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后,交警必知的10条事故新规
2018年5月1日起,全国开始实施新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新规发生了85处主要变化,下面是实践中马上遇到的10个问题。
1
伤人事故
伤势轻微事故需要全部当事人同意后,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符合新规第69条规定情形的,交警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快速处理。
根据事发3日内要申请,经批准在申请后5日内要出认定的程序规则,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程序不需要检验鉴定、一般不需要扣车,省时省力,但有一个重要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及交警都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异议。
除按简易程序处理外,现场还应当对各车驾驶人进行酒精、毒品当场快速检测。
2
醉驾事故
碰到醉驾(危险驾驶罪)等涉嫌犯罪的事故,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了,也不能适用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程序,哪怕是非常轻微的小事故,也要老老实实走一般程序的流程。
一般程序应当开展的现场取证工作,包括现场图、全面拍照、现场勘查笔录等等。
3
事故认定复核
所有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当事人均可以申请启动复核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处理的、出具事故证明的、道路外通行的事故。
当事人除了直接向支队提交复核申请外,也可以向办案大队提交。
检察院批捕和法院诉讼均不能阻止事故复核工作,复核终止的唯一情形是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
4
扣车费用承担
事故调查需要扣车的,交警队要承担拖车费、停车费、检验鉴定费等扣车产生的费用。
交警不决定扣车的,就要在现场收集好相关证据,如有必要,今后也可以依法把车子扣过来收集证据。
5
重新检验鉴定
经批准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即原鉴定机构人员需要集体回避,可以就近委托邻县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上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重新检验鉴定的费用也由办案交警队承担。
6
垫付抢救费用
需要交强险公司或者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垫)付医疗费用的,交警应当直接向支付单位送达书面通知,而不再是开个证明让当事人去申请。
逃逸案件侦破后,交警应当将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事故救助基金,便于基金管理方及时向责任人追偿费用。
7
事故深度调查
事故深度调查不再只是交警内部工作要求,而是交警队的法定职责,行政不履职行为在法院行政诉讼中会败诉。所以对于较大交通事故,在现场勘查时就要考虑到今后的深度调查工作。
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度调查报告大概率属于依申请或依职责应当公开的内容,所以深度调查结论要经得起各方的质疑。
8
认定责任依据
新规章中确定事故责任的法条已经变了(第60或61条),出认定书时一定要确认好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否则在事故复核中肯定无法得到维持,会被责令重新调查、认定。
适用法律错误的认定书,作为重要证据在法院诉讼、检察院审查中也无法被采信,如果是交通肇事刑案,至少得补侦一次吧。
9
损害赔偿调解
进行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可以通知保险公司参加调解,但是其不参加调解的,不影响调解工作依法开展。
保险公司、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如果未列入认定书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不是规章中的调解申请人,不需要他们提交调解申请书,只要在调解书中签名即可。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参加调解需要出具公司授权委托书,除非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
10
新旧规章衔接
根据法学理论,新法实施后一般按照“实体从旧兼从轻、程序从新”的原则衔接,在5月1日之后尚未作出认定的在办案件,后续程序应当适用新规办理,但涉及实体法律规定的,比如不撤离现场如何处罚、逃逸事故如何定责等,就要根据案发时间来适用法条。
碰到具体问题,办案民警最好要向上请示,因为实践中纵有一万个法理依据,也比不上领导的一个不违法的具体工作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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