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必备:2021年《行政处罚法》37处新知识点
2021年新修《行政处罚法》知识点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第18条)
以上知识点详解:《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及学习思考(一)
6. 新增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修改受托单位为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新增条件为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第20条、第21条)
7.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2条,新增部门规章可以规定管辖权)
8.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第24条,省级来决定)
9.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25条)
10. 新增行政处罚程序上的请求有关机关予以协助,但是协助事项应当属于被请求机关的职权范围。(第26条)
11. 新增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第27条)
以上知识点详解:《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及学习思考(二)
12.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8条)
13. 新增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29条)
14. 新增规定对智力残疾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予处罚,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31条)
15. 新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①受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③规章以上法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的。(第32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以上知识点详解:《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及学习思考(三)
16. 明确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3条,保留旧法的“违法轻微+及时改正+没有后果=不予处罚”)
17. 新增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第34条,不再是内部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18. 新增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后,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第35条,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无需撤销,附在刑事案卷)
19. 新增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未被发现的,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期限延长至五年。(第36条,其他违法行为是二年,治安违法行为是6个月)
20. 规定新旧行政法条的适用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37条,从旧兼从轻)
以上知识点详解:《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及学习思考(四)
21. 规定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①处罚没有依据;②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③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第38条)
22. 新增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39条)
23. 新增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进行处罚的规定:①电子设备正式使用前应由法制和技术双重审核通过;②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③收集违法事实后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④符合证据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并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第41条)
24. 新增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2条,只有法律才能另行规定,国务院和各部委、各地方政府的法规或者规章无权改变)
以上知识点详解:《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及学习思考(五)
25. 完善回避规定的表述,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申请回避。(第43条)
26. 增加处罚前要告知处罚的内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44条)
27. 明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46条)
以上知识点详解:《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及学习思考(六)
29. 提高适用简易程序罚款的数额:对个人从50元以下提高至200元以下,对组织从1000元以下提高至3000元以下,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第51条,这个数额只有法律才能另行规定,国务院和各部委、各地方政府的法规或者规章无权改变)
30. 新增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内容:①当场处罚后拒绝签收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②处罚的种类;③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第52条)
31. 新增当事人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的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第55条)
以上知识点详解:《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及学习思考(七)
32. 新增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通过法制审核的情形: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②经过听证程序的;③案情疑难复杂、(或)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第58条)
33. 新增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为90日,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另行规定。(第60条)
34. 新增送达处罚决定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第61条)
以上知识点详解:《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及学习思考(八)
35. 听证程序的变化:①增加7种应当告知有权听证的处罚: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从告知后3日内改为5日内;③新增无理由缺席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④新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即不能以听证笔录未涉及的内容作为依据进行处罚)。(第63、64、65条)
36. 行政处罚决定在执行上的变化:①可以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罚款;②可以电子支付缴款;③当场收缴罚款的数额由20元提高至100元;④新增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第66至75条,注意当场罚款的数额最高为200元,但当场收缴数额最高只有100元)
37. 新增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应当立案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76条)
以上知识点详解:《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及学习思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