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131】你被收的罚款滞纳金合法吗?缴款的15日期限理应除去节假日!
【要点】法律未规定缴纳罚款的15日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但其他以“日”计算的期限在实践中一般按工作日计算,不能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期限计算上搞双重标准。
问131:交警于今年4月11日给我开了200元罚单,我4月28日前往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小姐说我超期限2天了,要再交12元钱的滞纳金,我认为这不合理,一是交警没跟我说要在15日内缴纳,二是这中间有周末,有5日是休息天,我认为还在15日的缴费期限内,这能去法院告他们吗?
答:当事人缴纳交通安全违法罚款的期限是15日,这在执法程序上不属于交警应当履行的口头告知内容,但必须书面注明缴纳期限(口头告知不能替代书面注明),实践中格式化的罚单上均有印刷或者现场打印,所以你的第一点质疑不能得到法官支持。
第二点涉及缴款期限如何计算问题,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按工作日还是自然日来计算天数。《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包括15日内缴纳罚款等8个以日计算的期限,虽然均未规定如何计算,但是其他7个期限在实践中均按工作日来计算。公安部第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69条规定,本规章的“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所以应当推导出缴款期限有15个工作日(约21个自然日),具体到你的罚单,按工作日计算的话到5月5日缴款均无需加收滞纳金(中间有五一假期4天),实际缴款期限应有24个自然日。
加收滞纳金的实质,属于《行政强制法》上的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咨询】提醒:
人们常说,做人要先小人后君子,做生意办事都是如此,先约定好规则再谈合作,这样有利于减少分歧。法律条文对期限如何计算的规定也要清楚、无异议。
实践中,一些地方的交警罚款缴纳系统设定的期限是15个自然日,这并不正确。
其实不管按自然日还是工作日计算,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公安部149号令修改,2019年1月1日施行)第35条的规定,期间(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比如缴款期限第15日恰好是国庆节的,因为国庆长假的存在,这个期限就应当增加七八天了。
这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有规定,一般法律期限和送达的规定均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基础。
当然近年来移动支付业务发达,通过支付宝、手机银行等无需在工作日也可以缴款,但是《行政处罚法》是1996年通过的,那时的当事人只有在工作日才能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所以根据立法本意这个缴款期限也应当是工作日。下面从四个方面对缴款期限如何计算进行分析:
首先看上位法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8个期限,有二日、三日、七日、十五日的,但该法没有专门规定这8个期限是按工作日还是自然日计算,行政机关在下位法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对其他7个期限均以工作日进行计算,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单独让缴纳罚款的15日期限按自然日计算,不能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搞双重标准,理应统一标准按照工作日计算。
其次,看其他行政法律的规定,举例:2019年4月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的答复期20日和延长的20日都是工作日,《行政许可法》中的许可办理期限有 45+15个工作日。这些比15日更长的期限都是工作日,所以有人说因为15日期限较长所以按自然日计算也是没有道理的,何况在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理解,就如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作出有利于另一方的解释一样。
再次,有的法条明文规定如何计算期限,但是比较混乱,各个部委更是自立门规,相互矛盾,毫无规律可循。比如司法部2017年第107号令中规定的鉴定期限30日以工作日计算,延长的期限30日也是以工作日计算。但公安部2017年第146号令中规定的鉴定期限30日却以自然日计算,延长的30日也是以自然日计算,所以横向比较也得不出缴款期限为自然日的结论。
最后,根据公安部第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69条明文规定,本规章的“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规章全文中虽未直接表述缴款期限的15日是指工作日,但因该部规章是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专门立法,交警的罚单是根据相关法律和本规章制作的,所以应当推导出缴款期限有15个工作日(约21个自然日)。
综上,交警罚款缴纳期限应为15个工作日,所以一些地方缴款系统设定15个自然日后即开始计算滞纳金,涉嫌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
▲《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注:该法无专门条文规定期限是以工作日还是自然日计算,但该法条文中以“日”计算的8个期限中,其他7个期限在实践中均以工作日计算,比如登记保存7日期限,文书送达7日期限。)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
本规定所称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公安部149号令修改,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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