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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金周报:2月26日 - 3月4日

2018-03-05 授米


新闻


本期动态

1、3月4日晚间公告,长生生物拟出资5亿元认购鼎升投资发起设立的鼎升创信(平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份额。投资基金的目标募集规模为15亿元,投资基金为专业的生物医疗投资基金,该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为治疗性生物制品、单抗类药物、肿瘤治疗药物、基因治疗及预防类生物制品等行业前景看好的医药产业相关领域。

2、日前,由财政部牵头筹建的中国农垦产业发展基金入驻北京基金小镇,金融“微中心”阵营进一步扩容。农垦基金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由财政部牵头筹建的,计划规模将达500亿元。

3、3月2日,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大基金)第二期正在紧锣密鼓募资之中,目前方案已上报国务院并获批,其规模有望达1,500亿元人民币以上,资金更多将投向芯片设计领域。按照1∶3的撬动比,所撬动的社会资金规模在4,500亿元左右。加上大基金第一期1,387亿元及所撬动的5,145亿元社会资金,涉及资金总额将过万亿元。

4、2月28日,步森股份全资子公司北京安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拟与北京即联即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塔尔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面向金融科技相关领域的并购基金,共出资1亿元人民币。东方万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负责合伙企业的具体投资管理和运营。

5、日前,沈阳市出台投资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对专项基金设置的领域进行了规范。在沈阳市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存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6、2018年2月,安徽印发《安徽省半导体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1年)》。提出发展目标,到2021年,半导体产业规模力争达到1000亿元,半导体产业链相关企业达到300家,芯片设计、制造、封装和测试、装备和材料龙头企业各2—3家。

以上信息由授米根据公开信息整理。


2、新规解读


《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支持常州市现代农业提档升级,促进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缓解农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市拟设立了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现代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常州市实际,拟订《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政府不断转变职能,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推进财政支农方式转变,探索“无偿”改“有偿”,“资金”改“基金”。财政部、江苏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了规范。结合我市拟设立的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经组织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研究拟定《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编制依据

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现代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苏基金发〔2015〕6号)、《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二条,对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依据、基金规模和投资方向、管理架构和工作职责、基金运作和管理模式、风险控制、收益分配和清算、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发展基金规模和投资方向。发展基金总规模1亿元人民币,逐年分步到位,按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缴纳出资;发展基金主要投资于常州市内有发展潜力、有带动能力、有上市意愿的优质农业企业。

(二)明确发展基金管理架构和工作职责。管理办法明确发展基金管理架构包括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人,各方按照《办法》要求,各司其职。

(三)明确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模式。发展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运作,原则上不参与投资标的企业经营,无表决权,但可能涉及股东权益重大损失的事项除外。通过投资标的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收购股权的方式实现退出。发展基金按照《办法》要求的决策程序进行项目投资。

(四)明确发展基金的风险控制。为确保基金投资资金全额回收以及预期收益目标顺利实现,基金原则上应保留优先清算权,同时与投资标的企业股东或第三方签订书面的股权收购协议,并针对此项约定提供关联企业或第三方出具书面《差额补齐承诺函》。如投资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系统性风险,影响基金项目运作安全,经管理公司提议,经基金合伙人表决同意,不再对该项目投资,并视情况决定提前收回投资。鉴于农业产业投资期限长、收益低、风险大的客观因素,对出现的投资项目损失按“尽职即免责”的原则,分清责任,维持发展基金正常运行;投资损失超过10%(含10%),发展基金暂停新增业务,由管委会另行商议基金存续及清算方案。

(五)明确发展基金的收益分配和清算。发展基金存续期内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固定收益分配日,在固定收益分配日首先支付基金管理人按合伙协议约定计提的管理费,然后分配优先级出资人对应出资的门槛收益。发展基金存续期内如有项目退出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可对合伙人按《办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发展基金存续时间期满或基金亏损达到10%后,由合伙人会议选择是否存续,若选择不再存续,报经管委会审定后进入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须由管委会办公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按上述收益分配顺序清算基金资产。

(六)明确发展基金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管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发展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对发展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并向管委会提出处理建议;管委会办公室应定期对发展基金运行情况、运行效果、投资方向、投资收益开展绩效评价,并向管委会报告;在发展基金运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或有欺骗行为,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并追偿相关损失;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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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忠刚

澍森投资创始合伙人

 个人简介

• 澍森投资创始合伙人,国资委中央企业涉外法律人才库特聘专家,哈工大校友创业俱乐部执行秘书长。

• 目前参与定增、并购基金投资和管理工作,主要投资领域为节能环保、医疗养老、教育领域、PPP基金等;具有律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曾在中央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法律事务和投资工作,参与过多个股权投资、并购、资产重组、企业及私募债券发行项目;为多个重大基建项目提供包括招投标事务、谈判、合同起草等全程法律服务,曾为上市公司国电科环、百利电气、滨海能源等提供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咨询顾问服务,代理过多起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担保法律纠纷等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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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私募基金交易架构设计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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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投向

5. 管理人

6. FOF基金

7. 基金中的嵌套

三、 案例分析

1. 并购基金

2. 定向增发投资基金

3. 商业保理基金

4. 产业投资基金

5. ppp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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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

专职律师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

• 刘佳律师是上海汇茂律所的核心成员,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长期从事私募基金领域,累计服务私募机构合计上百家。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是致力于服务资本市场、各类私募机构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私募基金各类服务范围,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结构设计、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截至目前已经帮近200家私募基金出具法律意见书并通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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