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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146号令新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85个新知识

2018-03-21 杨崇付 交通事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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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第146号令,新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点击此处可见全文)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规属于部门规章,系我国法律渊源之一,是交警办案的法律依据,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依据。微信公号:jtsgzx0577

本文对新规产生的80多个知识点进行提炼归纳,供各位习、办案参考之用。如有不妥之处,请留言批评指正。 

 解读一解读二解读三
解读四


第一章 总则

 

1.新增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第2条)

 


2.新增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三类: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第3条)

 

3.新增财产损失事故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但是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条)

 

4.新增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初级以上资格的交警主办,处理死亡事故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资格的交警主办。(第5条)

 

5.新增处理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第6、7、8条)

 


第二章 管辖

 

6.修改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案件接收之日起计算。旧规是从案件移送之日起算(第11条)

 

7.明确依法应当吊销、注销部队驾驶证,以及对现役军人实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方处理(第12条)

 

8.新增对拖拉机驾驶人依法暂扣、吊销、注销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通报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吊销、注销的驾驶证送交农业主管部门。(第12条)

 

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9.新增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的情形: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校车或客运车严重超员、超速;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当事人离开现场的;故意造成事故的。

删除旧规中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成因或者赔偿有争议的情形(应当安全取证后撤离现场)。(第13条)

提示:新规中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处理事故的有9种情形:①死亡;②伤人;③无驾驶资格;④酒毒药驾驶;⑤校车客运车严重超员超速、⑥无牌假牌、⑦车辆不能移动、⑧当事人离开现场、⑨有人故意造成事故。微信公号:jtsgzx0577

对这9类事故的处理要求是:①保护现场;②立即报警;③安全疏散人员,不要求移动车辆(因为要保护现场,但是交警要求移动的除外)。

 

10.修改对无检验标志、无保险标志、碰撞建筑物设施情形的处理要求:①疏散人员;②安全取证;③撤离现场;④报警。(第14条)

提示:车辆不能移动的根据第13条的规定处置。

 

11.修改对危化品车辆事故的处理要求:①立即报警;②自行应急处置。(第15条)

 

12.新增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即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可以互联网在线确定责任;当事人要求交警到场处理的,交警应当到场处理;当场未报警,现场撤除后又报警请求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第16、17、18、20条)

 

13.删除旧规第11条部分内容: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危化品车事故应当报告当地政府,删除营运车辆事故应当通知运管部门,删除道路供电通讯设施受损应当通报的具体规定。

 

14.修改事后报警的应当在三日内“是否受理”为“是否接受案件”。(第18条)

 

第四章  自行协商

 

15.完善自行协商事故的现场处置:当事人应当在安全取证后撤离现场,造成堵塞的予以处罚。(第19条)

提示:即使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对赔偿有争议也不得占道造成堵塞。



16.新增自行协商事故可以网上在线自行协商处理,交警可以指导协商处理。新增有争议的事故可以网上在线申请交警确定责任。但当事人要求交警到场处理的,应当到场处理。(第20条)

 

17.修改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责任”,旧规是载明“赔偿责任”。(第21条)微信公号:jtsgzx0577

 

18.新增自行协商协议的履行方式:①自行赔偿;②保险理赔;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④民事诉讼。(第22条)


以上新知识点详解:公安部第146号令解读之一


第五章  简易程序

 

19.修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为:①财产损失事故;②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③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第23条)

    提示:旧规对轻微伤事故可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

 

20.新增简易程序处理事故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在认定书上注明情况即可。(第24条)

 

第六章  调查

 

21.修改收集证据的要求“客观、全面、及时、合法”为“合法、及时、客观、全面”。(第28条)

 

22.新增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开展深度调查;微信公号:jtsgzx0577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开展深度调查。(第29条)

提示:深度调查已成为交警队应尽的法定职责,所以当事人可以申请信息公开,查阅深度调查报告。


23.删除事故现场处置“避免发生交通堵塞”的规定,规定救护车优先于勘查车进行停放。(第30条)

 

24.新增法医有权确认人员死亡,明确出具死亡证明的医疗机构要具备资质。修改尸体停放可在有条件的场所,不再限于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第31条)

提示:新规中有权确定死亡的人员有三类:①急救人员;②医疗人员;③法医。

 

25.新增事故现场询问当事人、证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第32条)

 

26.新增勘查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现场的,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第33条)

  提示:外聘专家不能代替交警行使职权。


 

27.新增车辆驾驶人员当场死亡后不具备抽血条件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第34条)

 

28.新增交警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第37条)

 

29.新增辩认工作规定: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肇事嫌疑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被辨认嫌疑车辆不得少于五辆;肇事嫌疑车辆照片不得少于十张。尸体辨认不受数量限制,辨认人在辨认时可以要求不暴露自己。(第38条)

 

30.删除扣车的同时可以扣留行驶证的规定,新增严禁交警队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微信公众号:jtsgzx0577(第39条)

  提示:根据物证保管规定,应当定点定员保管事故车辆。

 

31.删除了未涉嫌犯罪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扣押物品的规定,只规定了涉嫌犯罪的扣押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实物不宜移送的,使用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第40条)

 

32.删除交警队对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的规定,改为不属于交警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未移送处理的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即可。

  新增交警队办理危险驾驶罪的侦查职权。(第41条)

  提示:交警接到道路以外的车辆通行事故报案,不得以非道路事故为由拒绝处理(关联法条:第109条)。


 

33.完善因抢救事故伤员需要交强险或者道交救助基金支(垫)付费用的,交警队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或者救助基金。

新增需要垫付丧葬费用的,交警队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时告知可向道交救助基金书面申请。(第42条)

 

34.新增交警队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逃逸案件后,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军车涉嫌逃逸的应当通报军方。(第43、44条)

 

35.新增逃逸案件中道交救助基金已垫付费用的,交警应当在侦破后及时书面告知逃逸人情况。(第48条)

提示:未规定告知交强险公司。

 

36.新增对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修改对精神病的鉴定单位为: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删除“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第49条)

 

37.新增检验、鉴定费用由交警队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第50条)


以上新知识点详解:公安部第146号令解读之二

 

38.修改检验、鉴定确定的期限为不得超过三十日(旧规是二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51条)

提示:结合新规第112条第5项的规定,新规中的三十日是指自然日,而旧规中的二十日是指工作日。

 

39.删除旧规第39条规定的交警队可以凭医生诊断证明直接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40.新增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尸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交警队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家属不到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删除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交警队负责人批准的规定。(第52条)

 

41.修改通知办理丧葬应当在尸检“结束后”为尸检“报告确定后”。

新增上一级交警队负责人有权批准强制处理尸体。微信公号:jtsgzx0577

新增因宗教习俗等原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交警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尸体紧急处理。(第53条)

 

42.新增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日期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鉴定意见除了鉴定人签名外,还要盖鉴定机构印章。(第54条)


 

43.新增交警队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经县级以上交警队负责人批准,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修改交警队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的期限,由收到之日起二日改为五日

明确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的具体情形: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第55条)

 

44.新增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新增交警队对当事人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56条)

 

45.新增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机构同一事故的同一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微信公众号:jtsgzx0577

删除了可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的规定

。(第56、57条)

 

46.新增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交警队承担,但经通知领取而逾期不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担。(第58条)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47.删除了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标准的规定。明确了承担事故全责的情形:①一方有过错,他方无过错;②一方故意造成事故;③驾车逃逸;④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60、61条,经过归纳)

 

48.修改对逃逸事故的认定规则: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首先推定全责,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第61条)

    提示:驾车逃逸属于故意破坏现场,不予减轻责任。



49.新增可以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第62条)

 

50.扩大了制作认定书前向各方当事人公开证据的情形为: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新增出具事故证明要与制作认定书前同样适用公开证据程序。(第63条)

 

51.新增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删除了当事人可以对证据内容保密的规定。

修改: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65条)

 

52.修改逃逸案件受害方要求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应当书面申请后10日内根据逃逸事故确定责任规则(第61条)制作认定书,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微信公号:jtsgzx0577新增案件侦破后应当重新制作认定书,并注明撤销原认定书。(第66条)

 

53.新增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时,应当告知有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第67条)

 

54.新增事故认定中止程序,应当同时满足3个条件: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③经上一级交警队批准。中止计算的时间不超过六十日,并书面告知各方。中止原因消失或者期满仍无法取证的,应当在五日内出具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第68条)

 

55.新增伤人事故符合下列条件,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交警队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第69条)

 

56.新增当事人身份不明的不影响制作认定书,待身份信息查明后书面补充说明送达各方当事人。(第70条)

 

57.修改复核的范围,所有事故认定书及事故证明均可申请复核,删除了旧规中四种情形不予复核的规定,但当事人逾期(送达三日以后)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新增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第71条)



58.新增当事人可向原办案交警队提出复核申请,原办案交警队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二日内连同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级交警队。

  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交警队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交警队应当通知原办案交警队收到通知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第72条)

 

59.删除了上一级交警队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除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超过3日才提交复核的,上一级交警队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第73条)

 

60.增加复核审查的内容:责任划分是否公正、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新增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第74条)

 

61.新增复核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或者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不影响复核工作继续进行,但应当告知法院或检察院。(第75条)

 

62.新增复核结论可以维持原认定的情形:程序瑕疵不影响认定的,责令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维持;(第76条)

 

63.具体规定原认定有下列之一的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①事实不清的;②主要证据不足的;③适用法律错误的(新增)微信公号:jtsgzx0577④责任划分不公正的;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认定的(修改)。(第76条)

 

64.新增对事故证明审查后的复核结论: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的应当维持原证明,认为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第77条)

 

65.删除复核结论应当召集各方宣布的规定,改为结论作出后3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交警队认为有必要的才召集各方当场宣布。(第78条)

 

66.新增上一级交警队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由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会同相关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共同组成,复核结论仍以上一级交警队名义作出。(第80条)


第八章  处罚执行


67.删除事故认定后5日内作出处罚的规定,改为按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作出处罚。(第81条)


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68.新增解决损害赔偿争议的方式: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那么新规中共有3种方式:①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②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84条)

 

69.引述法律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来自人民调解法),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3日内,一致书面申请交警队调解。(第85条)

 

70.新增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以书面申请交警队调解,交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法院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调解。(第86条)

 

71.新增参加调解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人员,共有4类人员可以参加: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②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③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④交警队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第89条)

  提示:并不是说4类人员都要参加,且只有当事人有权申请调解。

 

72.新增交警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规定的时间的,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第90条)

 

73.新增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两部司法解释。(第91条)

    提示:实际上调解涉及的法律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所有民事法律。 


74.新增因确定赔偿数额需要评定评估的,由当事人协商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委托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损失巨大涉嫌犯罪的,由交警队委托(此时费用由交警承担,第92条)。

    提示:交警队委托的,由交警队承担委托费,微信公号:jtsgzx0577但是有的地方鉴定机构要求交警队在委托书上盖章,区别在委托人写的是谁。



75.新增交警队可以联合有关部门,设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第95条)

 

第十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76.明确不准外国人出境的3种情形:①涉嫌犯罪的;②有未了结的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第97条)

 

77.新增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发生事故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应当配合交警队的调查和检验、鉴定。但其不同意接受调查和检验、鉴定的应当记录在案,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100条)

 

78.新增外国人拒绝接收认定书,且没有所在机构或者所在机构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领馆转交送达。(第100条)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79.新增交警队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104条)

 

80.引述法律对交警或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微信公号:jtsgzx0577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105条)

 

第十二章附则

 

81.修改“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微信公号:jtsgzx0577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第112条第1项)

  提示:旧规表述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82.“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第112条第2项)

 

83.“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第112条第4项)

    提示:国内有的人可能未登记户口。

 

84.新规中“十日”及以下日期是指工作日。(第112条第5项)

 

85. 新规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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