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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必备:2021年《行政处罚法》37处新知识点

新增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修改受托单位为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新增条件为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第20条、第21条)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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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及学习思考(九,完)

实践当中,目前对降低准驾车型的处理非常简单,没有走行政处罚程序,直接由交警队单方面作出决定,更没有听取陈述申辩的程序,所以有的法院判决交警队此举违法,并撤销了交警队作出的降级决定。undefined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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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买分卖分,交管系统自身疑存三大过错。

近期,公安部公开《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征求公众意见,其中对驾驶证买分卖分规定了非常严重的法律责任,用足了高额罚款、暂扣和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限制重新申领驾驶证等处罚种类,现摘录如下: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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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及学习思考(八)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笔者陆续对新修法律产生的新知识点进行提炼归纳,并结合交警执法实践进行分析和思考,推送给各位参考之用。如有不妥之处,恳请留言批评指正。
202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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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及学习思考(七)

28.新增行政处罚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新增一种法定从重处罚的情形: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快速、从重处罚。(第47、48、49条)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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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开《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拟修改84条、新增39条,直接涉及车主和驾驶人权益,4月23日前可提意见建议。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汽车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第七十六条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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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及学习思考(六)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笔者陆续对新修法律产生的新知识点进行提炼归纳,并结合交警执法实践进行分析和思考,推送给各位参考之用。如有不妥之处,恳请留言批评指正。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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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归纳及学习思考(五)

以上③中法律已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的,并不等于一定会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般在行政诉讼中会被撤销处罚决定,另外还有应当组织听证而未予组织听证的等情形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也会被法院予以撤销。
202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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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归纳及学习思考(四)

注意这里的表述是“不予处罚”,前面没有“可以”这两个字,也就是说这种情形下的不予处罚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并没有自由选择权,只要符合条件的,交警就不能进行处罚,也有一些法院以此为由撤销掉交警罚单的判例。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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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归纳及学习思考(三)

另外:拖移违停车辆目前仍然在公安部157号令发布的规章中误列为行政强制措施,这应该属于纠正违法状态的代履行措施,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拖移违停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话,拖移费用就要依法交警队承担了。
202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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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归纳及学习思考(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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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归纳及学习思考(一)

4.新增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第15条)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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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修《行政处罚法》发布会内容及新旧标注比对表

转自:公众号【诉讼攻略】当日推文,文末“阅读原文”处可以查看官方公布的新法全文。谢栋
202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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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修《行政处罚法》全文公布,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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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可在全国任意地处理违法了!

车子违法被拍再也不用跨省来回跑了你人在哪,就近到交警窗口去处理掉接受处罚后罚款也能在处理地缴纳如果对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也可向就近的交警窗口提出申请或在手机APP【12123】上提交异议违法录入地交警队会在5日内审查还有别指望老家有熟人能免记分了你的车辆登记地对外地违法已无处罚权处罚依据和标准全部按照违法发生地的规定由违法发生地交警队作出处罚决定处理地窗口只是协助处理代为调查、告知权利、送达文书为了防止冒名顶替记分要查验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原件还要真人刷脸识别(以上图片资料来自网络)【2020年新规】车辆违法处理17条新规深度研析酒精检测7个标准已废止3个,血检方法只剩2种。交警必知的10项事故处理新规【40000字】道路交通事故新规详细解读:新规变化解读之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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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车辆违法处理17条新规深度逐字研读(公安部令第157号)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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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全文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157号令)修改,来自公安部官网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7139878/content.html。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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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令第157号全文 |关于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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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重点修订内容解读

转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20-4-14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Q一、《程序规定》修订的主要原因和考虑是什么?A《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实施,于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程序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行为,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作出修订:一是时代发展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颁布、2008年修订。修订实施十年来,该程序规定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和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程序规定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二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2019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群众60项措施》,推出了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等一批改革措施,按照改革应当在法治轨道内进行的要求,亟需修订《程序规定》,为改革措施提供依据。三是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需要。近年来,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问题日趋突出。为破解此类问题,需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现行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为公安交管部门严格依法规范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此次修订重点对以下内容作了修订: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明确接受异地处理的,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协助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二是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的要求。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同时,借鉴民事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增加了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三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当事人经告知未主动接受处理的,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进行陈述申辩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送达被处罚人。四是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参与,《程序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此外,本次修订还规范了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的程序要求,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Q二、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活动半径越来越大,难免会出现在生活、工作居住地之外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被“电子眼”拍摄到交通违法行为。《程序规定》修改后,如何在异地处理“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行为?A随着车辆、人员的大流动,群众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为回应群众关切,《程序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除了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之外,还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将代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履行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程序规定》的实施,一方面,便利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打破了原来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的限制。另一方面,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对交通违法行为罚款确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程序规定》明确,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标准作出处罚决定,更加符合《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Q三、如何更便捷、更高效地获知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程序规定》修订后是否有相关规定?A按照原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审核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录入系统后三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同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实践中,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不准确、不及时、不到位问题,一直是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明确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邮寄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还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程序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交通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或者在公安交管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或者法律文书送达方式。Q四、《程序规定》对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有哪些新规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通过何种方式申请?A按照原规定,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消除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但对消除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没有明确要求。按照《程序规定》,当事人提供报案记录的,可以消除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证明其正在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的证明材料,可以消除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此外,针对实践中由于规定不明确,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动车登记地对当事人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互相推诿问题,新规进一步改进完善了受理流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提出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内部流转程序将当事人申请转递至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公安交管部门还将提供网上申请渠道,当事人可以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在线直接向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消除申请。《程序规定》的实施,一方面,通过明确规定消除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增加了当事人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通过拓宽当事人申请渠道,更加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将更加有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Q五、《程序规定》对租赁车产生的交通违法处理有哪些规定?A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迅速兴起,但因为承租驾驶人大多既不在交通违法行为地,也不在机动车登记地,没有办法按照现行的程序处理汽车租赁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难问题成为困扰承租驾驶人、租赁企业的难点、痛点。为此,2019年公安部出台《便利处理汽车租赁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办法》,明确承租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网上查询、自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免去多地奔波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对承租驾驶人未及时处理的,根据租赁企业申请并经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属实的,公安交管部门可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转移到承租驾驶人名下。为保证改革措施于法有据,《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行为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程序规定》的实施,将极大地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和租赁企业,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同时,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总结此项改革措施实施效果,适时扩大适用范围,让改革措施惠及更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Q六、《程序规定》对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有哪些规定?如何用好群众在规范交通秩序、共建良好交通环境方面的监督作用?A接受群众举报违法行为,是近年来一些法律法规鼓励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常见方式。2019年1月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发布的《反恐怖主义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群众举报违法行为作出规定。道路交通环境与每一位交通参与者息息相关,按照《程序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交通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既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督促交通参与者自觉遵章守法、文明出行,提升交通文明水平;也有利于鼓励广大交通参与者主动参与交通陋习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在充分发挥其加强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切实防范恶意举报、举报谋利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对此,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细化接受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范围、规范群众举报的条件和程序、严厉打击不诚信举报人等方式,规范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的执行。同时鼓励各地实施无偿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对需要出台有偿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建议各地通过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并设定奖励上限。Q七、有些驾驶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会累积几十分,甚至上百分,不及时接受处理,《程序规定》对这些人,公安交管部门将如何处理?A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一直是困扰公安交管部门的难题之一。实践中,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人不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造成大量的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累积,导致行政处罚惩戒作用得不到有效彰显、教育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行政处罚在纠正违法、推动守法方面的作用大大被削弱。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对处罚程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稳步推进此项规定的落实,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各地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数量、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适时稳妥有序推进此项制度的实施,通过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督促交通参与者严格守法、安全出行,切实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以上转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20-4-14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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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租赁车产生的交通违法?

转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20-4-14Q:《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租赁车产生的交通违法处理有哪些规定?A: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迅速兴起,但因为承租驾驶人大多既不在交通违法行为地,也不在机动车登记地,没有办法按照现行的程序处理汽车租赁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难问题成为困扰承租驾驶人、租赁企业的难点、痛点。为此,2019年公安部出台《便利处理汽车租赁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办法》,明确承租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网上查询、自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免去多地奔波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对承租驾驶人未及时处理的,根据租赁企业申请并经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属实的,公安交管部门可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转移到承租驾驶人名下。为保证改革措施于法有据,《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行为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程序规定》的实施,将极大地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和租赁企业,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同时,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总结此项改革措施实施效果,适时扩大适用范围,让改革措施惠及更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以上转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20-4-14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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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实施| 公安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转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20-4-14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作出修订,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规范执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保障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等改革措施实施,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三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四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是规定了信息转移制度。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这一规定将进一步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新规定的实施将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六是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参与,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同时,为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地执行。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新《程序规定》还对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并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据了解,《程序规定》于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该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行为,保护交通参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公安部启动相关研究工作,起草了修订稿,并多次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意见。2019年10月,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安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上转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20-4-14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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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浙江省公检法醉驾刑事政策标准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协调沟通,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以使本辖区内案件处理平稳、量刑基本均衡,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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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131】你被收的罚款滞纳金合法吗?缴款的15日期限理应除去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公安部149号令修改,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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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关键!2019醉驾血检方法只剩这2种,一张简表看清:7个标准已废止3个。

☞A2实习期内开车是如何“被非法”的?☞交叉路口右方优先到底怎么走?☞驾车逃逸一律全责后,民事也全责吗?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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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怎么处理狗驴车三方事故?驴被狗咬后,踢坏豪车损失10万,起因恰是车主按喇叭刺激了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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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这些事故复核套路,你掉进“陷阱”的概率很高,学去不准作恶!

交通事故咨询原创交通事故法律文章20180501起,交警必知10项事故处理新规定【收藏】2018交通事故处理67项期限汇总表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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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逃逸按新规一律全责,但民事赔偿仍按过错原则承担。

20180501起,交警必知10项事故处理新规定【收藏】2018交通事故处理67项期限汇总表
201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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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留事故车的期限详解

52个自然日。如果有延长鉴定期间、重新委托鉴定的,最长约为5个月。▼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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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藏】2018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汇总表,67项中30项为新规增修

新规解读之四第14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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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后,交警必知的10条事故新规

根据事发3日内要申请,经批准在申请后5日内要出认定的程序规则,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程序不需要检验鉴定、一般不需要扣车,省时省力,但有一个重要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及交警都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异议。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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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全文,公安部约束规范交警工作的文件。

现场勘查结束后,交通警察应当立即赶往医疗机构了解受伤人员伤情、案发经过等情况。告知医护人员,受伤人员伤情发生变化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时,应当立即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微信公号:jtsgzx0577
201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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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146号令新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85个新知识

77.新增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发生事故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应当配合交警队的调查和检验、鉴定。但其不同意接受调查和检验、鉴定的应当记录在案,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100条)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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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交通事故规章新旧比对表,全文红字增、蓝字删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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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2018年处理交通事故变化之四

77.新增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发生事故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应当配合交警队的调查和检验、鉴定。但其不同意接受调查和检验、鉴定的应当记录在案,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100条)。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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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8年处理交通事故变化之三(公安部第146号令解读)

解读:具体哪些伤人事故需要在认定前向当事人公开证据呢?一般认为:涉嫌犯罪的、无法认定责任只能开具事故证明的,各方对事实及责任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属于“复杂、疑难”的情形,这可能需要相关文件予以明确。
201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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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前】2018年处理交通事故变化之二(公安部第146号令解读)

34.新增交警队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逃逸案件后,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军车涉嫌逃逸的应当通报军方。(第43、44条)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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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新变化(公安部第146号令解读一)

解读:由交警在线确定责任的,仍属于交警队依职权作出的事故认定,不属于当事人自行协商行为,交警队应当(线上或线下)出具事故认定书,在线上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同样具有国家机关公文书证的证明效力。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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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公安部第146号令的规章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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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已经影响公安办案了,处理交通事故要掌握这7个新知识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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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巡逻不免除公路经营者责任

三、由于交警、路政、公路经营企业之间在工作内容上有紧密关联性,各单位之间相互配合、联勤互动可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企业巡查可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举报违法行为由交警、路政进行查处,共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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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要『裸奔实习』?驾照上这个细节让每位A2驾驶人至少受委屈一年

答:根据现有法律规定,A2准驾的车辆包括重型半挂汽车列车,汽车列车属于牵引车头与挂车的组合体,保险公司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除非你在这个组合体列车后面再牵引挂车,否则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站不住脚。
201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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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能否上高速由什么决定?

1、设立禁摩标志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就是有权设立机关的最低行政级别是当地的交通警察大队,交警中队或其他部门设立的标志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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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出事故后要怎么赔偿?

答:如果你的车子没有营运资质,以非营运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话,那么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我国保险法及各大保险公司的合同内均有免赔的条款,所以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理赔的。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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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实习期禁止驾车上高速的?

由于你这个属于单方自损事故,你可以根据车损险合同进行理赔,不管是老版还是新版的车损险合同,都没有实习期驾车免赔的明文约定,实习期驾车不属于无证驾驶,法律法规并未强制禁止,所以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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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事故交警不管谁来管?

3、根据现行国标文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7258-2012)的规定,叉车不纳入该标准中的“3.7轮式专用机械车”,也就是交警队不对叉车登记管理、不对叉车发放机动车号牌,叉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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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在路口怎么左转弯?

这是最安全的过街方式,此时在交通规则上视同行人,所以必须下车推行,非机动车在法律上的地位视为随身行李,另从安全因素分析,在斑马线内骑车会影响行人的安全,也会影响机动车方的判断。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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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本公众号每天接受咨询,不定期推送原创的常见咨询与答复供您参考。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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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撞车事故中的法律问题

当然,在实践中,交通肇事罪侦查过程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应当提供的一种主要证据,因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中已列明了事故责任要求,而交警队是目前法律规定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唯一合法机关。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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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上撞散落物向谁索赔?

2、出事后第一个动作是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俗话叫双跳灯或双向灯,有的朋友不知道这个开关在哪里,它的位置一般是在中控台,上面印有红色的三角形符号,按一下就开了,会有节奏感的发声;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