有回击,片刻,刘某返回车内,取出一把砍刀,拔刀出鞘,再次冲向于某。本案冲突第二次升级。刘某寻衅滋事、殴打他人!
第三阶段,刘某持刀多次砍向于某,此时是否砍伤于某不明,但明显于某只有招架之力,刘某一次用力过猛,刀脱手掉落地上,两人均上前夺刀,于某身高手长捡刀在手,争执中有刀砍刘某动作,刘某倒地、起身后于某上前再砍刘某两刀,此时刘某开始背对于某逃跑,于某追上前又砍几刀,刘某逃远后,于某未再追赶并留在现场,冲突结束。
二、于某持刀反击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根据视频反映的客观情况分析,于某持刀反击刘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应属无罪。
从时间上讲,本案一、二阶段不涉及动刀,主要考量第三阶段,第三阶段也以刘某开始逃跑为分水岭,分为前后两部分。
前半部分,刘某拔刀多次砍向于某在先,致使于某生命健康权遭到严重威胁,于某在刀具落地上时,上前抢夺并还击的行为具有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现实紧迫性和正当性,至刘某起身背对其逃跑之前,于某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同时刘某持刀攻击的行为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对等应给与于某无限防卫的权力。
后半部分,刘某开始逃跑,这里需要注意一下,据视频记录,刘某是逃向其车边并有向车左后门靠近动作,迫于于某上前追砍一刀,才逃走。这里可能会有两种假设:一种是刘某开始逃跑,不法侵害已中止,这时于某再继续追砍刘某不再属于防卫范畴,系故意伤害。另一种是刘某被还击后企图回车内取其他凶器继续实施侵害,在此情况下,不法侵害并没有中止而是一个持续状态,于某追砍驱赶刘某的行为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和正当性,显然车内是否还有其他凶器可作为印证本假设的成立与否的依据之一。
笔者认为,本案直至第三阶段的上半部分,于某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实施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对等,具有合法性。至于第三阶段后半部分,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认定为已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这种情况下,应考量这时候造成的伤害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条件,即使达到,因刘某一而再再而三升级冲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在先也应予以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另一种如果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则全案刘某行为均构成正当防卫而不应负刑事责任。
本案之所以轰动,在于本案的司法实践将直接影响每一个人,一般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守法公民可以不必关心,但守法公民们却不能保证自己不会遇到下一个刘某,成为下一个倒霉的于某。代入当时于某角色设身处地去思考,于某的行为是否有选择的余地呢?
从两次冲突升段看,没得选!刘某自导自演了古惑仔砍人大戏。当有人不仅对你拳打脚踢,后又拿着把大砍刀向你招呼时,估计多数人都会被要被砍死了的恐惧支配乃至瑟瑟发抖,视频反映于某被砍时就是这个状态(被砍发呆有近十秒!),当突然看到对方刀脱手掉在地上时,出现一线生机!生存的本能促使多数人都会冲上去争夺,夺下刀后第一时间反击刘某以防其再继续实施伤害,故夺刀后的反击,于某显然没得选更没时间考虑。
刘某倒地起身后,要不要继续反击,是否有的选?于某反击后刘某倒地,刘某爬起来并没有立即逃跑,视频明确记录了刘某爬起来向前靠近于某,于某如果不继续返击,刘某上前夺刀或采取其他攻击手段会有什么后果呢?此时,于某继续反击是保护自己的唯一方式,是为没得选。
刘某背对于某开始逃跑后,要不要继续砍,是否有的选?视频反映刘某逃跑后有靠近车门的意图,而整个于某反击过程也就电光火石的总共20秒,在此情况下根本没时间和空间去判断对方靠近车的意图,期间如果不反击,被对方再从车上抄家伙则后果不堪设想,反击撵走对方是不得已的唯一选择。
其实写到这里,穿着于某的鞋子复盘整个案件过程,不免一身冷汗。愚以为,于某只是作了一个普通人为了保命而作出的选择。如果是你,你的选择又会否不同?
拭目以待本案的处理进程,期待能够看到公、检、法的智慧闪光,最终作出的裁判结果能够给予社会公众以正确的指引,同时真心希望倒霉的于某不再有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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