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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及学习思考(九,完)

杨粥炒饭 交通事故咨询 2022-03-22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笔者陆续对新修法律产生的新知识点进行提炼归纳,并结合交警执法实践进行分析和思考,推送给各位参考之用。如有不妥之处,恳请留言批评指正。 

2021年《行政处罚法》官宣及全文新旧比对表

《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学习思考系列(交警视角):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接上:    

   35.听证程序的变化:①增加7种应当告知有权听证的处罚: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从告知后3日内改为5日内;③新增无理由缺席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④新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即不能以听证笔录未涉及的内容进行处罚)。(第63、64、65条)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学习思考】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情形都是较重的处罚,其中与交警执法有关的主要有降低驾驶证准驾车型、限制从业等,但是公安部近期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 中却未将这2种处罚种类列入,笔者已通过指定途径向公安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有兴趣者可发送关键词“道交法修订”自动获取),也许是公安部起草的稿子来不及将本法新修内容结合起来,因为公文处理要经过一套严格的程序。
 先说降低准驾车型,目前仅仅规定在公安部的规章之中,表述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有的人说这个不是行政处罚,是行政许可的撤回,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行政许可不是说撤回就能撤回的,需要一定的条件,比如因公共利益需要征地拆迁之类的,并且撤回是需要进行合理补偿的,交警对驾驶证的注销却不予补偿。
 降低准驾车型是记分达到一定分值之后,对驾驶人的一种惩罚行为。与吊销的区别是:吊销处罚目前是剥夺当事人全部准驾车型的处罚。降低准驾车型处罚是剥夺当事人合法获得的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处罚,严重程度比吊销轻一些,也是一种剥夺行政许可资格的行政处罚,完全符合本法第2条对行政处罚的定义。
 实践当中,目前对降低准驾车型的处理非常简单,没有走行政处罚程序,直接由交警队单方面作出决定,更没有听取陈述申辩的程序,所以有的法院判决交警队此举违法,并撤销了交警队作出的降级决定。
 还有一种是限制从业,比如: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这个“限制从业”在本法新修改后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作出此类决定前应当走行政处罚程序,并写入处罚内容。

 以上两种都是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新法第65条,如果举行了听证,应当将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在听证会上提出。意即,听证会上没有提及的内容,不得在之后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上作为处罚的依据,否则是行政机关违法。
  36.行政处罚决定在执行上的变化:①可以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罚款;②可以电子支付缴款;③当场收缴罚款的金额由20元提高至100元;④新增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第66至75条)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
  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学习思考】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缓执拘留一样,决定都在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处罚人只可以提出申请,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被直接口头不予受理。目前在程序上也没有规定济途径(兜底是走信访途径了)。

   当场缴纳罚款的金额由20元提高至100元,前面已经规定简易程序罚款的金额提高至200元,立法者没有将两者的金额统一起来,使得简易程序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情况下不得当场收缴罚款,有点不太方便。不过现在手机缴款方式早已普及了,只有极少数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的老年人会比较麻烦。

   关于缴纳罚款期限的15日,大部分交警队目前是按照自然日来计算的,但并无依据,笔者曾推文分析过这个问题:【问答131】你被收的罚款滞纳金合法吗?缴款的15日期限理应除去节假日!  新处罚法施行后,本法第85条明确了2日、3日、5日、7日才是工作日,亦即缴款期限的15日应为自然日。

   但是,根据法律上计算期限的规定,当缴款期限的第15日是节假日时(收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算),应当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比如说第15日刚好是国庆节,如果国庆长假是7天,要到10月8日才是工作日,那么实际的缴款期限有15+7=22个自然日。同理,平时遇到最后一日是周六时,那么下周一缴款仍然没有超过缴款期限,相当于延长了2日。

   很多行政机关在这方面执行得并不好,基本上忽略了最后一天是休息日的情况,际上是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果有当事人确实因缴款期限计算错误导致被多收了加处罚款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这属于行政机关自身的行政强制执行,在复议和诉讼的受理范围内。

   新法增加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予加处罚款,这对于高额罚款真是绝对的权益保障。上个月阿里被罚182.28亿元,这笔金额假如放在低收益的货币基金,一天的收益也有将近200万元,够买一套普通设区城市的房子了。

   如果阿里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还有一审、二审的期限,弄下来怎么也有近半年时间吧,因为审理机关对这么巨额的罚款肯定不敢轻视的,大家算一算对阿里而言可以合法地减少多少钱的损失。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当事人法定的权利,启动与否的决定权在于当事人,不能因为复议和诉讼就认为被处罚人不服从监管。

  37.新增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应当立案不及时立案的,也对主管人员给予处分。(第76条)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学习思考】新修处罚法共有8个条款提到执法资格或者证件,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资格的,直接对领导进行处分。旧法规定是可以对领导处分,新法删掉了“可以”这两个字,就是说应当对领导进行处分了。
   对公安交警而言,首先要已取得人民警察证,这在公安部规章中已明确规定了,证件式样由公安部统一监制,一般新警从入职到拿到人民警察证需要一年多时间,那么在这段时间内是没有执法权的。
   其次要取得公安部基本级以上的执法资格考试,这也是公安部的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该民警才有执法权。否则,根据新法的规定,要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最近深圳交警处罚“闯禁”摩托车主的诉讼案中的一名执法人员就没有警察证,只有省里发给的一种工作证。
   笔者觉得这条在实践中可能难以落实,去掉了旧法原有的“可以”两个字,导致出现本条规定的6种情形均要对领导进行处分,那么警队领导被处分的风险是非常高的。
   上面分析的执法资格证件问题倒是比较好预防的,但是第(三)项违反法定程序就要处分领导,就有点过了,违反法定程序有轻有重,一些轻微违反程序的现象还是比较常见的。
   新《行政处罚法》学习思考系列推文结束,感谢阅读!如有不同看法请在下方留言或私聊。个人微信ycf00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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