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制宣传 | 七问七答!省统计执法监督局局长为您详解统计执法热点
日前,省统计执法监督局局长何尚旺
Q1
近年来,为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系统是如何完善统计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省统计执法监督局局长何尚旺:自2010年《统计法》修订后实施、2017年《统计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统计系统自上而下构建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统计执法监督体系。如国家统计局先后出台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其中:
涉及统计工作领导人员的有《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等。
涉及企业和统计员的有《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
涉及各地区和各部门的有《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福建省统计局出台了《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的通知》等。
Q2
《统计法》第七条,对于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现行的有关统计领域诚信建设的配套规定主要是针对企业和统计员的,请重点介绍一下有关规定。
省统计执法监督局局长何尚旺: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切实提高统计源头数据的真实性,是统计系统所有工作人员追求的终极目标之一。2018年12月19日,国家统计局联合44个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修订后的联合惩戒措施由原来的23种变为42种,涉及限制失信企业的商业贷款、参与招投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等方面,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大格局。
Q3
哪些违法企业会受到联合惩戒措施?
省统计执法监督局局长何尚旺:按照《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企业,若有以下情节之一,还会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1.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
5.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6.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Q4
失信企业将被公示在哪些平台?都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省统计执法监督局局长何尚旺:《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并与“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省级统计机构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认为统计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Q5
自2016年国务院取消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后,现在对于企业统计工作的从业人员还有哪些从业要求?
省统计执法监督局局长何尚旺:自2016年后,企业统计人员没有必须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的硬性规定,但《统计法》第31条的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企业统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财务专业等知识,才能胜任企业统计工作。
除此之外,《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统计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性规定不变,如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等。
Q6
企业统计从业人员有哪些行为会被列为统计严重失信人员?
省统计执法监督局局长何尚旺:按照《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统计从业人员若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将被列为统计严重失信人员:
1.编造虚假统计资料;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警示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7.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Q7
被列为严重失信人员将被公示在哪些平台?有什么救济途径?
省统计执法监督局局长何尚旺:国家统计局在其网站建立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专栏,并链接到“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省级统计机构在其网站建立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从业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专栏。市级、县级统计机构按照法定的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专栏。
当事人认为统计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除了被公示失信信息外,个人还将受到多部门的联合惩戒,如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时,作为重点核查或者监督检查对象等40种多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统计法制宣传 | 局长张国旺笔谈:大力推进统计监督能力建设
●通知公告 | 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