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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新变化(公安部第146号令解读一)

2018-02-12 杨崇付 交通事故咨询

自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公安部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先后出台了第70号令、第104号令、第146号令三个部门规章,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146号令的新规章。本文所述旧规指第104号令规章,新规指第146号令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点击此处可见全文)

新规共114条,约12400字,篇幅增加三分之一,其中原封不动沿用旧规的仅有9条,新增80多个知识点。本人通过与旧规的对比学习,并查阅了一些资料,请教了相关专业人士,结合个人认识对新规中的新知识点进行提炼,并作出个人解读,供各位学习参考之用。

由于公安部配套的工作规范尚未出台,所以一些工作程序在细节上的操作方式尚不明确,加上本人水平有限,难免有误读之处,恳请留言批评指正。

 

第一章 总则

 

1.新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处理事故基本原则,比如在第30条中,急救车优先于勘查车等安排停靠,抢救伤员需要费用的交警队应当书面通知义务单位等等。(第2条)

 

2.新增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三类: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分别对应后面条文中关于自行协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等不同的事故处理方式,以及对办案交警相应主体资格的要求。(第3条)

 

3.新增财产损失事故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但是涉及到第13、14、15条的财产损失事故,以及涉嫌犯罪的应当进行报警。(第4条)

解读:根据新规第4条,伤人事故(含伤势轻微的)应当报警处理,如果当事人应报警而不报警,很可能会失去警方对现场调查取证的机会,造成事实不清,甚至无法确认事故是否存在,导致受害人维权困难。

 

4.新增死亡事故、伤人事故应当由持有中级、初级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警主办。但是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警没有资格等级证书的要求。(第5条)

解读: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仅限于财产损失事故,并且案件不涉嫌犯罪,所以醉驾事故无人员伤亡的也要按照一般程序调查处理,并且交警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案件主办交警不持有相应等级的事故处理资格证书的,属于办案主体不适格,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在事故复核中被责令重新调查、认定。

笔者结合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得出结论:

①所有可以自行协商的事故都可以由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②所有死亡事故、所有伤人事故(含伤势轻微)都不得自行协商,并且办案交警应当具有初级以上事故处理资格证书(无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③按照第13、14、15条规定应当报警的12类事故,符合规定的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5.新增处理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新增交警队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第6、7、8条)

解读: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事故瞒报漏报、执法不规范、车险骗保和个人信用等问题,也是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这里的表述是“应当”,未落实的交警队属于违反规章办案,相关负责人可能被追究责任。

 

第二章 管辖

 

6.修改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案件接收之日起计算。(第11条)

解读:旧规是从移送案件之日起算。

 

7.明确移送军方处理的具体情形:应当吊销、注销驾驶证,以及对现役军人行政拘留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余情形均应按本规定处理。(第12条)

解读:新规未放弃扣留军车检验鉴定,未放弃对军人作出罚款、暂扣军证的行政处罚(比如军人饮酒后驾车),但是不作出吊销、拘留的处罚(注销不属于行政处罚内容),军人涉嫌犯罪或者对军证进行相应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或者通报。

 

8.新增对拖拉机驾驶人依法暂扣、吊销、注销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通报、送交农业主管部门。(第12条)

解读:注销不是行政处罚内容,注销指的是取消登记的事项,军队与农业部门核发的驾驶证档案本来不由交警队管理,农证档案不在交警车管所而在农业管理部门,也就是说交警无法对军证农证进行注销,对农证只能是吊销后送交农业部门注销,这条规定可能在立法表述上失误了。

 

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9.新增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的情形: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校车或客运车严重超员超速、假号牌、当事人离开现场的、故意造成事故的。

删除旧规中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成因或者赔偿有争议的情形(应当安全取证后撤离现场)。(第13条)

解读:按照新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处理事故的有9种情形:①死亡;②伤人;③无驾驶资格;④酒毒药驾驶;⑤校车客运车严重超员超速、⑥无牌假牌、⑦车辆不能移动、⑧当事人离开现场、⑨有人故意造成事故。其中除第⑦种属于阻碍通行需要施救的情形外,其余都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或行政拘留处罚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新规对这9类事故的处理要求是:①保护现场;②立即报警;③安全疏散人员,不要求移动车辆(因为要保护现场,但是交警要求移动的除外)。

法条虽然是这么规定,但是目前对无人员伤亡或者仅有轻微伤的事故,一般都是要求安全取证后移动车辆撤离现场,特别是极易造成二次重大事故的高速公路。这里涉及到保护现场、调查取证、路面安全、通行效率、打击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问题。根据新规新增的保障人权基本原则,抢救生命、保障安全应当优先于其他事项,但应尽可能留下证据材料,以便于查清事故事实和追究法律责任。

 

10.修改对无检验标志、无保险标志、碰撞建筑物设施情形(限于车辆可以移动)的处理要求:①疏散人员;②安全取证;③撤离现场;④报警。(第14条)

解读:旧规对此情形的规定是先报警,然后才是可以在安全取证后移动车辆撤离现场。新规首先强调的是安全处置和拍照取证,然后才报警

常规报警时,接警员应当按照第16条的规定详细记录各种信息内容,往往需要好几分钟的通话时间,在这期间很容易发生二次事故(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所以新规强调了安全处置优先于报警行为。

 

11.修改对危化品车辆事故的处理要求:①立即报警;②自行应急处置。(第15条)

解读:对危化品车辆事故的第一要求是立即报警,因为危化品爆燃、泄漏、扩散的后果可能非常严重,必须第一时间报警,以利于当地政府进行抢险救援和后续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自行应急处置应当包括抢救伤员、疏散人员、隔离防护、防止损失扩大等内容。危化品运输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具有相应的应急处置知识和能力。

12.新增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即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可以互联网在线确定责任;当事人要求交警到场处理的,交警应当到场处理;当场未报警,现场撤除后又报警请求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第16、17、18、20条)

解读:由交警在线确定责任的,仍属于交警队依职权作出的事故认定不属于当事人自行协商行为,交警队应当(线上或线下)出具事故认定书,在线上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同样具有国家机关公文书证的证明效力。

 

13.删除旧规第11条部分内容: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危化品车事故应当报告当地政府,删除营运车辆事故应当通知运管部门,删除道路供电通讯设施受损应当通报的具体规定。

解读:删除后,并不是说这些情形不用上报或者通知了,而是要根据其他最新规定进行操作,预计2018年5月1日前会出台新修的《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可能会对相关情形的具体操作进行规定。

 

14.修改事后报警的应当在三日内“是否受理”为“是否接受案件”。(第18条)

解读:这里的事后报警指的是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交警处理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报警时事故现场尚未撤除的,应当按照第16条的规定当日受理,并制作受案登记表,就不存在三日的核查期间。

笔者认为自行协商后再报警的,交警队该受理的还是应当受理,但是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按照第17条的规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这里有一点,自行协商协议书本身属于一种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事故的存在,但需要核实协议书内容本身是否真实,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四章  自行协商

 

15.完善自行协商事故的现场处置:当事人应当在安全取证后撤离现场,即使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对赔偿有争议也不得占道造成堵塞,否则予以处罚。(第19条)

解读:本条不适用于第13条规定的九种情形(死伤无酒客牌移离故,未要求移动车辆);同时新规第14条已专门规定了无年检标志、无保险标志、撞建筑物或设施物事故现场处置,新规第15条已专门规定了危化品车事故现场处置,根据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第13条、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12类情形事故都不适用本条规定。

本条没有作出安全疏散人员的要求(该条修改自旧规第13条,旧规即未作规定),实践中应当做到人员安全第一,要体现新规的保障人权基本原则。

新规对各种事故情形的现场处置要求,需要反复比较、疏理要点、结合规章的基本原则进行理解才能掌握,规定得非常详细但是过于理论化理想化,有些规定之间甚至有相互矛盾之嫌。由于现场情况千差万别,这些规定反而让人们无所适从,要求普通驾驶人严格按新规处置现场难以做到,比如现场查验车辆有无检验标志、保险标志、人员有无受伤都需要一定时间或专业知识,核查驾驶资格甚至需要公权力介入,故以当事人违反这些现场处置要求而承担相应责任的(比如对二次事故的责任),应当综合分析、谨慎认定。

还有,这么多条的事故现场处置要求,竟然均未规定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的基本安全防护要求,可见新规对当事人现场处置遗漏了重点内容。

 

16.新增自行协商事故可以网上在线自行协商处理,交警可以指导协商处理。新增有争议的事故可以网上在线申请交警确定责任。但当事人要求交警到场处理的,应当到场处理。(第20条)

解读:实践中很多地方已经这么做了,但是不能强制当事人在线处理。

当事人自行协商(私了)与交警在线确定责任(公了)这两种处理方式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交警在线处理后的文书不属于自行协商协议书,但是交警可以引导指导符合规定的事故当事人以自行协商方式进行处理。

虽然都是网上处理,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在线私了的拿到的是自行协商协议书,在线公了的拿到的是事故认定书。至于在线公了后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还要不要进行处罚,还得看有无新规定,否则应当按照新规第八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事故私了后就不存在交警处罚问题了,因为自行协商结果无需报告交警,交警也就不掌握当事人的违法信息了,但是交警在工作中发现驾驶人有违法行为的仍然有权作出处罚决定。

 

17.修改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责任”,旧规是载明“赔偿责任”。(第21条)

解读: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与事故责任有所区别。事故责任不属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民事、行政、刑事三大类,有的人认为还有违宪责任,但我国实践中难以见到违宪责任)。 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后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有事故责任不一定有法律责任,比如交强险已经足够赔付的事故责任人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8.新增规定自行协商协议履行方式:①自行赔偿;②保险理赔;③人民调解委调解;④民事诉讼。(第22条)

解读:因自行协商协议未得到履行后才报警处理的,如事故现场未撤离的应按第16条规定受理,如事故现场已经撤离应按第18条规定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其中已按第20条规定网上在线由交警确定事故责任的应视为已经作出官方事故认定,如无新情况不再接受同一案件。这里也涉及到“私了”与“公了”的关系问题。

事故自行协商后无需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所以不存在交警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问题,否则交警应当出具事故认定书。

 

第五章  简易程序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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