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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归纳及学习思考(二)

杨粥炒饭 交通事故咨询 2022-03-22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笔者陆续对新修法律产生的新知识点进行提炼归纳,并结合交警执法实践进行分析和思考,推送给各位参考之用。如有不妥之处,恳请留言批评指正。 

接上篇:

《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归纳及学习思考(一)


6.新增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修改受托单位为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新增条件为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第20条、第21条)
【学习思考】目前未规定要公布委托书,各地一般的做法是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受托组织不再限于事业单位,笔者理解为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另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了,公安部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异地委托执法作了详细规定,就是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的例子,只不过已经写入规章,就不需要公布委托书了,因为修法后规章可以设定管辖权事项。
这个委托执法与第15条的行政综合执法也有区别,综合执法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而委托执法是以“老板”(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处罚,受托机关只是个“打工的”,对外责任由“老板”承担。
行政执法资格由哪个机关负责认定,本法没有明确。拿公安机关来说,执法资格证是内部证件不对外公开,虽有规定民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工作,但是对外公开的人民警察证上并不注明有无执法资格及其级别,当事人无法确认执法民警有无执法资格,造成外界无法对执法资格实施监督,这就违背了执法资格制度的立法目的。

目前公安民警的执法资格有基本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规定有不同的办案权限,其中中级资格已经停考。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7.新增规章可以对地域管辖进行规定。(第22条)
【学习思考】目前行政处罚管辖权只能由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新法扩大到部门规章可以作出规定。
根据新法的授权,实际上省级政府还可以作出2类管辖权的决定:一是相对集中于一个机关的综合行政处罚权;二是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县级政府部门的处罚权。
除此之外,包括设区的市级政府在内均无权作出有关管辖权的决定。
8.新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承接行政处罚权,具体由省级政府决定。(第24条)
【学习思考】既然新法规定可以承接处罚权,那么省级政府作出决定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就应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可能会导致一些公务员向乡镇、街道进行流动,因为各行业务差别还是很大的,乡镇街道承接相应职责后不仅要增加人手,还要配备各类专业的执法人员。
以后老百姓可能搞不清楚自己会被谁处罚,因为处罚你的工作人员可能是被委托的,可能是综合执法局的,还可能是乡镇街道的工作人员,那种看制服判断权力的做法可能不灵了。

目前有的地方的综合执法是由市县级政府决定的,比如一些地方人行道违法停车的处罚权就是综合执法队有权处罚的。新法实施前,应该统一由省级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9.新增管辖权争议的解决办法:首先以立案在先为原则,其次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第25条)
【学习思考】上面分析了这么多机关都可以管辖,那么各机关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在所难免,细看这三种解决方式,协商比立案在先的效力高,上级指定比立案在先或者协商的效力都要高,并且效力高的解决办法不需要前置效力低的解决办法。
这三种解决办法确定的最终管辖权都要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发生争议的机关均有合法管辖权,就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或者省级政府已经依法作出的相对集中综合执法决定,或者省级政府已经作出的承接处罚权的乡镇、街道名单和管辖事项范围决定。除此之外,包括设区的市级政府亦无权事先决定,更别说什么临时指定管辖了。换句话说,上级机关无权指定一个本来就没有合法管辖权的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目前有的地方对交通安全违法处罚的管辖比较随意,甚至以临时打印一份《指定管辖告知书》等方式,实现管辖权的转移以便及时查处,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上级机关无权指定一个本来就无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处罚。
关于立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上已经没有这个说法了,只有“受案”的环节,受案与立案还是有区别的,立案是在有权管辖时的调查启动程序,应当有个案件调查处理的结果,比如作出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受案只是先予接受案件,后面可能因为无权管辖而移送出去。 
10.新增行政处罚程序上的请求有关机关予以协助,但是协助事项应当属于被请求机关的职权范围。(第26条) 
11.新增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第27条)
【学习思考】以前只规定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现在作出双向移送规定,加强了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相互转换的衔接,以免有的人未被刑事处罚的,最后连行政处罚也免了的倒挂现象。比如以前有的醉驾案件,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的,当事人就没事了。
另外,法条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也有可能已经被法院判决罪名成立,会留下犯罪记录,此时如再移送行政处罚好象会形成双重处罚了,这个需要有权机关予以解释清楚如何适用法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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